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志光|司法三等【觀護人】工作內容與考試介紹
活動時間:2021/09/07 00:00 至 2022/10/29 16:07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試包括選試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工作主要針對受矯正的青少年或成人進行輔導,讓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展開新生活,在輔導的過程中,有時可能須介入個案的生活,拘束個案的行為,有時可能也需與個案保持一定友善的關係。
觀護人介紹
司法特考觀護人─另類心靈輔導者
對於個案工作、矯治工作有濃厚的興趣嗎?
司法需要你這位心靈的判官,「觀護人」主要在於對受矯治人進行輔導,使其能再一次適應社會規範,重新回歸社會,洗滌誤入歧途的青年或成人的心靈,讓他們回到正確的道路上,開啟新生活。
在輔導的過程中,有時可能須介入個案的生活,拘束個案的行為,有時可能也需與個案保持一定友善的關係,才能讓個案打從心裡的認同觀護人的輔導建議,進而避免萌生再犯意識,並達到改善人格的可能。
觀護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法院觀護人職務係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法院應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以分別取代觀護人的工作。
觀護人職務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
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
所以所謂「觀護人」係指置於受刑人居住之地檢署,
專司保護管束業務者(少年法庭稱為保護官)。
其職務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包括:
(一)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二)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
得予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三)應按月將受保護觀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
其有違反第七十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四)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應召服役時,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五)受保護管束人住居遷移時,對於其報請應轉請檢察官核准。
(六)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七)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
(八)以保護管束者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 之,
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九)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工作並考察之。
(十)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工作與薪水
項目 | 內容說明 |
薪水待遇 | 約55,000 - 60,000元 |
分發單位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單位。 1.法院觀護人(選考少年事件處理法): 屬於司法體系,職稱又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主 要職掌的依據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刑事法規,處遇的對象則為未滿 18 歲之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 2.檢察署觀護人(選考社會工作概論): 屬於行政體系(法務部) 執掌,依據為刑法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處遇的對象為犯下刑事案件之「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3」之犯罪成年人。 |
工作內容 | ※法院觀護人: 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檢察署觀護人: (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 (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1.約談個案 2.訪視案家 3.整理個案卷宗 4.查訪社勞機構 5.撰寫約談紀錄、 訪視報告、個案評估表 |
工作特色 | 工作內容在於對受矯治人進行輔導,使其能再一次回歸社會。 適合對這類輔導工作有興趣的人報考。 |
考試時間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為每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
筆試時間 |
約為每年8月。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考試資格
常接觸個案的社工、社會、心理學相關科系畢業者,皆適合報考觀護人類科考試。
項目 |
內容說明 |
應考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優質待遇 | 除了薪資本俸之外,觀護人的待遇若加上了出差費或加班費,月薪可達六至七萬元。 |
考試科目
觀護人的考試科目與其他公職考試重疊性相較起來不高,所以跨科考試者不多、競爭較不激烈。
等別 | 司法三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等別 | 成績計算 |
司法三等 |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 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分發後訓練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為4階段,
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為2個月
(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第21階段及第3階段各為1個月;
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第1階段為6週,第3階段為2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第1、3階段訓練): (1)如訓練人數達法官學院開班基準由該學院辦理。 (2)未及參加第1、3 階段調訓時程之人員,得不適用第1、3階段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2.實務訓練(第2、4階段訓練)或免除專業訓練後之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理。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第1階段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2.實務訓練(第2階段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2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4個月,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 業訓練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則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但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第 1、3階段訓練者,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分2階段, 其中第1階段為專業訓練1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1.專業訓練:1週。 2.實務訓練:3個月3週。 |
訓練課程 | (一)第1階段:1個月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研習。 專業訓練課程包括少年事件處理相關法規、憲法及國際公約有關少年司法人權規範與觀念、兒少福利與保護、工作倫理、少年調查保護工作相關職能、 案例研習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等核心能力之學習, 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相關課程,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1)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子法、刑事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 (2)憲法及國際公約有關少年司法人權規範與觀念:人權公約、CEDAW公約、性別平權、多元文化等。 (3)兒少福利與保護:兒少最佳利益之保障、社會工作概論、社會資源之連結。 (4)工作倫理: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倫理價值、少年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與法官及其他專業人士之溝通與協調等。 (5)觀護工作相關專業知能:審前調查及保護處分執行所需之專業知能。 (6)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少年觀護所、矯正機關、安置機構等。 |
(二)第2階段:1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 此階段,錄取人員不得具名辦理案件相關業務,但得在指導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輔導下,閱覽相關案件卷宗,並得隨同指導人員前往少年家庭等現場觀摩見習。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操俱優之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負責指導受訓學員,使其具備少年事件資料之調查蒐集、調查報告之製作、出庭陳述意見之方法、觀察、轉介及相關保護處分之執行及輔導、社會資源連結等業務執行之能力。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少年調查、少年保護相關業務,並應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A-學習心得週記,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主任調查保護官及指導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評閱審核簽章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B-審前調查報告擬作2篇、保護管束訪視紀錄擬作2篇、保護管束會談紀錄擬作2篇、安置輔導機構參訪心得 1 篇、少年觀護所參訪心得1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及指導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評閱審核簽章,由學員塗去少年及相關之人隱私資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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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3階段:1個月,返回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綜合研習。 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題演講或座談、司法及輔導專業倫理概念等, 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1)觀護業務相關職能:審前調查報告之撰寫、出庭陳述、晤談及輔導技巧、觀察、轉介、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及安置輔導等處分執行相關綜合研習。 (2)案例研習:個案評估、調查及觀護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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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4階段:1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試辦案件。 各該機關應指派專責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輔導之, 受訓學員應在指派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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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投考組合
8月司法特考-8月國安局or調查局特考-12月地方特考-6月一般警察特考
試別 | 國文 | 法學知識 | 英文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心理學 | 諮商 與輔導 |
犯罪學 | 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 加科目 多一試 |
司特三等 觀護人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警察 三等犯罪 防治人員 |
● | ● |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 | ● 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
社會科學研究法 | ||
調查局三等 調查工作組 |
● | ● 綜合法政知識 |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社會學 |
外國文、政治學 | ||||
調查局四等 調查工作組 |
● | ● 綜合法政知識 |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社會學概要 |
政治學概要 | ||||
調查局五等調查工作組 | ● | ● 法學大意 |
● | 公民、政治學大意 | ||||||
國安局五等行政組 | ● | ● 法學大意 |
● | 公民、行政學大意 | ||||||
地特五等 社會行政 |
● | ● | ● 社會工作大意 |
公民、社政法規大意 |
Q&A
Q:報考觀護人有年齡、學歷限制嗎?
只要年滿18-55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即可報考三等觀護人。
Q:觀護人工作內容為何?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及檢察署觀護人,工作內容為: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