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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57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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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金志光文理法商短期補習班-新北府教社字第1031576761號

【法院書記官】非法律系首選

活動時間:2021/02/01 00:00 至 2021/12/31 21:30止

標籤: 國考   公務人員考試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豫溪街   文化路   秀朗路   永和   多元學習   志光  

活動摘要:

【法院書記官】非法律系首選

認識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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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司法的得力助手 

       成為司法界的最佳助手是你的目標嗎?那你絕不能錯過「法院書記官」!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一、為何要選擇法院書記官類科?
 1.  前瞻性與後續發展非常看好。
 2.  可將書記官當為律師、司法官的跳板,作為生涯規劃絕佳的戰略位置。

二、考取「法院書記官」的好處?
 1.  四等書記官服務滿3年可考「司法官」考試;服務滿4年可考「律師」考試,最高可升到八職等。
 2.  三等書記官升至書記官長之年限會縮短。
 3.  書記官地位崇高,形象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內容

項目 內容說明
薪水待遇 三等:約60,000元。
四等:約48,000~52,000元。
分發單位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工作內容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工作特色 1.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而擔任書記官四年後則可以取得報考律師的資格。
2.書記官地位崇高,形象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項目 內容說明
應考資格 三等: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最佳位置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三等 四等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查閱「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投考組合分析」。

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訓練計畫(受訓)

項目

內容說明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訓練津貼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四等書記官: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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