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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國家論與超國家組織

活動時間:2025/05/20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調查局三等   國安局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因有感於公職考試近年來,對於出題及答題申論之內容趨於活化性。用人單位除經由考試方式取才,確保錄用者具備該領域專業水準,更重視應考生的個人觀點,是否符合政府用人單位當下及未來發展需求。 基於以上前提,我們創立了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 國試論壇的成立,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歡迎讀者針對公職各類考試試題、時事之相關議題創作投稿或閱覽。

國家論與超國家組織

壹、前言
自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迄今烏俄戰爭已屆滿周年。
美國宣稱,美軍F-22戰機已於2023年2月4日,擊落侵犯美國主權空域的中國大陸間諜氣球,但當這氣球在6.5萬英尺(20公里)的高空飛越美國時,其實飄進的是一個模糊空域,是否屬於美國主權範圍,國際間尚無定論。
美國副國務卿謝爾曼(Wendy Sherman)2023年2月15日出席華府智庫布魯金斯學會(Brookings Institution)的「全球中國」(Global China)論壇,提到中國可能侵略台灣一事,她表示,世界各國都應該警告中國不該這麼做。近期部分美國議員有意造訪台灣;謝爾曼則表示,希望中國不會拿此當作發動軍事行動的藉口。
誠如以上所述三個案例,已然呈現出國家論、主權論、主權國家、國家組成成員的職權集散─超國家組織、聯邦國家、邦聯國家等議題。
貳、國家論
一、國家的意涵演化
古往今來,關於國家的定義紛紜繁雜,從學者對國家的不同定義就可見一般。
國家乃人類經過漫長的嘗試與歷史變遷之後,方逐漸形成的組織。然而,如何才能被認為是一個國家?該以何種態度面對全球化社會現象中的國家?
(一)民族國家的開始:
學理上,常以1648年的西伐利亞條約(Westphalia Treaty)象徵三十年戰爭(1618~1648)和八十年戰爭(1568~1648)的結束,並視為國家制度確立與否的分水嶺;政治學者則將該條約的簽訂,視為「民族國家的開始」。
1.歐洲「三十年戰爭」的衝擊:
1618年,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捲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三十年戰爭」(Thirty Years’ War)。這場戰爭是當時的世界大戰,是宗教改革後的爆發點,是天主教徒與新教徒以宗教為名發動的戰爭。三十年戰爭一打就是三十年,戰況陷入膠著狀態,各國為了戰爭都元氣大傷。為了結束戰爭,歐洲各國終於在1648年簽定了《西發利亞條約》(Westphalia Treaty),這場打了三十年的戰爭才算正式結束。戰後,歐洲政治格局也出現了根本上的改變─「主權」(Sovereignty)。
2.導出「主權國家」和「民族國家」的概念:
經過這場戰爭,基本上瓦解了自中世紀起歐洲的兩大權力核心─羅馬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教皇不再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他在經過宗教改革、改宗新教的歐洲國家,例如英國、瑞典、法國和一些神聖羅馬帝國邦國裡已沒有任何話語權,權力逐漸萎縮至天主教國家的純宗教事務。
1648年是歐洲政治發展的一個轉捩點。在此之前,歐洲各國對領土、人民和國界等都很模糊不清。
那時的歐洲,人們仍然沒有今日「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和「民族國家」(Nation)的概念。直到1618年,這種政治形態才在一場慘烈的戰爭爆發後開始出現改變。
(二)國家的定義:
因此,國家可定義為:國際與國內政治分析中最基本的行動者,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機構,並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行使主權,捍衛國家與主權成為各國政治之普遍基本訴求。國家具有人民、土地、政府,以及絕對主權等觀念,也就廣為世人所接受,此即所謂的國家四要素。
二、國家起源的理論
