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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同一案件一部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因有感於公職考試近年來,對於出題及答題申論之內容趨於活化性。用人單位除經由考試方式取才,確保錄用者具備該領域專業水準,更重視應考生的個人觀點,是否符合政府用人單位當下及未來發展需求。 基於以上前提,我們創立了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 國試論壇的成立,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歡迎讀者針對公職各類考試試題、時事之相關議題創作投稿或閱覽。

同一案件一部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

壹、前言
2021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實務適用上衍生出諸多爭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涉及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向原審法院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事證,指出被告另涉有未經起訴之事實,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請求原審法院一併加以審理。原審法院則以檢察官既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則僅需就該明示上訴之科刑部分加以審理,認為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意旨書退回檢察官。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指出「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細究裁定內容,實際上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1]科刑部分一部上訴與同條第2項[2]前段「有關係之部分」間之關係,本文預先就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一部上訴「有關係之部分」為說明,並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之見解為評析。
貳、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有關係之部分」
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前,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而於當事人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提起上訴時,實務向來基於「罪行不可分」之鐵律,認為論罪屬於科刑之「有關係之部分」,否定當事人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為一部上訴。
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經修正,「(第一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二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係從學說主張之「可分性」準則[3],亦即,從判決正、反兩面檢驗,視當事人聲明不符的部分與未聲明不服的部分,是否可分離審判;並且,視倘分離審判,是否會產生裁判矛盾情形。於此,既然判決之法律效果是以論罪為依據,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聲明不服,仍是以未聲明之論罪部分為基礎,分離審判不會有裁判矛盾情形,可為一部上訴。修正後第348條第3項從學說見解,明文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得為一部上訴。
一部上訴有例外,判斷上,當聲明不服的部分與未聲明不服的部分分離審判,將產生裁判矛盾情形時,縱使上訴權人為一部上訴之聲明,該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亦將成為上訴審審判範圍,即屬第348條第2項所稱「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第348條第1項原則容許上訴權人一部上訴,第3項則僅為例示允許一部上訴之類型,並不以此為限,第2項則是作為限制,因此,體系上,第1、3項均必須受到第2項之拘束,一旦上訴權人一部上訴之部分與未聲明上訴部分於審判上分離將產生裁判矛盾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部分即屬「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涉及之問題在於,檢察官就判決科刑之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後,於其他檢察官平行偵辦後發現同一案件之被害人人數,由原審認定之8人提升至20人,然因屬於被告一行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不得另行起訴,檢察官遂以移送二審併辦的方式請求法院審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指出「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本文認為,最高法院裁定見解洵屬正確,理由在於,於起訴範圍內之同一案件,上訴可分性之判斷自應就同一案件之全部為觀察,檢察官就科刑部分一部上訴後,發現原審認定之被害人由8位增加至20位,上訴審自不得僅就原審認定之事實基礎(8位被害人),判決相應之刑度(20位被害人),於此,即可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增加之12位被害人)屬於科刑一部上訴之「有關係之部分」,上訴審自應就該部分併為審判,科以相當之刑度。
肆、給考生的叮嚀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一部上訴於2021年6月修正後,從學說向來主張之可分性準則,據以作為得否為一部上訴之基準。其中第1項一部上訴為原則,第3項就法律效果得為一部上訴僅為第1項之例示,並不以此為限;而第2項則是一部上訴之例外,第1項、第3項均必須受到「有關係之部分」限縮。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所涉及之問題以及裁定之見解,直得考生加以留意。

[1]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2]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3]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12版,2023年,頁383-384。

本文章出自國試論壇
本文作者-
辛珮群
文章連結: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201&chksum=Super168947640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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