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非法律系也可考,增額近千人機會多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非法律系也可考,增額近千人機會多
考情資訊
行政院長裁示 四年內增六百人
蘇揆肯定檢方偵辦國安、經濟犯罪等各類重大案件的付出與表現,全力支持在人力與土地上給予最大奧援,裁示四年內新增六百人,其中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三百人、書記官兩百人、法警五十人、其他包括觀護人、心理師、法醫師等五十人,增員人數之多,創史上之最;明年即先增補二一五人。(2021.08.15自由時報)
立院三讀通過 司法機關員額增1100人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現行第三類司法機關員額最高限為13,900人,為因應司法新制運作,調高為15,000人,增加1,100員額。(2019.12.11自由時報)
報名日期:約111年5月
考試日期:約111年8月
報考資格:三等 大學畢業;四等 高中畢業;五等 年滿18歲即可
薪資福利:三等48~60k;四等48~55k;五等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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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考情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8月舉行。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考試別 |
預定報名日期 | 預定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司法官考試 |
111.04.26 - 111.05.05 |
第一試: 111.08.06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第二試: 111.09.08 - 111.09.14 |
第二試: 111.10.15 - 1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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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考試 | 111.05.03 - 111.05.12 |
111.08.13 - 111.08.15 |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 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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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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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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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科目
試別 |
考試科目及配分 |
第一試(筆試) |
※1.綜合法學(一):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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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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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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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筆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2.國文(作文60分、測驗40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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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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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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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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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口試) |
集體口試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司法官除外)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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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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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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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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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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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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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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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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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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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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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 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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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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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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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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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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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 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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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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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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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四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試別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五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
【註】:「※」採測驗式題型。 |
司法體格檢查標準
司法特考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行政執行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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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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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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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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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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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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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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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 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 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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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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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法警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達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 