早期人類生活於自然社會中,為求個人權益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而組成群體,冀望透過群體之力量來達成上述之目標。例如,羅馬學者西賽羅(Cecero)便認為所謂國家即為「一群在共同的正義觀念之下,為了享受共同利益而結合的民眾社會。」惟該群體為何以「國家」(State)之形式出現,學者之看法即可分別論述有關國家的起源,這可區分為:「合作說」和「衝突說」。
(一)合作說:
持社會合作說的國家起源論的學者認為,國家是人類通過合作而滿足其共同需要的產物。合作說有以下兩種:
1.社會契約說:
契約說是資產階級關於國家起源的最有影響的學說。16~18世紀,許多著名的資產階級哲學家、法學家和政治學家,在國家的起源上,都主張契約說。這種學說的基本觀點:是把國家的產生,說成是人們訂立契約的結果。
用契約說來說明國家起源的學者,都主張國家起源以前,人類有一種原始的自然狀態。
(1)霍布斯(Thomas Hobbes):主張君主專制建立一個有絕對權威的統治者統治的國家。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都幹自己願意幹的事情,但人性都是自私的,而體力又差不多,這就必然產生為了滿足自身要求而相互競爭,導致「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為避免這一狀態的唯一途徑就是:人們訂立契約,建立一個有絕對權威的統治者統治的國家;因此,主張君主專制。
(2)洛克(John Locke):主張君主立憲制,訂立契約建立國家,其職能是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洛克也認為國家產生以前,人都有自然權利。但他認為自然權利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對別人的正當要求。擁有自然權利者之間,不是競爭、戰爭,而是彼此關聯的義務和責任。但自然狀態也並非盡善盡美,也有矛盾;因此,就需要一個裁判來仲裁紛爭,和懲罰對自然狀態的破壞行為。所以,人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旨在國家能達到保護人們自然權利的職能。
(3)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共同意志產生了主權在民的思想,國家是人們共同訂立契約的結果。盧梭也認為國家以前有自然狀態,但他否認在自然狀態下,人有自然權利。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一切權利都是社會的,體現社會權利意志的是「共同意志」。共同的意志是最高的道德,個人服從「共同意志」是真正的自由;由此,產生了主權在民的思想,而國家是人們共同訂立契約的結果。
註:對契約說的評價─契約說是沒有事實根據的非科學的理論,但在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制度鬥爭中,卻發揮過積極的進步作用。但到了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契約論就變成了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工具。
2.自然起源說:
亦稱為「家族起源說」,認為人類在原始狀態下,國家的形成是基於人類內心需求而自然產生。為了繁衍後代,同種的人類會聚居在一起,因而形成家族社會。等到族人越聚越多,自然會形成具有排難解紛的有組織生活。
持自然主義說的學者主要以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兩位學者為代表,他們認為政府是起源於人類社會生活的本性和維護秩序、控制社會的需要;國家的形成和發展,是與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同步的,它是由家族的父權擴大而成。
(1)柏拉圖─社會分工是國家的基礎。最早提出「自然起源說」觀點的是柏拉圖,認為國家是社會分工的產物。他把國家起源的歷史描述與國家基礎的邏輯推演相結合,主張人類之所以要建立一個城邦,是因為沒有人能單靠自己就能達到滿足,需要許多東西來滿足自己行為的需要,柏拉圖以此來說明社會分工是國家的基礎。
(2)亞里斯多德─城邦完全是自然進化的產物。亞里斯多德採取溯源的辦法,即通過對城邦起源的探討來瞭解城邦的本質。他在考察了158個城邦以後也提出了「城邦出於自然的深化,而人類是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個政治的動物」的觀點。他描述了人類的社會組織由低級向高級的演進,這同時是人的本質不斷趨於完善的歷程。人類天生是合群的動物,必須過共同生活,所以,城邦完全是自然進化的產物,將自然主義說的觀點更為推進了一步。
註:對合作說的評價─國家起源的合作理論看到了國家協調與管理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面,但按照這種理論卻無法區分國家與非國家的社會管理機構與職能,所以也就不能確定國家產生的具體標準,這是這一理論的最大缺陷。
(二)衝突說:
