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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公司的監督機關設計:我國的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制度

活動時間:2022/10/13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   監督機關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壹、前言

我國公司法制中,監督機關的設計相較世界各國呈現相當特殊的風貌,其主要原因在於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中,分別對非公發公司與公發公司設有不同的規定。而近年國家考試中,亦不乏與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相關的題目,測驗考生對我國公司監督機關的了解,以下將帶讀者認識兩套監督機關的制度,以及學說上對現行制度的評析

貳、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

一、公司法下的監察人
監察人依我國公司法第216條,為非公發公司必備、法定、常設的監督機關。公司法(下同)賦予監察人的職權主要有:業務調查權(第218條)、董事會列席權(第218-2條第1項)、停止請求權(第218-2條第2項)、會計表冊查核權(第219條)、股東會召集權(第220條)、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第223條)、訴訟代表權(第213條)。
二、證券交易法下的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
我國於2006年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主管機關並要求公發公司皆應設置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代替監察人[1]。至此,我國公司法制呈現非公發公司為監察人、公發公司為審計委員會的雙重監督機關設計。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依證交法第14-4條第3項準用公司法關於監察人之規定,同法第14-5條中並規定特定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惟條文中又就大部分事項設有董事2/3以上同意的例外規定,應特別留意。
此外,證交法另就獨立董事之職權,亦有規範。其中較重要的有保留反對意見(第14-3條),及準用監察人行使職權之若干規定(第14-4條第4項)。
 

參、問題討論

於初步了解我國公司法制下的監督機關設計後,本文以下將整理我國學說對於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規定的觀察與評析,供讀者參考:
一、監察人制度的改進方向
(一)引進監察人會制度[2]
公司法的監察人相關規定,皆是以「個別監察人」作為監察權限的行使主體,並無「會議體」的概念。也因此,運作實務下恐產生數個監察人的權限重複,產生不同監察結果等令公司股東及董事無所適從的情形發生。此外,在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當中,亦難以期待單一一個監察人完整的行使其權限。因此學說上有認為,我國應引進「監察人會」之制度,以決議方式行使監察權。此方式的優點在於,監察人間可以相互分工提升監察效率,並避免個別行使監察權的矛盾,整體決議的方式,亦更能與董事會抗衡而產生作用。
(二)引進外部監察人制度[3]
我國公司實務中,監察人向來由高階經理人或退任董事中選任,其等多立於與經營者同一之觀點,難自長期、客觀的角度形成業務監督,恐有害監察權行使之效能,此一問題在我國存在大量家族企業、盛行人頭文化下尤其明顯。因此學說上有認為,我國可以參考日本引進「外部監察人」制度,要求公司需有具備一定資格,且與公司無一定關係者作為監察人,以求獨立、客觀的監察。
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改進方向
(一)審計委員會職能之強化[4]
我國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目的,在於取代監察人。然而實際權限設計上,卻存在若干不明的情形。首先,審計委員會對公司業務的事前審查權限,似乎較接近業務執行機關的角色;但其同時準用監察人的規定,恐會使自身陷入監督與執行機關的角色衝突。再者,依證交法第14-5條應經審委會同意的事項,其決定卻又可以被董事以2/3以上決議推翻,恐使監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獨立董事的定位問題
證交法下的獨立董事,其權責究竟是負責監督或決策,實際上不無疑問。從獨立董事保留意見的議案中加以觀察,本質上較傾向公司監督事項,似乎是在說明法律要求獨董扮演起監督的角色[5]。此外亦有學者指出[6],比較法上董事會區分為「監控型」與「執行型」,各國有獨立董事者,多有監控型董事會。我國法下董事會的定位仍是業務執行機關,如何融入獨立董事制度,並非毫無困難。
 

肆、給考生的叮嚀

於近年公司法的重要爭議案件中,監察人、獨董權限的相關問題逐漸浮上檯面(如光洋科案中的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對考生而言,了解我國監察人、獨董、審計委員會的職權設計及學說上的評析亦相當重要。在答題上,商法這一科欲拿到高分,猶重立法論建議的提出。若考生能在分析爭點之餘,在大方向上提出現行制度的不足與改進方向,必能在眾多考卷中脫穎而出。

[1]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2]整理自黃銘傑,〈公司監控與監察人制度改革論—超越「獨立董事」之迷思〉,《臺大法學論叢》,第29卷第4期,2000年7月,頁195-196。
[3]整理自林國全,〈監察人修正方向之檢討—以日本修法經驗為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73期,2001年6月,頁53-54。
[4]整理自曾宛如,〈半套公司治理移植經驗─以審計委員會與特別委員會為例〉,《月旦民商法雜誌》,第43期,2014年3月,頁33-47。
[5]劉連煜,〈獨立董事是少數股東之守護神?─台灣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與建議〉,《月旦民商法雜誌》,第26期,2009年12月,頁23-49。
[6]方嘉麟,曾宛如,〈強化公司治理〉,《月旦法學雜誌》,第275期,2018年4月,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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