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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高考與司法特考考題分析

活動時間:2021/12/05 00:00 至 2022/05/11 12:00止

標籤: 高考   司法特考   考題分析   高普考   高考考題   司法考題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刑事法  

活動摘要:

此篇將會檢討一下今年考試的考點在哪、出題方向是什麼、與以往考試有無任何改變。本文將會點出今年司律以及高考類科的考試刑事法題目的爭點,以分析接下來的考試趨向。

考題分析

110高考與司法特考考題分析.png

110年的高考與司法特考在十月終於登場了,不論今年是否幸運考上,更重要的是藉著檢討題目,了解現今出題方向,
並為十二月要到來的司律考試先做準備。此篇將會檢討一下今年考試的考點在哪、出題方向是什麼、與以往考試有無任何改變。
本文將會點出今年司律以及高考類科的考試刑事法題目的爭點,以分析接下來的考試趨向。


壹、高考

一、題目與解題關鍵

【法制、法廉】

第一題

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加入麻醉藥品。餐後,甲告訴乙,剛聽說乙兒子發生意外事故,乙太太心急如焚,希望他立刻回家。乙在未加確認事實下,立即開車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撞上路人A,導致A當場死亡。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解題關鍵:這題的考點主要有二個,首先,是甲下藥讓乙精神恍惚之行為,因「己手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甲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另外是,甲下藥意外導致A死亡,「過失犯可以透過他人之手成立」,因此成立過失致死罪。


第二題

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A一起跳舞。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A是不勝酒力睡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著般之A實施性侵入行為。後經鑑定,在A倒在甲身上當時就已經因心肌梗塞猝死。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解題關鍵:本題非常簡單,因為A已經死亡,因此為客體錯誤的情形,論以乘機性交罪未遂、有過失侮辱屍體,但過失侮辱屍體不處罰。另外值得討論的是不能未遂的問題,但是不論採哪說都無危險,所以也十分簡單。


第三題

甲在政府持股60%之A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B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會讓B公司永遠無法得到A公司任何採購標案。經過考慮,丙決定與甲合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間,甲於其承辦之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數次提供給B公司投標相關資訊,使之順利取得標案。每次丙均於透過乙交付一定金額,以作為取得標案之回報。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解題關鍵:本題主要有幾個爭點,第一,A是否為公務員?第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為對向犯,得知投標資訊的丙不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第三,白手套乙係論以受賄罪或行賄罪之共犯?這要視其立於何人之地位。第四,本題特別提及時間,橫跨連續犯修法前後,有新舊法適用的討論。


第四題

甲與乙在共同吸食安非他命時,甲因不耐其6個月大兒子A哭鬧,用力搖晃導致A摔落地面死亡。在旁目睹整個過程之乙受甲之託,以垃圾袋包裹A屍體掩埋於某墓園。甲始終良心不安而於事發後之第7年自首。偵查中,乙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案發當日甲幫A洗澡,不慎讓A滑出澡盆摔死。」又針對檢察官所提「甲是否有吸食毒品」問題時,乙答以:「不知道」。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解題關鍵:本題有幾個重要的爭點,第一個是關於凌虐幼童罪,實務見解已經放棄「持續性」的要件,僅需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式即成立。第二,是犯人教唆他人湮滅自己刑事證據有自我庇護行為的討論。第三,是乙明明知道事情的犯罪經過,卻謊稱不知,是不是偽證罪「虛偽陳述」的情況。


二、小結

今年高考法制與法廉考的爭點仍然是總則的錯誤理論與共犯理論,分則部分仍然是歷年考試熱點,即交通犯罪、公務員犯罪、偽證罪等罪。唯一比較特別的是,在連續犯修法後經過多年,再次考出這個爭點,推測應該是最近實務上有相關判決,此外另一個較特別之處是關於凌虐幼童罪的新實務見解。由此可見,刑法一科受到實務見解的影響仍然非常大,考生宜多多注意。
 


貳、司法特考

一、題目與解題關鍵

【行政執行官、檢事官】

第一題

甲男以狗繩牽著飼養多年的狼犬小黑至公園散步,途中遇到素有嫌隙的鄰居乙男,兩人為了平常的鄰居糾紛爭吵起來。因兩人越吵越兇,手勢激烈,致小黑誤以為乙要攻擊甲,小黑護主心切,遂掙脫甲手中的狗繩撲前攻擊乙。由於小黑力量龐大,甲無法操控繫住其之狗繩,故而無法阻止小黑攻擊乙。甲見小黑已經將乙撲倒在地並不斷撕咬,有可能將乙咬死,且若自己出面安撫小黑,可使小黑停止攻擊,但因兩人平常結怨已深,故放任小黑繼續攻擊乙。渾身鮮血的乙疼痛不已,厲聲揚言做鬼也不會放過甲,甲方驚覺事態嚴重,連忙令小黑停止攻擊,並至路邊撥打119召喚救護車。此時乙已經失血過多,若不送醫急救,必死無疑。惟在甲電召之救護車來之前,一旁圍觀的路人丙主動將乙送往醫院急救,乙經大量輸血後撿回一命。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解題關鍵:本題有幾個重要爭點,第一,是不作為犯著手時點之討論,甲有危險物監督責任之保證人地位,就是究竟該抓甲沒抓緊繩子或放任小黑咬乙的時候討論的問題。第二,是討論甲準中止未遂的行為,這個就沒有太大困難了。


