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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刑事訴訟法第95條再檢視-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為中心

活動時間:2022/11/29 00:00 至 2022/12/29 21: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   調查局三等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地方特考五等   移民署特考三等   一般警察三等  

活動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內容一直是國家考試的熱門考點,相關學說實務見解所在多有,包括應於什麼程序或時間加以說明、告知內容為何等都有所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95條再檢視-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為中心-陌言

壹、前言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內容一直是國家考試的熱門考點,相關學說實務見解所在多有,包括應於什麼程序或時間加以說明、告知內容為何等都有所討論。然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應告知或再告知之「罪名」,是否包括「罪數」在內,已於近期透過110年度台非徵字第0230號統一見解,有加以留意與說明之必要。本文將會先行介紹本號判決所處理之爭點與統一後的見解,並回頭評析刑事訴訟法95條第1項第1款之意義,以及在其他情形中可能出現的相同問題。
貳、本文
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
首先,本號判決在程序面上即具有一特殊之處,在本案中,因為其他受徵詢之合議庭都同意提案庭徵詢書的法律見解,所以在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前就已經達成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而與其他透過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之案件並不相同。
而在本案的原因事實中,因爲原先在一審的判決裡,地方法院是以接續犯的形式來理解被告之數個犯罪事實。然而在二審中,法院卻將原先對於被告犯罪事實的理解推翻,而認為被告的各個行為,在時間上有所區隔並非密接,所以重新認定被告個別犯了九個罪而非構成一個接續行為,進行了宣判。
於這樣的背景事實中即出現了一個重要的爭點,也就是說,在二審的審理之中,若與第一審判決內容有這樣的差異,是否有告知被告這樣的一個認定內容?依據刑事訴訟法95條第1項第1款:「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則在本案之中,一審與二審裁判間並無罪名的變更,而僅係對於罪數之理解不同,若未告知,是否有違反本條之疑慮?亦即若僅因罪名未為變更而並未告知被告罪數上理解之差異,此時是否有違反本條之疑義?
而針對上述的法律問題,本號判決即指出,縱然此時並無罪名上的變更,但從被告防禦權保障的觀點切入,應包含此種形式上無罪名變更,卻對於罪數理解有所更動的情形,而雖然未經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的告知,卻已經在審理程序中進行了實質辯論而使被告得而知悉,則再沒有造成突襲性裁判的前提之下,這樣的情形屬於無害瑕疵,如果顯然沒有影響判決,則不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自屬當然之理。
二、本號判決之再檢視
在本號判決中正確的指出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的正確理解,亦即跳脫形式性的文義解釋,而實質性的從目的解釋的觀點,帶入了被告防禦權保障、聽審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上的重要權利,進而將「罪名」的文義射程拉入了「罪數」的討論。
如果實際拉回本案,我們可以發現當法院對於案件事實的理解從一個行為的變成九個行為,實際上就可能會造成刑度的重大落差,也會造成被告的防禦重點有所錯置,甚至有時候這樣的刑度落差可能比起罪名上的變更帶來更多的不利益,所以說在罪名的告知上,究竟這個形式性的罪名是由什麼樣的實質罪名,亦即除了質上的宣稱以外,量上是否有所變化也應該一併告知。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涉及的是業務侵占罪,究竟是多個獨立行為又或是可以將其理解為時間密接的接續犯就成為了重點。然而,除了接續犯可能產生這樣的問題以外,也有必要留意集合犯上的討論,若能夠較多個行為理解為集合犯,亦可以在訴訟策略上發揮相同的效果。
例如在最高法院就曾經在106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表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如基於同一犯意,同時就數件工程標案進行賄賂,自具有實行行為完全之同一性,雖侵害數個地方自治機關公共工程之法益,應為想像競合犯;如就不同工程標案,於不同時、地向同一公務員為之,各行為先後可分,其所侵害之法益可資個別獨立評價,自屬侵害數個國家法益,應為數罪併罰;若就同一工程標案,基於同一行為「同時」向數公務員為之或向一公務員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祇能成立單純一罪。」。此時在辯論方向的擇定上,各辯護人或被告可能就得以透過將數個賄賂行為理解為集合犯,迴避掉數罪併罰下的嚴厲罪刑。
然而,最重要的事情是,這些辯論與討論的基礎都必須建立在充足的資訊認知上,只有在檢辯雙方都建立在對等的資訊基礎上,才有可能獲致一個貼近公平的審判結果。尤其隨著裁判的進行,更應該要更充分的揭露更多的事實,並且但凡有任何足以影響被告權益的變更都必須儘量的加以說明,而這些都可以圍繞在被告聽審權的保障上去進行討論與建構。
參、給考生的叮嚀
在刑事訴訟法的考科上,考題類型與爭點可以說是相對容易掌握的,惟在近來的大法庭裁定或是憲法法院的判決等實務見解中,屢屢針對傳統考點的條文進行處理,包括偵查中筆記權,又或是通訊監察法等。因而在回答相關考題時,務必要謹慎以對,不能僅以過往的模板或見解來答題,否則只能夠獲得最基本的分數,而沒有特別的亮點。此時,若可以結合最新的實務見解,並在既有條文的理解上連結回最新的實務趨勢,勢必能夠更有層次的答題,獲致更好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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