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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0年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之重點分析

活動時間:2021/07/10 00:00 至 2023/12/21 13:59止

標籤: 國試論壇   司法趨勢   行政執行法  

活動摘要:

行政執行法施行餘年,鑒於人民政治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巨大,執行實務衍生諸多法律問題。行政院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強化執行效能,並完備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依據,就行政執行法進行通盤性之檢討及研修,而擬具「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於110年4月29日審查通過,目前進入立法院院會審查。本文就這次「行政執行法」全文修正草案擬先全面性介紹。而其中較具有申論題考向之救濟制度、真實切結制度、拘提管收程序與調查權等細部規範,由於內容龐雜,礙於篇幅未來再另文說明。

110年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之重點分析

壹、前言
行政執行法施行餘年,鑒於人民政治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巨大,執行實務衍生諸多法律問題。行政院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強化執行效能,並完備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依據,就行政執行法進行通盤性之檢討及研修,而擬具「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於110年4月29日審查通過,目前進入立法院院會審查。本文就這次「行政執行法」全文修正草案擬先全面性介紹。而其中較具有申論題考向之救濟制度、真實切結制度、拘提管收程序與調查權等細部規範,由於內容龐雜,礙於篇幅未來再另文說明。
貳、修法六大重點
一、基本原則之確立:
界定本法為普通法的性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本草案第1條)現行條文雖將本法定性為基本法,惟現行實務就有關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第四章「即時強制」,均優先適用「各該」特別法所定執行方法(例如建築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故因應實務運作,將本法定位從基本法改成普通法。
二、完善救濟制度:
明定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之行政措施得提起行政訴訟、義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及新增對即時強制不服之救濟規定,以完善救濟管道,保障人權(本草案第12條、第13條、第32條及第88條)。
在修正草案明定以前,現行法關於執行行為之救濟一直是各循行政訴訟法或施行細則運作。就債務人異議之訴,早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級明文重申行政訴訟法第305條之規定,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管道。其內容為:「按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不論其執行名義為何,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至於第三人異議之訴,本法並無規定,而是其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惟相較於強制執行法均明確於規範說明各個執行救濟類型,行政執行法未為明確規定,恐讓人誤解行政執行法欠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之類型,因此修正草案明文化,以臻明確。
三、強化保全公法債權之措施:
增訂行政機關為保全行政法上金錢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為之撤銷權。(本草案第15條)
四、強化執行效能:
(一)完備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權
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執行事件之調查權限攸關執行成效,然現行法並未明文,因此於本草案明定明定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權,以杜爭議。此外。義務人或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除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增訂義務人或具特定身分關係之人之調查協力義務。違反者自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予以為處罰。其次,義務人對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尚應負真實及完全陳述之義務。(本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

(二)增訂真實切結制度:
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本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就德國代宣誓保證制度是否引進我國,早在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中大法官於意見書即進行不少討論。立法者則觀諸我國實際狀況認為,因民國94年間配合該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而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導致管收措施對於義務人或本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實有必要參酌前揭解釋意見書所揭德國對義務人心理強制之「代宣誓之保證」等制度,補強現行法之不足。
(三)增訂公開義務人資訊制度:
參考德國債務人名簿制度,增訂行政執行機關於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公開義務人資訊之規定。(本草案第27條及第28條)
(四)不動產拍賣修正為不限次數:
適度簡化不動產拍賣程序,增訂對不動產之拍賣,無次數之限制,必要時並得另行估價拍賣,俾利提升拍賣程序之效益(本草案第31條)。
五、充實拘提、詢問、管收之正當程序:
由於拘提、管收係屬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實務上行政執行之拘提、管收究應如何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其準用之條文及範圍如何,迭有爭議。而本草案第34條至第60條增設拘提、詢問、管收等嚴謹程序,以充實正當程序之保障。但鑑於羈押及管收之本質、制度目的及干預基本權之強度(如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接見通人身自由之期間、接見通信自由等)並非相同,行政執行法增設有完整規範,從而管收的部分不再準用刑事訴訟法。
六、完善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依據
(一)增訂強制驅離、疏散等對人之直接強制措施,以利實務彈性運用,增進執行效能。(本草案第67條)。
(二)增訂行政機關於有事實足認有對人造成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虞,情況急迫,得為必要之即時處置,例如:發生天災、事變或交通、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等緊急情事時,採取必要之對人之制止、強制避難、驅離、疏散、限制進出或其他必要即時處置之權限(本草案第80條),而舊法「即時強制」對人之處置僅簡單「管束」二字,容易產生行使公權力措施之依據不足的問題,具體落實「依法行政」之原則。
參、結論
本次之修法幾乎是全面增修重要性即高,新制度需要適用之處在於真實切結制度及拘提、管收程序。而假扣押與救濟制度因為分別與行政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範類似,實質與其他規範並無太大的落差,至於其他修正大抵上明文化學界殷盼之結果(例如刪除立法錯誤之墜語)及明文化實務一直慣行的作法(例如優先適用特別法、對人即時強制的強制驅離等多元措施),而目前尚處於立法院院會審查階段,務必持續追蹤。
肆、給考生的叮嚀
行政執行法草案雖迄2021年6月19日尚非已經確定之法律,然若經三讀通過,有很高的機率會出題。在選擇題方面,幾個重點需要留意:包括行政執行法普通法定位(本草案第1條),行政機關為保全行政法上金錢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本草案第15條),以及課予義務人或具特定身分關係之人之調查協力義務,非僅是一種責任,違反者需要受到罰鍰處罰(本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
此外,就申論題之部分,尤須注意即時強制類型之擴充,以及關於義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時強制救濟之運用。行政執行法一直是高普考與地方特考熱門考題,而此版本之修正,很大一部分是「如何救濟」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具體化」,皆屬於司律考試出題之基本考題方向,考生務必關注行政執行法之後續修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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