第二題

黑道小混混甲與乙在聊天過程中,得知乙昨晚行竊得手贓款1萬元現金。甲心想:這1萬元是不義之財,若任乙花用不符「公平正義」,遂決定「替天行道」。甲知道乙有嚴重毒癮,便向乙佯稱自己熟識一毒販,可以極低之價格購得毒品。乙一聽之下,心中毒癮難耐,便拜託甲代其購買毒品。甲故做扭捏,最後才佯裝極不甘願地收下乙的1萬元幫忙買毒品。甲拿到乙給的1萬元之後,便將其花用一空,消聲匿跡。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解題關鍵:本題相對簡單,只要正確定義財產犯罪中「不義之財」是不是受到保護就可以了,即財產犯罪中「財產」之定義是純經濟或是法律經濟的概念。


【書記官、觀護人、司事官、檢事官】

第一題

甲為遊覽車業者,明知在疫情期間因無營業,公司員工A、B、C均已離職,竟未經前開三人之同意,任意剪貼影印前所取得派車單內前開三人之身分證影本,並盜刻其印章,蓋於自行製作之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上,以證明三人尚任職於該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紓困補助,經政府機關審核通過後撥下補助款。一週後甲聽聞政府即將解封,可以出團,遂向好友乙借了五十萬元。乙惟恐無憑證,便製作內容無虛假(借款時間、金額、償還日期均如實)之借貸契約,並模仿甲的簽名。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分)

解題關鍵:這題這涉及偽造犯罪,包含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詐欺等犯罪,但爭點都並不困難,重點在於上述犯罪的競合。


第二題

甲因女友乙遭前男友A跟蹤騷擾而氣憤不已,乙為證明自己與A無瓜葛,唆使甲教訓痛打A一頓,不料甲與A見面時,見A開名車戴名錶,打消打A之念頭,反而恐嚇A交付十萬元作為賠償,否則將向A公司上級檢舉A性騷擾乙一事。A為息事寧人,將錢交付予甲,但心仍有未甘,天天打電話騷擾乙。乙找來甲交待甲一定要依其指示殺了A。某日甲持改造式手槍埋伏在A上班地方樓下電梯口,打電話約A下樓,俟電梯門一開步出一人,甲以為是A就開槍,未料是其他樓層的人先走出電梯而中槍,幸緊急救護未死,A也毫髮無傷。請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25分)

解題關鍵:本題主要爭點是教唆犯之對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的問題,算是很傳統的熱門考點,並不難回答,主要是要如何鋪陳答案需要好好思考。


第三題

甲遇紅燈停車,遭後方未保持適當距離之乙騎摩托車撞上,甲車並無大礙,但乙因車輛倒地雙腿擦挫傷,路人A見狀迅速打電話叫警察及救護車,甲認為不是自己之問題,且為了趕上班,心想乙已有人救助,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並未獲得乙同意,也未留下日後可供聯繫之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警察B到場後聞到乙滿身酒氣,測得其呼氣酒測值為0.23,又見其無法走直線,語無倫次,遂移送地檢署。B根據路人拍攝涉嫌甲之車牌後循線找到甲之住處,甲不在家,甲妻丙以為甲闖禍,向B表示當天開車者是她,B遂將丙移送地檢署。試問甲、乙、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分)

答題關鍵:本題考了今年肇事逃逸之新修法,請考生務必要以新法作
答,更不要忘記提及釋字與學說上之討論讓作答更有深度。其餘醉態駕駛罪與頂替罪都是比較簡單可以回答的。


第四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分)

解題關鍵:本題考的是放火罪,爭點包括「樓梯間」是不是住宅?以及火勢未延燒本罪是否既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與殺人未遂罪的競合。


二、小結

今年司法特考的題目並不算太困難,總則的部分考了錯誤理論、共犯理論、準中止犯與不作為犯。分則的部分,考了熱門又新修法的交通犯罪、社會法益的偽造系列犯罪與放火罪,財產犯罪方面倒是考了一個比較少見的「不義之財」是不是財產的爭點,但基本上都還算是往年的熱門爭點。


參、給考生的話—代結論

從今年的高考與司特來看,總則部分,老師們還是一致的偏愛錯誤理論與共犯理論的相關考點,在上考場前務必弄熟!
至於特殊的不作為犯與過失犯等寫作模板也必須在考試前擬好、練習,以求在考場可以直接輸出,否則真的會在考場上驚慌失措。至於分則部分,交通犯罪務必熟悉,尤其是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等新修法與見解,真的要好好看過一遍,其他公務員犯罪、
社會法益等在高考與司特考試中日益重要,似乎有慢慢超過財產犯罪的趨勢,請考生們要特別注意。最後要提醒的是,
近年國家考試慢慢轉向與時事、最新實務見解、修法結合的趨勢,連110年司律一試都考出太魯閣事件如何論罪的題目了,
請考生們讀書之餘還是要常常關心時事,才可以安心上考場!

(資料來源:國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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