根據衝突的發生內涵可劃分為以下兩種:
1.內部衝突說:
主要觀點是:隨著人類共同體如部落與部族內部階級的產生,佔有階級在與不佔有或較少佔有財產的階級的暴力衝突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建立了國家。除了馬克思主義者外,還有不少學者如亞當‧斯密(Adam Smith)和艾德蒙‧伯克(Edmund Burk)等也是內部衝突論的支持者。
2.外部衝突說:
認為國家起源於人類共同體之間的軍事征服與戰爭。即「不是階級對立,而是共同體之間的衝突導致了國家的建立。」德國學者庫諾(Heinrich Kunnow)也根據考古學與人類學資料認為「民族內部階級分化的形成,並不會自動導致國家的出現;因為,在美加西亞和玻利尼西亞群島中的某些地方,早在歐洲人到達之前已經產生了階級分化,但那裏並沒有出現類似國家的機構」。
外部衝突說主要有以下兩種理論形式:
(1)神權說:此一理論認為國家源於神,是根據神的意志建立的,國家的權力來源於神(上帝和天)。在中國古代,神權思想是很發達的。所謂「天道」就是把統治階級的權力說成為來自天命。在西方,神權說最早發生於古代猶太的神權政治君主國。阿奎那曾經大肆宣揚「除上帝外,別無權力」的觀點,認為一切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上帝的授權。
註:對神權說的評價─神權說純粹是從宗教的觀點出發,把剝削階級國家說成是神的意志的體現,用來迷惑人民群眾對於國家本質的認識,反對被壓迫人民起來革命。因而,他從來就是反科學的觀點。
(2)暴力說:
a.暴力說者認為,國家起源於掠奪和征服,是人對人使用暴力的結果。德國的杜林認為暴力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法國的社會學家鞏普洛維赤認為國家是一個部落對另一個部落的征服。他在《國家概論》中說:「國家經常是一個部落對另一個部落施以暴力的結果而出現的,他表現為較強的部落對較弱的土著居民的征服與奴役。」
b.考茨基也是暴力論的擁護者,認為階級與國家的形成,是許多部落因征服而互相聯合的結果,其中強者戰勝弱者就是階級形成和國家產生的原因。考茨基在《唯物史觀》一書中呈現的觀點是,「戰勝的部落使戰敗的部落從屬於自己,沒收他們的全部土地,其後強迫戰敗的部落為戰勝的部落做工。」每當發生這種情況時,便產生階級分化,但是這並不是將一個團體劃分成幾個小團體,而是相反地把兩個團體接為一個。其中一個就作了統治階級與剝削階級。而另一個則成為被壓迫與被剝削的階級;戰勝者為了統治戰敗者,而建立了強制性的機關,這就成為國家。
註:對暴力說的評價─暴力說的非科學性,主要在於抹煞了國家成因也有社會內部發展的結果,同時否定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也就否定了國家是一個階級剝削另一個階級的工具的本質。
三、國家的組成要素
國家是法律的主體,在國際法上是享有權利與需盡義務的法人,其必備的組成要素有以下四項:
(一)人民:
泛指所有的國民。人民是國家的第一項基本要素,國家基本上是因為人民而存在的。
(二)領土:
與國家存亡有密切關係,因為領土是國家的一部分,形成國家的必要條件,國家行使主權的地域及顯示出國家獨有的主權的方式。領土為國家構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個主權國家行使管轄權的範圍。領土的範圍包括了該國國界(邊境)內的陸地(領陸)、領海和領空三個部分。一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視為國土的一部分,不可受到侵犯,但他國在領海可以行使通過之權。
1.領陸:
是指國家擁有的陸地領土,包括國界範圍內的大陸部分和所屬島嶼以至其底土。主權國家在領土中有絕對操控權,對所屬陸地地表以下深度無限的地下資源進行開發利用。領陸是國家領土組成的基本部分。領空、領水和底土也是由領陸洐生而來的。
2.領海:
(1)是指一個沿岸國從其「領海基線(是測量沿海國領海的起點。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起算,即沿岸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或者島國群島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要注意的是,「專屬經濟區」不是領海;同樣地,國家擁有對海洋的制海權不代表國家擁有該片海域。公海沒有被任何主權國家擁有,因此船隻能自由航行。例如台灣海峽,中共視為其領海,而美國常主張自由通行。布魯金斯學會研究員何瑞恩(Ryan Hass)向謝爾曼提問,是否認為台海終將一戰,還是中共認為衝突並非無法避免?謝爾曼回答,她當然不樂見有一天無法避免衝突。她重申台灣海峽的重要戰略地位:「世界上很多人、包含美國人,都不知道全球有五成的貨運,航程中總會經過台灣海峽。」如果台海捲入戰爭,全世界都無法置身事外。
(2)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
