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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毒駕修法之再檢視

活動時間:2022/09/08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毒品   毒駕   不能安全駕駛罪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壹、前言

近期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條文之修法草案,其中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一旦駕駛的尿液經檢驗呈現陽性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就會論以毒駕罪責,以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本文將會先介紹相關修法之內容,並對此次修法草案進行評析,思考這樣的修法是否妥適,又與酒駕的處罰政策有何異同。

貳、本文

一、修正草案介紹
目前我國刑法中處罰毒駕行為的條文為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3款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從其規範之架構來看,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3款針對毒駕之行規範與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1款與第2款針對酒駕之行為規範略有不同,毒駕行為在目前的規範模式中是採用具體危險犯的規範模式,也就是說不能僅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在個案當中還必須要體現出有因為施用毒品之行為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而針對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1款與第2款則分別以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之方式進行規定,也就是說,一旦飲酒駕車,不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者縱然沒有達到此標準,但是該飲酒行為以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都可以加以處罰。兩相對照之下,可以發現相比於酒駕行為,針對毒駕行為的規範缺乏抽象危險的立法。
在這樣的規範基礎差異下,法務部指出目前的刑法規定使得第一線員警在執法上沒有明確化的標準,因而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將原先必須在使用毒品後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條文規定,進一步的提前認為,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有施用毒品的行為,一旦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而如果個案當中沒有驗出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維持原先之規定論以毒駕罪責,其認為在這樣的標準之下,就可以使第一線檢警同仁的執法上能夠更有明確的標準,也會更有成效。
二、修正草案評析
針對本次的修法草案,其實我們也可以發現與酒駕修法的相同脈絡,在個案出現後媒體大肆報導,而人民也隨著報導開始關注毒駕行為,為了因應人民的關注,執法單位也加強對於相關行為的執法,也因此抓到了更多相類似的犯罪行為,而在執法的過程間又往往伴隨著規範要件的放寬以及刑罰的加重,如果仔細觀察報導本次毒駕修法之新聞,在新聞當中都可以見到相關報導指出國內頻傳吸毒駕車致人死傷事件,但是國內目前對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認定不易的評論。當然,本文並非要指出不需要針對社會案件與問題的出現,而進行相對應的回應與處理,只是這樣的修法是否妥適則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首先,我們先看到法務部所提出的理由,法務部認為目前的刑法規定使得第一線員警在執法上沒有明確化的標準,沒有一個絕對明確的標準確實會造成執法上的困擾,但是是否就需要因為執法上明確化標準的追求,而修正條文則是一大問題,原因在於,所謂的刑法規定終究必須以法益為依歸,如果真的要追求明確化之標準,那麼所有的刑法規定似乎都可以更加提前至一個明確的階段,也就是說,或許所有的具體危險犯都應該被修正為抽象危險犯之形式來加以規範,因為具體危險犯的設計本來就蘊含有個案判斷的精神在,如果只是一昧的追求明確化而可以無視刑法規範的正當化基礎,那麼恐怕是讓刑法的正當性基礎,繫諸於執法的便利性罷了,然而這似乎不是一個正確的立法方式。
此外,除了規範模式與正當化基礎的檢討外,與酒駕修法的同樣問題是,這樣一昧的提前與加重嚴罰毒駕或是酒駕行為是否恰當?也就是說,在刑事政策上這是否是對應這樣的社會問題的最好解方?加高刑罰讓更多人入獄是否可以有效改善這樣的行為?又或只是展現執法的威信,卻迴避掉真正的關鍵問題,也就是我們該如何對應酒癮與毒癮,如何制定回應策略,是否採用減害模式,這些或許才是真正應該思考的問題。
 

參、給考生的叮嚀

酒駕修法是近期刑法的重要議題,而伴隨著對於酒駕的關注,也有必要一併檢討整個刑法第185條之3條規範架構的檢討與認識,尤其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爭議一直都存在,到底什麼樣的規範屬於具體危險,什麼樣的規範架構屬於抽象危險,又或什麼樣的行為是何以抽象危險犯之形式加以規定,這些都有其重要之處。而除此之外,在申論題當中也有必要加以提出而作為答題重點,當然,這些考點算是老生常談,因而若能夠在這些基礎之上,適當的引入一些刑事政策的觀點,而非侷限於解釋學或規範論上之主張,那麼勢必可以在答題層次上呈顯出更有架構的樣子,也可以讓出題者看到更截然不同的內容而獲得青睞。

本貼文來自於:毒駕修法之再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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