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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概覽

活動時間:2024/03/13 09:00 至 2024/05/28 21:00止

標籤: 國試論壇   高考三級   司法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三等   專技高考   地政  

活動摘要: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涉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前言

一、前言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涉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本案聲請人認為本條針對「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之但書規定形成「就同屬人民私有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其是否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而為課徵或免徵地價稅」的差別待遇,進而聲請憲法判決。以下本文藉此判決之背景事實與論理,為考生整理本號判決之理由與結論,以複習與平等權審查有關之重要概念。
 

二、正文

二、正文
(一)本案背景事實
憲法法庭本件係將四組聲請人之主張合併審理,因各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均涉及在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依本條規定,各聲請人屬建築法定空地之土地部分,均經稅捐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渠等不服稅捐機關之核課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並經不利終局判決確定,故分別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1],或依憲法訴訟法新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但書規定違反課稅負擔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
(二)憲法法庭之主要論理
1.據以審查之權利:平等權
按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又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主筆大法官指出,在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為了實現憲法所賦予之任務,而就各種稅捐之稽徵及減輕或免除分別訂定不同之規範,其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稅政策之整體規劃,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其規定如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2.系爭法規之立法目的洵屬正當
針對審查標的之立法目的,大法官首先指出:按憲法第142條及第143條第1項後段基於平均地權而生之基本國策,為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適當分配土地利益,地價稅之課徵,應以平均地權為政策目標。基於此原則,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但為了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等目的,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亦授權行政院訂定關於減免地價稅之標準及程序,行政院依此授權所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查該條前段規定是因為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既無償提供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具有促進地盡其利,適當分配土地利益之功能,符合前述減免地價稅之目的,故特予以規定減免地價稅以減輕其負擔,並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以供公眾利用。本條但書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即不予免徵地價稅,目的係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之條件過度寬鬆,其目的應屬正當。
3.法定空地與人民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私有非建築基地不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針對法定空地與私有非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土地設有差別待遇,惟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基地於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之外,尚須保留法定空地,係基於法定空地具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提供該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人民私有並非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而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次按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法應併同主建築物一併移轉,建築物所有人就法定空地之留設,除享有較優良之居住品質及環境空間外,未來如有改建或實施都市更新,該法定空地之所有權人尚得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其權益不因其是否專供或兼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受影響。是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建築基地所保留之法定空地雖可供公眾通行,但仍維持並享有該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利益,與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而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之道路土地,在建築法上之性質與功能本就有所不同。
4.系爭規定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
綜上,大法官認為法定空地縱無償供公眾通行,因其已計入依建築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即無須再就建築基地中之其他土地予以留設,對提供者仍具有建築上之利益。相對地,提供私有非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該土地所有人並未獲取任何利益,兩者本質尚有所不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因此區隔,於地價稅核課上有所區別,對提供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者,仍然課徵地價稅,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自無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其規定亦未逾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之授權範圍。
 

三、結語

三、結語
雖於判決最末,主筆大法官亦指出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如已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且已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有關機關允宜考量予以一定程度之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與租稅公平,本號判決之主旨仍認為法定空地與一般非建築用地之私人供公眾通行之土地有所不同,基於公平課稅之目的,主管機關得為合理之差別待遇,進而宣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規定但書無違憲問題。

四、給考生的話

四、給考生的話
從本號判決可以再一次複習大法官如何具體操作平等權之審查,即分別分析法規之立法目的、法規所造成之差別待遇是否與其立法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可供考生參考。

[1]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則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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