a.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占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
b.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
c.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3)領海是國際政治爭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國往往武斷宣示其領海以遂行資源開發,或者驅逐敵對的海上移動性廣播設施。如南中國海的島嶼爭議連帶引生領海爭議。
3.領空:
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水的上空部分,主權國家在這些領空中有絕對或部分操控權。主權國家可以劃分禁飛區,甚至禁止任何他國飛機進入領空。
依照國際航空聯盟(FAI)的定義,地球上方的空域大致分為三個部分:100公里以上屬於外太空,任何國家不得宣示主權;20公里以下,由於是絕大多數航空器飛行的高度,接受各國航管單位的控制,因此一般被認為是領空,但缺乏國際條約明文規範。
至於20公里到100公里之間的空層,被稱為「近太空」,包括大氣層中大部分的平流層、全部中間層和部分增溫層。這個空間因為最近的大陸氣球事件而成為討論焦點,一個國家若認為安全遭到威脅時,是否有權擊落飛越其上方任何高度的飛行器?
(三)政府:
國家是個抽象名詞,需要以建立政府以為其法定代理人。政府是一個國家的決策與執行主體。
政府(Government)是一個政治體系,於領土範圍內建立,做為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在內閣制國家,「政府」一詞也用來指代表國家最高行政機構的核心,即「內閣」。政府的形式一般稱之為國家(State)。
(四)主權(Sovereignty):
主權一詞為「最高」之意。現今主權有對內與對外兩種意義:
1.對內主權的意義:
主權是指國家權力具有優越地位,高於國內任何權力,可以支配國內之一切權力。一般而言,管轄權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等。一國在其領土範圍之內,擁有最高主權,可以行使其公權力制訂自己所需的法律,執行自己的行政,和決定自己的司法程序。
2.對外主權的意義:
就是一個國家除受限於國際法之外,永久獨立自主。國家可獨立自主行使其管轄權。
四、主權理論
建構主義者認為,主權是三十年戰爭結束後簽訂《西發利亞條約》(Westphalia Treaty)時為了不讓教宗干涉內政而提出來的理論。
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即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也是對外交往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也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國家主權的喪失往往意味著國家的解體或滅亡。
(一)主權理論類型:
對於主權的理論根基存在些不同觀點:
1.人民主權論:
又稱為國民主權說,主張國家主權歸全體人民所有,政府應由人民產生並服從人民的意志。亦即「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理論基礎來源於啟蒙運動,伴隨18、19世紀民權思想而來。
洛克、盧梭等人依自然法及契約論觀點,否定君權神授說、主張主權實屬全體國民,國民公意即是國家主權之所在。雖其後被國家主權說、法律主權說等理論挑戰,但仍是現今主流的主權論點,並駁斥法律主權說(國會主權說);蓋因國會既由國民選出、無法背離公意,即代表國民行使主權的機關。
2.法律主權說:
亦稱「國會主權說」。19世紀英國學者奧斯丁(John Austin)認為「法律乃主權者之命令」,主權者可為一人,亦可為多數人。由於當時英國國會至上,因此被其他學者引申,既然法律由國會制定,則主權者當是國會。19世紀末學者戴雪(Albert Venn Dicey)集其大成,提出主權可分成「法律主權」和「政治主權」,前者決定法律上國家最高意志,後者為國家最高權力之所在,故具法律、政治最高權力的英國國會擁有主權,即「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國會主權指的便是在代議民主制裡,最終的主權屬議會所有,而不是行政的權力。
3.國家主權說:
又稱「國家法人說」。法國大革命《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主權本質上全屬於國家」為濫觴。盛行於19世紀、20世紀初的德國,蓋因那時國家統一之需要,將原德意志邦聯各主權邦國統合為一個聯邦國家。在國家主義思潮下提出主權歸於國家,國家為法人、有人格意志、權利義務的主體之學說來凝聚向心力。
