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技高考會計師】會計出身必備,60分就過
活動摘要:
會計師考試,及格方式原為「科別及格制」, 自108年6月20日起,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各科滿60分即為及格, 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 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 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 所以考生只要通過所有科目,即可取得會計師證照。
考情資訊
| 考試資源 | ||
| 完整輔考服務 | 歷屆試題下載 | 優秀錄取榜單 |
| 最新資訊 | |
| 報名日期 | 115.05.12(二) - 05.21(四) |
| 考試日期 | 115.08.15(六)-08.17(一) |
| 考試地點 | 臺北、臺中及高雄3考區 |
| 報名簡章 (115尚未公告) |
114年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簡章 |
| 【近三年錄取數據】 | ||||
| 年度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 113年 | 6891 | 2304 | 592人 | 25.69% |
| 112年 | 7003 | 2279 | 518人 | 22.73% |
| 111年 | 7033 | 2047 | 365人 | 17.83% |
| 考試資格 |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 一、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相當我國會計師之外國會計師證書,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
考試科目
| 考試科目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
| 專業科目 | ◎2.中級會計學 |
| ◎3.高等會計學 | |
|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
| ◎5.審計學 | |
|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
| ◎7.稅務法規 | |
| 成績計算 | |
| 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60分為及格。 但國文成績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亦為及格。平均成績應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1.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2.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 3.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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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機會
| 會計師是會計系必備的專業證照,通過會計師考試除了對個人會計及審計專業的一項肯定,實質工作上也有加值及助益,更重要的是於會計師事務所或一般企業中取得專業證照在個人升遷上也因此獲得加分,若想自行執業或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考取會計師便成為必要的程序,且取得CPA的專業證照,三條亮眼的道路可任您選擇。 | ||
| 更多考試機會 | ||
| 考試時間 | 共同考科 | 差異考科 |
| 會研所 | 1.中級會計學 | - |
| 2-3月 | 2.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
| 高考會計 | 3.審計學 | 4.財政學 |
| 5.政府會計 | ||
| 7月 | 6.會計審計法規 | |
| 會計師 8月 |
4.高等會計學 | |
| 5.稅務法規 | ||
|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
| 地方特考三等.四等會計 | 4.財政學 | |
| 5.政府會計 | ||
| 12月 | 6.會計審計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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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公家單位 | ※憑【各級公家(含公保繳費證明)/國營單位正職或約聘僱人員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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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說明>> 1.公務員:警察(消防)、公立醫院(公職護理師)、正式教師,皆屬於公務人員。 2.非公務員:代理/代課教師、公家單位-約聘僱人員、私立醫護人員、國營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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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資訊
| 【115正規開課】 | |
| 科目 | 開課日期 |
| 中級會計學A-楊正 | 114/07/25 |
| 中級會計學B-文呈 | 114/09/20 |
| 中級會計學C-郝強 | 114/07/21 |
| 審計學 | 114/09/30 |
|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114/09/26 |
| 公司法 | 114/10/21 |
| 稅務法規 | 114/10/08 |
| 高等會計學 | 114/11/08 |
| 商業會計法 | 115/01/23 |
| 門 市 位 置 | 繳 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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