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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搜索律師事務所釋憲案之再檢視-陌言

活動時間:2023/06/16 00:00 至 2023/10/31 21:00止

標籤: 高考   普考   國試論壇  

活動摘要:

在刑事訴訟法考科上,關於律師事務所或是涉及律師的相關權利,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要考題,尤其過往相關大法官解釋亦所在多有,極為容易出成與既有解釋見解相關聯的同一系列考題,甚且,這樣的考題亦可能同時出現在公法與刑事法的考題中,因此,釐清本案涉及的憲法上權利,以及可能關聯的刑事訴訟法條文與見解,則有其一定之重要性與必要。是以,本文以下將先簡介本次釋憲案的案件背景,而後結合過往關於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相關權利之見解進行說明與評析。

搜索律師事務所釋憲案之再檢視-陌言

壹、前言
在刑事訴訟法考科上,關於律師事務所或是涉及律師的相關權利,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要考題,尤其過往相關大法官解釋亦所在多有,極為容易出成與既有解釋見解相關聯的同一系列考題,甚且,這樣的考題亦可能同時出現在公法與刑事法的考題中,因此,釐清本案涉及的憲法上權利,以及可能關聯的刑事訴訟法條文與見解,則有其一定之重要性與必要。是以,本文以下將先簡介本次釋憲案的案件背景,而後結合過往關於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相關權利之見解進行說明與評析。
貳、本文
一、案件事實簡介與涉及法律問題之分析
憲法法庭於近期召開言詞辯論庭,就理律法律事務所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有關搜索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有關扣押之規定所聲請之解釋案進行辯論,主要係針對「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匿特權」及律師執業隱私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其憲法保障依據、對象、內涵及範圍為何,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是否已構成對上開所述權利之侵害進行討論[1]。
而其原因案件則涉及士林地方法院就一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核發搜索票准予調查局進入理律事務所新竹分所進行搜索扣押,然而,在此之間,調查局人員卻檢視、翻閱與搜索票案由無關之案件,因而認為該搜索票之裁定已然違法且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然經抗告後駁回,故向憲法法院提起本案。其中,理律事務所的主張包括,就相關行為之實施,以及相關法律規範之規範缺乏與密度不足,已然侵害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並可能造成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違反與破壞,已然違反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所為之保障等。
二、本案法律問題之評析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中就有提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是以,就被告與律師間的自由溝通已然受到我國憲法解釋之承認與保障,然而,釋字第654號解釋中所涉及的,是關於羈押被告與律師溝通之間的監聽錄音等行為進行宣告,而本案則是更進一步涉及搜索扣押等相關行為。
雖然相關機關認為已有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到:「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並且得以有諸多事後救濟之方法得對於違法搜索扣押之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證據排除等,是以,應可認為並無違反憲法之處[2]。並且,法務部亦提及:「於109至111年間僅有20件律師事務所被搜索,其中18件為律師涉嫌犯罪,2件係以律師事務所為犯罪行為地,實務上已恪遵最小侵害原則」[3]。然而,本條項中所規範之情形畢竟有限,尤其律師與當事人間之溝通,在近來科技日新月異的前提底下早已經是遠遠不足保障,而縱然有違法搜索扣押等相關事後處理方式,實際上亦無法否定對於律師與一般人和律師事務所與一般空間上之差異,現行法上並未特別針對此內容,且以實務上執行案件次數甚少的論述,事實上亦無法否定規範上密度有所不足之情形,亦即,執行層面與規範雖然有所關聯,但並不會因為結論上的實施甚少,就可認為毋庸進行特別規範,端靠實務運作之經驗就有辦法避免。
此外,事實上,在本案還有進一步擴張之討論,包括對於律師以外但有一定特殊業務之人之保障,以及雖然是律師事務所以外,但是,該團體或該空間是涉及提供一般人民法律扶助或是法律諮詢協助等的相關機構,例如,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就有就其所涉業務之特殊性,提出若未允許律師事務所以外,但是又涉及特殊業務之機關,有別於一般人民使用空間之保障,可能就會危害相關業務之推行與當事人與該團體之間的信任關係[4]。然而,上述這些問題比起單純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業務,則範圍更加擴張與充滿討論空間,是以,恐怕未能於本次憲法法庭中一併處理,然就上述相關論述之分析,似乎亦能援用至此,則留待於後續進一步的討論。
參、給考生的叮嚀
本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所涉及之原因案件,實際上是國家考試或研究所考試中已然經常出現的經典考題,包括憲法第16條之內涵,以及涉及被告與律師之間自由溝通的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都必須要非常熟悉並能加以運用,尤其在相關法規範有所不足之前提下,要如何運用已然存在的憲法法理進行套用,並加以比附援引至此一規範上的可能漏洞之中,就是考驗考生是否能正確描述其中可能涉及之權利侵害內涵的樣態,甚至,正如本文最後所述,若進一步的將這樣的法理再做延伸,是否同樣有保障必要?又或是可能帶來什麼樣的衝擊?這些都必須加以留意並把握,也要隨時注意本次憲法法庭針對本案之判決公告結果。

[1]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836889-35561-1.html(最後瀏覽日:05/10/2023)。
[2]司法院刑事廳1120317陳述意見書,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09659
(最後瀏覽日:05/10/2023)
[3]法務部1120316言詞辯論意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09661(最後瀏覽日:05/10/2023)
[4]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1120301法庭之友意見書,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09673(最後瀏覽日:05/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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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08:26 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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