4.君主主權說:
為「君主主權說」的典型。君權神授說的支持者,主張君主擁有神授的主權權力,而不是經由人民的同意,這個理論成為了君主專制制度。16世紀法國學者布丹認為理想制度是由君王總攬主權,向上帝負責。17世紀英國學者霍布斯則是在《巨靈論》中表示,人在自然狀態下,避免傷害別人或被別人傷害,將所有的自然權力也就是主權,交付給一個絕對的威權、一個巨靈,即是君主,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
君權神授說的支持者主張君主擁有神授的主權權力,而不是經由人民們的同意。這個理論成為了君主專制制度。
5.團體主權說:
國家縱有主權也是由多方運用,關鍵在於人與人因利益結合為團體,去影響權力分配及運用。所謂主權,其實是由多元競爭的團體所掌握。
6.主權否定說:
除無政府主義和自由意志主義者否定國家的主權外,由於國際體系互動頻繁,使主權的最高及不可分割性遭到挑戰。例如美國、歐盟都是各成員讓渡部分主權,而組成一個國家或組織;因此,主權不過是個概念,逐步被多元協商、妥協的共識,甚至由超強霸權取代。
(二)國際法與主權的關係:
在國際法上,主權指的是國家的權力行使,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這並非主權喪失。在原則上主權是合法行使權力的根據,在實際上則是擁有行使權力的實際能力。外國政府承認了一個國家的領土也就承認了其主權,又或者也可能拒絕做出承認。
例如,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宣稱其政府主權包含整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而兩岸政權相互不承認彼此的「國家」地位。就目前上一些國家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地位,而包含聯合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實際上緣於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主權是重疊的,區別在於他國承認哪一個政府為中國主權的代表。然而,主權重疊之認定實際已違反主權的排他性原則。
(三)主權國家:
指擁有獨立主權的獨立國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其統治和管理的權力由該國家或組織的人持有,不受他方影響。
1.主權國家的要件: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a.固定的居民;b.一定界限的領土;c.有效的政府;d.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具有的權利,相對的即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得以a.獨立(Independence)、b.平等(Equity)與c.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個方面來加以展現。
2.主權國家與承認:
國際法上對於主權國家是否一定要他國承認?有以下兩種不同的看法:
(1)宣告說(Declarative Theory):主張它國是否承認不影響主權國家的存在,《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就採用此種主張。
(2)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構成說主張它國承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
3.國際法與主權國家的關係: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1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參、國家組成成員的職權集散
一、聯邦制(Federation)
聯邦制國家,是指由若干成員組成的統一的主權國家;主要實行聯邦制,例如: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巴西等。
(一)意涵:
聯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國民享有聯邦和各成員單位的雙重屬籍。
聯邦國家的主權由聯邦和各成員單位分享,聯邦政府對外代表國家主權。但是各聯邦成員也在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外交獨立性,可以與其他外交主體簽訂一些協議,部分聯邦成員單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身分參與各個國際組織。
