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孫O鴻-台東志光數位學院
113一般警察特考行政警察-孫O鴻-台東志光數位學院
| 公法 | 私法 | |
| 基本權利之適用 | 憲法所保障可以對抗國家所有公法法律之公權利(基本權) | 僅有間接效力,須透過私法之概括條款,始能產生「第三人效力」 |
|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無適用 |
| 行為方式 | 行政機關在公法內始能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與人民平等,不能行使公權力為行政處分 |
| 強制執行 | 得依行政執行手段行使公權力 | 需經民事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 法律途徑 | 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 由普通法院審理 |
| 損害賠償 | 依國家賠償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 依民法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113一般警察特考行政警察-孫O鴻-台東志光數位學院

原先是一位上班族,薪水沒有很好也不算太差,由於與公司理念不合,再加上未來升遷成長的幅度有限下,萌生了離職的念頭。原本想要準備其他的國家考試,但又看到之前同學當警察當得還不錯,故選擇了報考警察這條道路,而毅然決然離職準備考試。

相對於全職或半工半讀的考生,我的備考過程更加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