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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形式結合犯之考點分析

活動時間:2023/12/25 00:00 至 2023/12/21 13:42止

標籤: 國試論壇   民事訴訟法   主觀構成要件   司法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所謂「結合犯」,係指將兩個以上可獨立之犯罪,依法律規定結合成為一個新罪,其類型可分為形式結合犯及實質結合犯。

形式結合犯之考點分析

壹、前言
所謂「結合犯」,係指將兩個以上可獨立之犯罪,依法律規定結合成為一個新罪,其類型可分為形式結合犯及實質結合犯。「實質結合犯」之犯罪雖具有一個獨立犯罪之外觀,惟其構成要件實際上乃結合兩個故意犯罪之構成要件而來,例如刑法第328條強盜罪,本質上即為強制罪與竊盜罪之結合。而「形式結合犯」則係將兩個可獨立成罪之故意犯罪結合,使其成為一種新的犯罪型態,但通常不會有新的罪名,只因該等行為人惡性較為重大,故給予較重法定刑,其中最常被討論者,包含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第332條強盜罪之結合犯、第348條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等。
由於實質結合犯通常為一個新的罪名,故條文內構成要件規定也較為詳細。相較之下,形式結合犯之爭議較多,本文以下將介紹與形式結合犯相關之爭點,並且透過112年調查局刑法考題解析,讓考生更了解形式結合犯之考法。
貳、形式結合犯之考點
為求方便說明,本文以下將以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結合犯為例,本罪係由基礎犯罪「強盜罪」與相結合犯罪「殺人罪」所構成。
一、既未遂判斷
(一)實務見解
必須相結合之殺人罪為既遂,始可成立強盜殺人之形式結合犯,強盜罪既遂與否,則非所問。參照判決說明:「該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1]」亦有認為理由在於,本罪條文中「犯強盜罪」並未指明既未遂,故包含強盜既遂及強盜未遂之情況。惟須注意的是,即使因相結合罪未遂而不成立結合犯,強盜與殺人未遂兩者仍應數罪併罰之。
(二)學說見解
基礎之強盜罪與相結合之殺人罪皆須為既遂,始能成立形式結合犯,蓋形式結合犯係將原本獨立的兩個犯罪結合在一起,因此既遂判斷標準不應因結合後而改變。
(三)小結
由於強盜殺人罪之條文並未處罰未遂犯,故若強盜罪或殺人罪其中之一為未遂時將會產生爭議。分別由上述實務及學說見解來認定形式結合犯之既未遂,會產生以下表格的四種情況,其中結果不同者係「強盜未遂+殺人既遂」之組合,這也是考題中最常出現的情形,必須多加注意。

強盜既遂 殺人既遂 強盜殺人結合犯
強盜既遂 殺人未遂 數罪併罰
強盜未遂 殺人既遂 實務:強盜殺人結合犯
學說:數罪併罰
強盜未遂 殺人未遂 數罪併罰
二、主觀構成要件
(一)實務見解
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見解,形式結合犯之成立並不以出於預定計劃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強盜之際故意殺人,即應依強盜殺人結合犯處罰之。亦即,兩者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關係並非所問,凡利用實施強盜時機而為相結合行為者,即成立形式結合犯。
(二)學說見解
有論者認為,行為人必須於行為時認識所有構成要件,始能構成強盜殺人罪。換言之,在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中,有將數種犯罪結合之故意,抑或事前並無犯罪計畫,但於著手實行單一犯罪之過程中,萌生另一犯罪之故意。
(三)小結
我國早期實務見解較為強調,強盜罪與殺人罪間需具備主觀「犯意聯絡」關係,始能成立結合犯。惟其標準已逐漸放寬,現今多數見解認為,只要兩罪之間具有時間或空間之關聯性,亦即「利用機會」犯下強盜罪及殺人罪,即可構成強盜殺人結合犯。
三、多重結合行為
若行為人除了強盜行為之外,另犯兩種相結合之罪,應如何論處將會成為問題。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見解,因基礎行為強盜罪僅有一個,故僅能就相結合之罪中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罰,不能就一個強盜行為同時與其他行為成立兩個結合犯。舉例而言,如果在成立殺人與放火之相結合罪的情況下,由於殺人罪法定刑較重,強盜罪應先與殺人罪相結合,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犯後,再與放火罪數罪併罰之。
四、行為順序
在客觀構成要件上,不論行為人先為強盜罪再為相結合行為,或先為相結合行為再為強盜罪,均不影響形式結合犯之成立。
參、案例演練
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違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维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A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A。當甲把A踹倒搶走A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A的頭部和臉部,也對A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A的襲擊。最後A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112年調查局刑法第四題)
肆、解題架構
一、甲將A踹倒並搶走A的小皮包,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強盜未遂罪
二、甲以腳踹A的頭部及臉部,並數次踩踏A之身體,造成A傷重不治死亡,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三、甲上述強盜及殺人行為,成立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
(一)甲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是否能成立形式結合犯,容有爭議。依實務之見解,只要相結合之罪既遂則形式結合犯為既遂,強盜罪既遂與否,並非所問,故本題中甲可成立強盜殺人之形式結合犯並無疑義。
(二)此外根據實務之見解,強盜罪與殺人罪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並不重要,只要利用實施強盜時機而為相結合行為者,即成立形式結合犯。據此,雖然甲於搶走A之皮包發現空無一物之後,始實施殺人行為,然而兩者於時間及空間上仍具關聯性,甲係利用強盜時機接著為殺人行為,故可成立結合犯。
四、甲對A吐口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五、競合
伍、給考生的叮嚀
形式結合犯之考點雖容易掌握,然而卻時常被忽略而漏寫,於答題時只要涉及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以及擄人勒贖罪之題型,考生就必須特別小心,如行為人另有成立殺人、重傷等罪行,即可能必須討論是否成立形式結合犯。其中,最常成為考點之爭議無非是形式結合犯之既未遂判斷與主觀構成要件,考生應視配分來決定答題篇幅多寡,若配分較重時可能必須兼論學說與實務之不同見解。再者,此些爭議亦有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之見解參照,考生若行有餘力亦可背誦重要的決議字號,將會使答題深度更上一層樓。

[1]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1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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