(二)國家: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另外還有俄羅斯、加拿大、德國、巴西、澳洲與阿根廷等國家也實行聯邦制。在目前的世界上,俄羅斯(17,098,246平方公里)是領土最大的聯邦制國家,而印度則是人口最多的聯邦制國家,截至2022年12月印度擁有14億170萬人口。
(三)聯邦主義:
1.意涵:
是一種一組成員聯合在一起,並有一個最高級治理機構的政治哲學,是國家政府與地區政府分享憲制上的主權,以及擁有不同事項的管轄權的政治體系。
2.種類:
一般而言有以下分類:
(1)合作聯邦制:邦制(或州際聯邦制):合作聯邦制是一種聯邦政府、邦政府、州政府、區域政府一起互相合作解決共同問題的制度。德國和歐盟是特有的例子,因為德國的邦政府在聯邦參議院擁有直接代表,而歐盟理事會由歐盟各個成員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這樣下級政府就直接高度介入到聯邦一級的政策制定。
(2)二元聯邦制:指的是聯邦政府和邦政府的權力有一個清晰的劃分。
(四)聯邦制度的特質:
1.以自主性政治實體為共同目標所組成的聯盟。
2.立法權分屬全國性政府以及各分子邦政府。
3.雙方在其領土範圍之中各自行使其法定權限。
4.人民同時享有聯邦以及邦的雙重國籍公民身分。
5.兩級政府皆擁有立法、司法、行政、文官體系等完整權限。
6.聯邦在憲法權限上對邦具有優先性。
二、邦聯制(Confederation)
(一)意涵:
邦聯制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
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二)主權所在:
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別行政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三)特質:
1.主權仍在各自國家,並有各自的政治。
2.中央權力需要靠各國支持,否則政策無以推行;有些甚至沒有中央機制,例如:獨立國家國協。
3.邦聯靠條約、政治、經濟或軍事組成,結構鬆散故容易因利害關係解組。
4.邦聯盟國就算違反邦聯中央法律,也不致構成無效。
(四)現存邦聯:
現存邦聯有歐盟(EU)、獨立國家國協(CIS)、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
1.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CIS):
簡稱獨立國協,是蘇聯解體後由部分原蘇聯加盟共和國協調成立的一個國家聯盟,其行政架構及運行模式與大英國協類似,屬區域性政治組織,總部設在白俄羅斯首都明斯克,工作語言為俄語。國家元首理事會是獨立國協的最高機構,通常每年召開兩次會議。1992年在西班牙巴塞隆納舉行的奧運會,獨立國協11個創始國聯合組隊首次以獨立國協名義參加;當年獨立國協各國參加的其他國際體育賽事,也是聯合組隊以獨立國協名義的形式參加的。但此後的國際體育賽事各成員國皆為各自參加。2011年獨立國協成員國在聖彼得堡簽署協議,成立獨立國協自貿區。
2.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
(1)東協十國(ASEAN 10):東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簡稱東南亞國協、東協,是集合東南亞區域國家的一個政府性國際組織。東協目前共有10個正式的成員國,合稱東協十國(ASEAN 10)。另外還有一個候選國「東帝汶」和一個觀察國「巴布亞紐幾內亞」。東協成立初期,基於冷戰背景立場反共,主要任務之一是為防止區域內共產主義勢力擴張,合作側重在軍事安全與政治中立。冷戰結束後東南亞各國政經情勢趨穩,並接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加入。
(2)東協與區域外國家進行經濟整合:為推動東亞區域整合,東協自2002年起與區域外國家以「加一」(東協+中國、東協+日本、東協+韓國)、「加三」(東協+中日韓)、「東亞高峰會」(東協加六,即中、日、韓、紐、澳、印度)等形式在各領域廣泛建立合作關係。在推動經貿自由化方面,目前東協已與中國、日本、南韓、紐西蘭、澳洲及印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全面經濟合作協定,最終將建立一擁有30億人口,年經濟產值達9兆美元之自由貿易網絡。
三、超國家主義─以歐洲聯盟為例
<p>(一)意涵:
超國家主義(Supranationalism)是一個國際關係中的概念,指國家將其主權讓給國家之上的主體;國家之上的主體即使未獲得所有參加國的同意,仍可作出具有強制力的決議。和超國家主義相反的概念是政府間主義。國際主義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國際運作某程度上也體現出部分的超國家主義。
