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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枉法裁判罪之再檢視

活動時間:2023/04/10 00:00 至 2023/06/15 21:00止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今年一月台北地院宣判,就最高法院法官為兒子涉嫌關說高院法官之案件為無罪判決。而其中較為特別的是,所謂枉法裁判罪之審理,本件案件所涉及的枉法裁判罪究竟要件為何?又為何本件得以獲致無罪判決?雖然於實務上較少出現,惟卻有可能於一試中以選擇題之方式出現,而有加以留意其要件之必要。以下,本文將會先行簡介本次案件所涉及之爭議於法院判斷,並就枉法裁判罪進行完整分析,指出國考出題的可能方向。

枉法裁判罪之再檢視

原文連結

壹、前言
今年一月台北地院宣判,就最高法院法官為兒子涉嫌關說高院法官之案件為無罪判決。而其中較為特別的是,所謂枉法裁判罪之審理,本件案件所涉及的枉法裁判罪究竟要件為何?又為何本件得以獲致無罪判決?雖然於實務上較少出現,惟卻有可能於一試中以選擇題之方式出現,而有加以留意其要件之必要。以下,本文將會先行簡介本次案件所涉及之爭議於法院判斷,並就枉法裁判罪進行完整分析,指出國考出題的可能方向。
貳、本文
一、案件背景與枉法裁判罪要件之分析介紹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關於前最高法院法官涉嫌為而其兒子所涉犯之肇事逃逸罪(指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事故逃逸罪),疑似關說承審案件之高等法院審判長,而審判長又於後疑似關說受命法官,最後高等法院審判長被起訴涉犯枉法裁判罪之問題,而依據刑法第124條之規定,枉法裁判罪係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中,檢察官因認為高等法院審判長基於枉法裁判之犯意,已違背公正審判之職務,接受最高法院法官關說,才決定依照「關說內容」改判決被吿無罪,因而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
不過,此案經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後,高等法院審判長(被告)獲致了無罪判決,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所示:「按刑法第124條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例參考);又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受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不受處罰,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既有特別規定,應不包括於同法前條所謂枉法裁判之內,亦非一行為而觸犯兩罪名(司法院院字第1687號解釋意旨參考)。」而在本案中,臺北地方法院最後認為,雖然高等法院法官所持之心證意見不同,然而在法官已對其心證詳述其理由之前提下,不得直接陳稱其係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且在針對案件彼此說服之過程中,縱然討論到涉及案件之一切資訊,例如案件被告出生法律世家或未來有機會考取司法官等,本來就屬於互相討論與說服之常態,而不可認為必然就有枉法裁判之犯意,是以最後宣判高等法院法官(被告)無罪之判決。
而對於枉法裁判罪之要件,除了由法條文義上明白指出之行為人要件必須要是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以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何謂「枉法」?依據前述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例所述,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奠基於此,則對於枉法之認定,必須要是有認識有意欲之直接故意,而不得以未必故意之方式予以認定。
而除了刑法上之構成要件的解釋以外,另外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則是最高法院53年度第3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之內容,此號決議揭示了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起訴方式,不得以自訴之方式進行,而其原因在於本罪屬於國家法益,在案件未經確認為枉法裁判之前,該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並不得稱為直接被害人,故無法據以提起自訴。
二、枉法裁判罪之再評析
事實上,枉法裁判罪之要件在相關判決闡釋枉法所具有之意義以後,要如何構成本罪與解釋本罪其實已非常清楚明白,惟在相關案件中較為困難的,則是對於相關證據之蒐集,而就這一點而言其實有非常大的困難與模糊地帶。就如同本案臺北地方法院所指出的問題一樣,實際上在針對案件的相互說服過程之中,到底相關資訊能夠揭示到什麼範圍,又有什麼樣的資訊與本案無關,都有進一步解釋之可能,就好比提及涉案當事人未來可能考取司法官,雖然與是否肇事並無關聯,但是在案件討論時,雖然尚未為有罪無罪之判決,旦亦有可能先涉及量刑上之事項進行討論,而能否直接認為這樣的討論就會對於案件有無罪之構成產生影響,恐怕需要更多客觀上之證據加以佐證,否則可能造成法官在判決時的寒蟬效應。
不過,這樣的問題恐怕也可能讓部分有問題之案件規避掉相關處置之可能,惟對於相關錯誤與問題之解決方式,從來就不只有刑法或刑罰才可以予以制裁,有時候刑罰與刑法反而不是最好解決問題之手段,而就上述關於資訊範圍之問題,相比於透過刑法制度進行管控,似乎更有賴於法官自身倫理操守之維持,以及相關內部之懲戒制度的建立,才有辦法獲致良好之管理效果,並不至於過度造成法官為審判時的恐懼與過度之謹慎,否則,就如同過度規制醫療相關行為以後,在動輒得咎的情況之下,出現了防衛性醫療的機制,而法官亦是如此,到頭來亦可能做出不甚妥適之判決,而最終被害的,還是進入法庭之中的一般民眾。
參、給考生的叮嚀
枉法裁判罪雖然較不容易以申論題之形式出現在國家考試之中,然而就相關實務見解對於枉法這種較無法依據文義直接確定其內涵之構成要件,就有加以熟悉與記憶之必要,以避免於選擇題等題型當中出現,而其中,還可能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訴之相關規定,亦有加以留意之重要性,甚且,在相關學者亦有撰文就自訴中之直接被害人進行闡釋的前提之下,若能對此進行更深入之分析,應能獲致不錯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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