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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從政治思想初探代表與議會制度

活動時間:2024/02/06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司法官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調查局三等   國安局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因有感於公職考試近年來,對於出題及答題申論之內容趨於活化性。用人單位除經由考試方式取才,確保錄用者具備該領域專業水準,更重視應考生的個人觀點,是否符合政府用人單位當下及未來發展需求。 基於以上前提,我們創立了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 國試論壇的成立,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歡迎讀者針對公職各類考試試題、時事之相關議題創作投稿或閱覽。

從政治思想初探代表與議會制度

本文將從議會與代表制度的起源並以英、美、法等國為例,探討議會在如何歷經演化與政治衝突後,逐漸成為代表人民的民主機制。「代表」一詞概念源自中世紀,但成為一股力量鼓盪則始於1640年代英國的長期內戰(civilwar)後,「代表」理方成為政治場域中一個重要制度與概念。早在十三、十四世紀初,教皇與大主教逕自宣稱他們是耶穌基督及其使徒的代表,而不具備「被委託的代理人」之意義,直到十六世紀才開始有「行為代理人」、「獲別人授權的人」以及「代表人」等意涵出現。
(一)英、美、法國之議會代表制度
1、在英國史上,議會的產生是英王為遂行徵稅目的,乃召集各地市民與騎士來商議,由於攤稅的承諾對地方具有其約束力,因此這些與會代表,通常都會被要求在允諾攤稅,必須責成英王先協助解決地方的疾苦問題作為交換條件,且隨著時間演進,這些代表慢慢產生「分攤稅賦」及「為地方爭取權益」之兩種功能性意義。直到十八世紀下半葉,伴隨美法革命以及英國激進派運動,「代表」理念才逐漸和民主掛勾,並成為政治制度設上的重要議題。從英國發展觀之,君主派認為君主權力至高無上是中世紀以來英國憲政傳統,但自十七世紀末光榮革命後,議會頒佈了權利法案(BillofRights),該法案規定唯有議會才可徵稅,臣民可以自由請願、議員可以自由發表政見,議會應定期召開等,使得政治主導權逐漸旁落於國會。
2、另一方面,「代表」則是美國革命和立憲時期最重要的一個理念,更是立憲時期聯邦派與反聯邦派交鋒的主要議題,早在獨立革命爆發之前,所謂「無代表、不納稅」口號,成了殖民地與母國(英國)抗爭的主要口實,亦是英美雙方爭議的導火線,且有關代表所引發的爭議未隨著美國獨立而告終,在邦聯時期,各州就因為黑奴與土地問題發無數爭端,為解決這些難題,才有費城會議召開,最後妥協結果是以參院代表各州,每州選出二位參議員,眾院則按人口數依比例選出應有名額,依據聯邦憲法,不管是行政部門的總統、或是參眾兩院均是人民的代表。
3、在法國部分,相較英美議會與代表制的發展,其理論思想與實際運作所積累的經驗都顯得格外匱乏,就實際政治制度而言,在法國大革命之前,基本上是個君主專制國家,尤其從路易十四登基以後,法國王權日益膨脹,君主是法國的唯一代表,所有臣僚、各地區的高等法院及名存實亡的三級會議,都只能算是個地區或團體的代理人(deputies),與代表迥然有別,即使在立憲之後,國民議會又受傳統意識作祟,使得議會政治難以順利運作。
綜上小結,從英、美、法三個議會與代表制度的發展可知,其間路徑各異,英國由於議會代表制度自中世紀以來即少有間斷,且在十七世紀與十八世紀能隨著政治實需要而逐漸成長,總體上算是相當成功。至於美國,由於得利於殖民期長期的自治經驗,並在立憲之際建構了一個頗為成功的兩院制度,也化解了政治上的許多糾紛。唯有法國由於長期受君主政治影響,不但使得議會政治缺少實踐經驗積累,而強制委託書及陳請書的措施也十分不利於代表制度發展,且盧梭主張人民主權與全意志(generalwill),認為主權不可分害,意志不能被代表,反對「代表之治」的觀念及不時召喚人民力量,使得議會政治難以平穩駕馭,更讓議會與代表制度的發展顯得更為困難。
(二)代表理念與制度的主要爭議
1、「實質代表制」或「實際代表制」
所謂實質代表制係指一個地區雖然在實際上沒有推選自己的代表,但是基於利益共享與情感共鳴前提下,因此也等同於自己的地區或團體有被代表,不過隨著時間歷史演進,這種說法逐漸受到質疑挑戰,特別當代表通常是某一地區選舉產生,他如果照顧別的選區的利益,而忽略對自己選區的照顧,難保不會遭到該地區人民抗議。而在美國獨立後,實際代表制的觀念越來越強,各地區人民紛紛要求有選舉代表之權,更進一步要求任何決議必須經他們同意才算數。總之,實際代表制隨著民主意識萌芽,逐漸成為潮流所趨,至於實質代表制則是逐漸式微。
2、「委任說」或「獨立說」
代表究竟要聽候選民的訓令行事,或是依照自己智慧和良知獨立判斷行事,是近代思想史上爭論不休的議題。由中古延續下來的傳統,代表得聽候選民的訓令行事,即所謂的「訓令代表」(instructeddelegate)的主張十分普遍。事實上由於實際的政治事務瞬萬變、多如牛毛,代表們不可能事事遵造選民的意見行事,多數時刻必須衡酌實情;其次,當某一地區意見或利益不同時,代表究竟要聽候哪一方意見;第三,代表固然要為民喉舌,但依據柏克、彌爾或史密特的看法,代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在議會裡公開地辯論,然後再做成決策。總之,在民主時代,一個理想的代表制,無論是委任或獨立說,都不能推到極端,否則只會顯得荒謬。
3、議會的規模
代表人數(即議會規模)該有多少才能恰當地反應民意,向來是各國政治上一個爭議課題,以美國為例,聯邦論者認為,代表應具有高度的睿智,能夠判別什麼是社會公共利益,並具有高尚的情操,去追求公共福祉,代表應是各州利益或觀點的擁護者,即菁英民主論;反聯邦論者則認為,一個理想的議會,如一面明鏡,忠實反映各階層、行業及階級的心聲和利益,觀點比較接近直接民主論。
(三)結論:
就代表理念所引發爭議而言,從實質代表制vs實際代表制,委任說vs獨立說,以及有關議會規模大小的爭議得知,任何一種說法都不能推到極端,任何可行的代表制永遠是介乎於兩個極端之間,一旦成為議員,其所代表的利益就不只是該選區的利益,同時也代表著整個國家整體利益,不論是柏克、梅迪遜、彌爾還是史密特,基本上都視議會為一個審議與辯論的場域,代表基本職責在於凝聚各選區人民的意見與利益,並藉由交互辯論、審議與妥協,達成具體決策,並隨時注意與監督行政部門施政。然而,隨著政黨政治的興起,以及選舉式民主的大行其道,現在世界各國的選舉與議會,無不弊端叢生,議會逐漸成為黨派及其追隨者分贓和妥協場域,處處盤算自己利益和掌權機會,誠如柏克所言,有什麼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議會,當我們譴責議會之際,別忘了回過頭想政府與議會永遠只是人民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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