前法國總理及外交部長、歐洲經濟共同體奠基者羅伯特‧舒曼和讓‧莫內被認為是超國家統合論之父。現在最典型的超國家主義實例是歐洲聯盟。
(二)超國家主義的案例─歐洲聯盟: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已經超出邦聯的範圍,比如說歐盟的法律(例如:人權公約與法院)凌駕於各國法律之上,統一的貨幣政策,並且在外交農業等各個領域形成統一政策。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是根據1993年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也稱《歐洲聯盟條約》)所建立的政治經濟聯盟,現擁有27個成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規範歐盟的條約經過多次修訂,目前歐盟的運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條約》。
政治上所有成員國均為民主國家(2008年《經濟學人》民主狀態調查),經濟上為世界上第一大經濟實體〔其中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已公投脫歐)為七大工業國(G7)成員〕,軍事上絕大多數歐盟成員國均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成員。
四、歐盟的主要機構
歐盟的行政及立法權力集中於三個機構手中,主要機構有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家首腦組成)、歐盟執行委員會(歐盟的行政機構)、歐盟理事會(成員國家部長組成的歐盟的上議院)、歐洲議會(歐盟的眾議院)、歐洲法院(歐盟的司法機構)等。
(一)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成員國家首腦組成):
又稱歐盟高峰會,主要成員是各成員國的元首、歐洲理事會的主席及歐盟委員會的主席。他們每半年會舉行兩次會議,決定歐盟發展的方向及各種政策的實行次序等;但該會不會涉及任何立法程序。歐洲理事會的主席由該會成員選出,負責主持及推動理事會的工作。他同時需要肩負歐盟的外交事務,增加歐盟受國際社會的關注。現任歐洲理事會主席是赫爾曼‧范龍佩。
(二)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的行政機構):
又稱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的行政機構。它的宗旨是維護歐盟整體的利益,主要工作包括擬定歐盟法律的建議書、執行歐盟制定的政策及草礙財政預算等。在歐盟政治系統中,歐盟委員會主要是承擔行政任務,因此大約相當於一個國家系統的政府。
委員會是由28名委員組成,委員會從每個成員國中各選出一人擔任,經由歐洲議會行使人事同意權後方得成為「執行委員」(Commissioner)。任期為5年;每個委員都會負責特定的政策,負責的政策由委員會主席分配。委員會主席由歐洲委員會提名,經歐洲議會同意後產生,現任主席是盧森堡籍的尚─克勞德‧榮克(Jean-Claude Juncker)。
(三)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成員國家部長組成的歐盟的上議院):
另稱為部長理事會,是擁有立法權力及部分行政權力的決策機構。歐盟理事會是歐洲聯盟的兩院制立法機關的上議院,由來自27個歐盟成員國各國政府部長所組成的理事會。每個國家在理事會中都有一名理事,但代表不同國家的理事所擁有的投票數不同。
理事會有一名主席和一名秘書長,實行輪換制,由各成員國輪流出任,每六個月輪換一次。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外交部長出任主席。理事會秘書長由歐盟各成員國聯合推舉任命,並同樣是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2009年里斯本條約生效之後,理事會主席由輪任主席國的政府首腦每半年一任(兼任),改為經由選舉產生的職位,任期二年半,可連任一次。
理事會的工作包括通過歐盟的法律、簽署歐盟與其他國家建立的協定、制定歐盟的外交及防衛政策、批准財政預算及協調成員國之間的經濟政策等。
(四)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歐盟的下議院):
是歐洲聯盟事實上的兩院制立法機關的下議院,唯一的直選議會機構;與歐盟理事會同為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共同擁有立法及財政預算的權力。