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司法官 | 全國各法院、 檢察署 |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 加班或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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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公證處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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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選試社會 工作概論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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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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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 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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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全國 各一、二、三 審法院與檢察署 |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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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財經事務組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財經實務組 | |||
心理測驗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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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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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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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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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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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全國各法院 或檢察署 |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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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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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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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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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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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課程規劃
常見問題
Q:司法官工作內容為何?
錄取司法官後,主要分發到司法院及法務部,其工作內容如下: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Q:不是法律系可以考司法特考嗎?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
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
Q:司法特考有報考年齡限制嗎?
三等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四等18歲以上(監所管理員、法警:18~45歲);五等18歲以上。
Q:司法特考報名費用為何?
1.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1,400元;四等考試1,300元;五等考試800元。
2.第二試體能測驗:800元。
3.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1,200元。
Q:司法特考體能測驗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Q:司法特考考什麼?
司法考試分為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筆試包括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體能測驗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
(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無論你愛不愛看電影,你總會看過幾部司法電影片,證人、寒蟬、九品芝麻官阿,在正義與罪惡之間的辯證,在法理情之間的拉扯,法庭的電影總是能夠深入人心,令人再三咀嚼。主司「追查的檢 察署」、「審判的司法院」、到「執行矯正的監所」,組成了現今的司法體制,對你我來說,那些是遙遠而神秘的單位,只能在這些電影媒體中,才能窺知一二;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即便不是法律背景的你,也有機會成員司法體系中的其中一員。
>>從九品芝麻官看看司法人員法院工作
司法體系,並不如想像中那般神秘,除了部份相對高階的職位需要法律系畢業的背景外,也有許多職務是經由國家考試就能擔任的工作,在此我們以票選第二名,創 造無數經典名言的星爺國片《九品芝麻官》為例,一同來看看司法體系裡部分工作的特色為何。>>司法官工作內容如【白面包青天-包龍星】
電影中的主角星爺飾演的包龍星,就如同現今的《司法官》,從一開始「九品後補知縣」、到最後的「一品八府巡撫」,也可以視為「地方法庭」至「最高法院」間的職等差異。只是不同於電影中演的,私下買官、或是皇上任命;現在的司法官,必需經過相當專業的司法官考試才能擔任,需要由法律系畢業者,才得以報考。而也因為這個考試之困難,且錄取後肩負公理正義,錄取後除了極高的身份地位外,月薪可幾近十萬,如果你是法律系畢業者,不妨以此為人生目標。
>>法院書記官就像是【我還有點餓-包有為】
最佳配角吳孟達所飾演的包有為,在衙門裡一直是包龍星的左右手,也就是「師爺」的角色,在古代非正式官職,類似今日的正式官職《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在庭上正是司法官的左右手,掌管登記、筆錄、裁判及書類製作等文書工作,在法庭中身著黑邊法袍;經由司法特考即可擔任,考試區隔為三、四等考試,皆不限法律科系報考,很適合一般嚮往司法工作的一般生報考,考取後無論是社會地位或薪資待遇,都比一般同職等公務人員還要再更高。>>法警是什麼?就像是【高手高手高高手-雷豹】
戲中白髮白鬍的豹子頭,在一開始飾演「捕快」的角色,也就是今日的警察。而在最後的審判時,經由皇上的任命,豹子頭的身份則變成現今司法體系中的《法警》。 就如同豹子頭在戲中一樣,法警主要的工作在於戒護、拘提、扣押、及安全防護等,可以視為法庭裡的警察,工作來的相對單純安全。非法律系的你可以經由司法特考取得該工作,也因為工作類似於警察,考試科目也相似,在準備司法特考的同時,也能在一般警察考試中再多一次的上榜機會。>>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做什麼?【風往哪吹你就往哪倒-刑部尚書】
意外讓人記憶深刻的角色,您還真機靈的尚書大人,「刑部尚書」主管檢調及牢獄,就類似今日的「法務部長」,部長職為總統任命在此不加以說明,但可以提到的是現在管理牢獄的工作的《監獄官》&《監所管理員》。三等監獄官與四等監所管理員,皆不限制報名科系,不過因其職等的不同,監獄官較適合警大,或一般大學犯罪防治相關科系背景者準備;而監所管理員,則相當適合一般生報考。監所員工作主要即是監獄內的戒護及管理,由於現在制度嚴謹,工作也相當安全,平常採輪班制多為作一休二,月休可達17天,薪資待遇也相當優質。
>>律師工作內容就像是【我是跟鄉民過來看熱鬧的-方堂鏡】
網路用語「鄉民」一詞的由來,就是來自方堂鏡這個角色。而他的「狀師」身份,就是現在的《律師》。從古至今無論是狀師還是律師,都是一門工作,而非正式官職。律師工作大家多半耳熟能詳,在此即不多加以說明。想成為律師,則需經由「專技高考」,取得「律師證照」,這也是法律系畢業同學適合的未來道路;而一般生若也想走律師一途,則可經由不限科系的司法四等考試作為跳板,擔任司法職務四年以上,也能擁有報考律師的資格。
角色 | 劇中角色 | 現今對照 | 考試資格 |
包龍星 | 縣令/巡府 | 法官 | 司法官考試-法律系畢業 |
包有為 | 師爺 | 三/四等書記官 | 司法特考-不限科系 (三等需大學畢業) (四等需高中職畢業) |
雷豹 | 捕快 | 四等法警 | |
尚書大人 | 刑部 | 監獄官/監所管理員 | |
方堂鏡 | 狀師 | 律師 | 專技高考-法律系畢業 |
>>入主司法考試肩負公理正義的幸福人生
每次轉台看到九品芝麻官,總是會不自覺停下來看一看的你我,在瞭解了戲中的和現今的角色對照後,未來除了被逗的捧腹大笑外,是不是有了更深一層的體認呢。其實無論是古今中外,司法體系總是扮演著匡扶社會公理正義的角色,也因為肩負的責任重大,司法職系的公務人員們,不僅享有公職的穩定和福利,待遇與社會地位也相較於一般公務員更高。最重要的是,只要肯用心,你們都可以在畢業後即應屆考取這些考試。
覺得有興趣的同學們,不妨多加瞭解,及早準備,除了考取考試以外,準備過程中所學的專業,也都是保護自己和親友的重要知識。試著想想,當三五好友看到法庭電影時,看門道的你,可以用專業來分析電影中的刑責判例,不也是相當的令人稱羨嗎。
七大推薦的司法職務
■法院書記官─法院內勤大將,薪資優渥
■監所管理員─戒護管理的教導員,月休17天
■法警─司法機關維安警力,工作內容相對輕鬆
■執行員─確保國家債權的實現,錄取率高
■執達員─落實民事訴訟的執行,投考組合多
■庭務員─專責法院開庭事務,工作單純
■錄事─司法機關行政祕書,選擇題型
109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温O國
由於工作數年後發現薪水一直沒有因為年資增加而長進太多。又因為已經成家有小孩了,但因工作關係,與家人分隔南北兩地,只有周末有辦法陪伴小孩,所以必須認真思考自己是否要繼續這樣南北奔波的生活。由於先前已經有過準備公職考試的相關經驗,在比較後確定了自己想要在公職退休的信念。...詳全文
109年司法特考錄事-李0宗
人生真的滿神奇的,沒想到年近半百的我還可以考上公務員,敝人自1996年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之後,歷經傳統產業、銀行到外商投資公司,再到六年前從台北搬回台南從事不動產相關自由業,也算沒脫離本行,本是為了晚上陪小孩念書,想找個東西一起念,就在書局買了一套司法五等錄事套書自修,第一次參加考試,只唸完1/3,結果,沒讓人失望,奇慘無比,那次經驗後,讓我了解到,光靠那部套書是永遠考不上的。...詳全文
109年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郭O淩
希望走在國考路上的考生,不要因為落榜失敗就放棄,考試的失敗試是上榜的養分,堅持是成功的鑰匙。...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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