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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我國之公法人

活動時間:2024/01/05 00:00 至 2024/03/28 21:00止

標籤: 國試論壇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民事判決   高考三級   普考  

活動摘要:

何謂公法人?簡要來說,就是「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若「法人」之意義在於其如同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法人」的特色則在於其「功能取向的設立目的」

壹、前言

壹、前言
何謂公法人?簡要來說,就是「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若「法人」之意義在於其如同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法人」的特色則在於其「功能取向的設立目的」;質言之,公法人既係依公法規定成立,多半係為履行行政任務而生,在行政法學上,其概念亦可與「行政主體」互通,進而連結到各種行政行為,而兼具有學理與實務討論價值。本文以下將以111年警察特考測驗題第四題之題目與選項出發,為考生進一步介紹公法人之定義、功能,以及我國現存之公法人類型
 

貳、正文

貳、正文
(一)題目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111年警察特考測驗題第四題)
A.臺灣省B.宜蘭縣政府C.桃園市復興區D.臺南市農會
(二)解析
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公法人係以實現公共福利及分擔國家任務為目的,依據公法規定而設立之法人」。一般來說,「公法人」是相對於「私法人」而存的權利主體分類,兩者相同處乃其皆具權利能力,得為法律關係之主體;相異處則在於公法人多具有公共目的或從事特定行政任務,因此有明顯的功能取向設計。若說「行政主體」乃各種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最終歸屬者[1],因私法人或自然人皆無作為此權利義務最終歸屬者之可能,故公法人乃行政法人之主要表現樣態,而在概念上產生連結。
德國學理上,公法人有「公法社團」、「公營造物」與「公法財團」三種。如同私法上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法社團乃「人的組合」,公法財團則重視以一定的資金或財產來履行行政任務,較無疑問。「公營造物」定義上則指「為達成一定公共目的,結合人與物形成的行政組織」,其與公法社團理論上之區別則在於公營造物沒有社員,只有「利用人」,並透過「利用規則」加以規範,惟如何區分公法社團與公營造物,事實上並不容易,故亦有認為「其界限幾近泯滅」者[2]。
實務上,一般認為我國現存之公法人則可分類為國家、各地方自治團體與各個行政法人,以下進一步說明之:
1.國家
因我國並非聯邦或邦聯,而採「單一國」體制,故「中華民國」本身為我國唯一的「國家」公法人。
2.地方自治團體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地方自治團體乃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故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之一種。相較於「國家」公法人只有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則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等複數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因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制度法第83-2條以下)特別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亦為地方自治團體,以保障原住民之自治權,故我國現存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即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與高雄市茂林區,亦為獨立之公法人。
3.行政法人
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故行政法人亦為公法人之一種。我國現存之行政法人又可區分為「中央行政法人」與「地方行政法人」兩類,前者較具代表性者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及近期甫成立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國家太空中心;後者則有台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等。
若基於此等對於公法人概念之理解,回頭檢視111年警察特考測驗題第四題之題目選項,即可知C選項「桃園市復興區」乃現存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3-2條,係公法人無誤。至於A選項「臺灣省」,因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已明確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非公法人;B選項「宜蘭縣政府」則具有高度誘答性,然概念上,「宜蘭縣政府」僅係「行政機關」,其行為尚可歸屬至「宜蘭縣」,故「宜蘭縣」才係真正的行政主體,也才是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公法人。最後,參照上開說明,因我國各地農漁會多係依據私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選項D「臺南市農會」亦非公法人,其理自明。

肆、給考生的話

肆、給考生的話
近期公法上與公法人有關之爭議,尚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15號判決所涉及之「農田水利會」組織性質,以及農田水利會是否亦得依憲法第15條主張財產權保障…等問題,考生亦可一併注意。

[1]李建良,〈論公法人在行政組織建制上的地位與功能:以德國公法人概念與法制為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84期,2002年5月,頁45。
[2]李建良,同前註,頁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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