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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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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應考資格:
【司法官】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公、私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律師】
(1)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之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4)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考試科目
司法官 | 律師 | |
第一試 選擇題型 |
※綜合法學(一)占300分: 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 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綜合法學(二)占300分: 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 票據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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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申論題型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商事法100分 (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100分 5.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 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 (4科任選1科)100分 |
申論與測驗 混和題型 |
5.國文100分(作文100分) | 6.國文100分(作文100分) |
第三試 | 口試採集體口試 口試成績占100分 |
二試及格 即錄取 |
成績計算
司法官 | 律師 |
1.筆試採二試,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 2.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 3.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司法官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4.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 |
1.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 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2.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 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 為及格標準, 但筆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 或除國文、選試科目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均不予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