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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國民法官看的血腥照片需要修圖嗎?淺談「刺激證據」之證據調查問題

活動時間:2022/08/08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國試論壇   苗栗志光  

活動摘要:

給國民法官看的血腥照片需要修圖嗎?淺談「刺激證據」之證據調查問題,因應防疫期間的學習需求,志光提供函授課程陪您防疫宅家安心學,成為您們的最堅強後盾!

專業觀點

壹、前言

對於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而言,刑事訴訟程序上出現殘忍而血肉模糊的屍體照片應該是司空見慣,2023年國民法官法施行前,比較我國主要參考之日本裁判員制度,其實日本實務上對於這種過於真實、殘忍的證物照片而言,確實有法院要求檢察官於證據開示前應先將該等證據作「特殊處理」,因為有研究顯示此類照片容易誤導、加深裁判員對於被告之負面印象,進而作出更為不利之判決;我國去年模擬審判案件中即有類似之程序爭議,是否應如同日本實務上之操作?本文試從學理以及模擬審判之實務意見綜合研析。

貳、刺激證據概念

所謂「刺激證據」(模擬審判稱之為刺激性證據),其意義係指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內容包含被告犯行較為真實、血腥、甚至殘忍的畫面,例如犯罪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刀刀見骨、血肉模糊的屍體照片或其他證物照片。由於照片或證物之提出係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刑訴法§161I),此屬於舉證活動之一環,若無其他違法取證之事由,則基本上不應受禁止。

不過,刺激性證據在日本實務之運作與討論上,因為有大量的統計數據,均指向國民裁判員(類似我國的國民法官)若在審判庭內一時間大量接受充滿血腥畫面的證據資料後,與嗣後某些國民裁判員精神上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之事實有高度相關,並且因此訴請國家賠償獲法院准許;因此,在目前多數的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上,於證據提出(開示)階段前,即要求未來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必須事先經過修飾,例如黑白化、縮小、使用馬賽克模糊處理等方式,避免直接於國民裁判員面前呈現證據「原樣」,此為法院明白限制檢察官證據提出之方式,如有違反,日本實務認為,因調查刺激證據照片所可能帶來的弊害高於其證據價值,認為欠缺法律關聯性而禁止調查。

參、我國模擬審判中對於「刺激證據」之意見

(一)過早提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之疑慮

在模擬審判的意見交鋒中,被告、辯護人方曾有提出一個具有指標性的意見,其認為,若被告已經自白犯罪,那麼檢察官提出行兇畫面、砍殺被害人的證據畫面(均為未處理的血腥照片),其實是為了在量刑階段中,釐清刑法第57條規定所稱「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因子,並藉此引導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形成更重的量刑心證。但在某個模擬審判之案件中,檢察官係於交互詰問時提出血腥的刺激性證據,此時被告及辯護人主張,由於被告已自白犯罪,且有其他相關證據作為補強印證,此等血腥的刺激性證據充其量只能作為科刑依據之參考,因此應於事實訊問後,證據調查之最後行之。檢察官如在事實訊問尚未完成前,亦即仍在前階段的調查證據(例如本案的交互詰問),則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之疑慮。

(二)證據調查過程不應特別強調修飾證據,以符合最佳證據原則與直接審理原則

在該次模擬審判中的會後檢討意見亦指出,國民法官於審判期間的身心健康固然重要,但我們可以透過事前選任程序,預先告知並藉此排除掉不適任的人選,於刑事審判中即應回到審理的大原則,亦即最佳證據法則以及直接審理原則。前者,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刑事審判上,有所謂『最佳證據原則』,指法院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間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例如,對扣案兇刀,應盡量將之視為物證,以提示命辨識等方式,取代以書證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方式調查。最佳證據原則之目的,在於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及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例如文件之影本原則上均係忠實呈現原本內容此一本質;然槍枝之重量為何,則無法由槍枝照片忠實呈現該本質)。」因此,法院(包含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調查證據資料時,應儘可能接觸原始資料,而且就審判過程而言,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是「共同」作成裁判,不應因對象是國民法官,受到特別之身心照顧而異其證據調查之處理方式。

肆、給考生的叮嚀—代結語

刺激性證據之使用,其實不一定是僅用來作為科刑證據,首應區分的是該證據係用以證明何事實?若為犯罪之直接事實,例如藉由刺激證據理解被害人受傷部位,該部位是否屬於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亦即行為人攻擊該部位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又或是釐清受傷部位以便確認是否該當重傷結果?以上均為實體犯罪事實的判斷,即非僅止於科刑資料之調查,故於證據調查前階段即可提出。

再者,必須留意的是,刺激證據的討論是權衡「國民法官審判時的身心健康以及心證偏頗性」與「最佳證據法則、直接審理原則」的利害,何者在刑事審判上屬於我們應更重視的焦點,前者,既然可以透過實務家所建議的於事前選任程序加以篩選,並可透過審判中職業法官適時地對於刺激證據表示意見,均可避免強烈的國民法官心證偏頗[6],因此,刺激證據討論的重心就應回歸到審判中,應如何落實最佳證據法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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