歐洲議會現共有751名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為5年。它代表歐盟超過5億的公民,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民主選區。經過選舉後,各議員會根據政治立場建立不同的政治團體,現今議會中共有7個政治團體。
歐洲議會的主要工作是修改及通過歐盟委員會提交的法律議案、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及通過歐盟的財政預算。儘管在某些議題上,議會的權力仍然低於歐盟理事會,但前者的權力正透過新的條約不斷壯大中。
歐洲議會主席由議會成員選舉產生,現任是安東尼奧‧塔亞尼(Antonio Tajani, 2017. 01.17~)。
(五)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盟的司法機構):
簡稱「歐盟法院」,為歐洲聯盟的法院系統之總稱。歐盟法院是歐盟的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歐盟的法律及確保歐盟成員國遵守那些法律、處理成員國與各歐盟機構間的法律問題及處理各種申訴等。
歐盟法院設置於盧森堡,根據歐盟條約第19條,由以下三種法院組成:
1.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1952年時設立,為歐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掌理對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濟案,以及解釋歐盟諸條約,統一會員國內國法院對條約的解釋適用。
2.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為了減輕歐洲法院的負擔而於1989年1月1日成立,原名為「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隨著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改名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審。
3.專門法庭(Specialized Courts):
雖然歐盟條約允許設立複數的專門法庭,但目前只有一個,即歐盟公務員法庭。由2004年設立,英文正式名稱為「Civil Service Tribunal」,掌理歐盟公務員(即任職於歐盟官方機構;不同於會員國內的公務員)與歐盟之間糾紛的一審。
五、歐元區(Eurozone;Euro Area)
歐元(Euro)是為27個歐洲聯盟成員國中的20個國家所組成之貨幣同盟。這20國是奧地利、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西班牙、馬爾他、賽普勒斯、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克羅埃西亞,合稱為歐元區。這些國家採用歐元為其通用貨幣和唯一法償。其他7個歐盟成員國使用自己的貨幣。
目前共有3.3億人使用歐元,如加上與歐元固定匯率制的貨幣,歐元影響到全球4.8億人口。2006年12月,共有6,100億歐元在市面上流通,按照當時匯率計算,相當於8,020億美元。
六、政府間主義(Intergovernmentalism)
一個國際法和政治學概念,指在國際組織中以政府間的合作為主導的思想。採用政府間主義的例子有聯合國,此外歐洲聯盟也部分使用政府間主義思想。馬斯垂克條約規定的歐盟三支柱中,第二、三支柱以政府間主義為原則。按照政府間主義思想,國際問題決定權由當事國所有。採用政府間主義的各國際機構事實上給予會員國否決權。
肆、試題模擬(題解見上文論述)
一、關於國家的起源,有那幾種不同的學說,試分別說明之。
二、何謂主權?有那幾種不同的主權理論,試分別說明之。
三、何謂主權否定說?請以美國、歐盟為例予以說明。
四、國際法上對於主權國家是否一定要他國承認?有「宣告說」、「構成說」兩種不同的看法。請分別說明之。
五、何謂超國家主義(Supranationalism)?何謂政府間主義(Intergovernmentalism)?試分別說明之。
六、何謂聯邦制?邦聯制?並請分別說明其特質。
七、請簡述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的意涵。
八、歐盟被視為準國家或超國家,請就三權理路分別說明歐盟的主要機構。
九、請簡述東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的意涵。
十、試分別說明ASEAN+1、ASEAN+3、ASEAN+6三者的意涵。

本文章出自國試論壇
本文作者-
林荷曦
文章連結:【政治學】國家論與超國家組織 - 國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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