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試論壇】臺灣少子女化趨勢與對策
活動時間:2024/12/15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司法官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調查局三等 國安局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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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少子女化趨勢與對策
壹、社會現象
少子化成國安危機 藍委提育嬰留停領全薪讓年輕人敢生
【2023-11-26 12:40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臺灣近年來生育率降低,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爭取連任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思銘提出四大婦女政見,包括育嬰留職津貼由現行八成改為全薪補貼、補助凍卵保障生育、健全婦女照護體系,以及檢討法令增進婦女權益及人身安全保障等。
林思銘指出,受到物價高、房價高等因素影響,臺灣年輕家庭多數都是雙薪家庭,生養小孩成了年輕夫妻沉重的負擔,生或不生成了不易決定的難題,因此他首要婦女政見,就是育嬰留職津貼由現行的八成薪改為全薪補貼,新增二成由政府加碼補貼。
其次受大環境影響,林思銘表示,目前男性、女性的平均結婚年齡已提高到34.4歲、32.3歲,高齡產婦比例日益增加,所以他主張「補助凍卵」保障生育,經醫療評估,30到40歲女性,由政府一次性補助2萬元的凍卵費用。
林思銘說,除了鼓勵生育,健全婦女照護體系也很重要,目前新竹縣在設置婦女家庭服務中心、擴大設置區域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辦理婦女癌症篩檢、推動國中女生免費接種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建置夜歸婦女平安回家APP、整合保護性事件通報機制等方面都做的相當成功,他會繼續協助爭取中央補助經費,持續並擴大辦理。
此外,臺灣家暴事件頻傳,林思銘指出,家暴多數的受害對象都是婦幼,但現有法令的嚇阻性有待商榷,他將檢討法令、督促中央積極作為等方式,增進婦女權益及人身安全保障。
貳、少子女化趨勢
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指出,少子女化趨勢有二:
一、從高生育率到超低生育率,出生嬰兒數逐漸減少
民國35年至53年間的農業社會,屬高生育率時期,總生育率介於5.0至7.0間,此即戰後嬰兒潮時期,每年平均生育約有40萬名嬰兒。但隨著民國54年至72年臺灣進入工業化時代後,總生育率開始下降到2.1至3.8,每年平均出生嬰兒數仍將近40萬。
民國49年以來的家庭計畫成功,另一方面隨著臺灣逐漸步入後工業社會下,從73年起,總生育率已降低於人口替代水準的2.1。75年則首度進入低生育率國家(1.68),之後雖又微幅回升到1.7以上。
民國87年後,總生育率已低於1.7(出生30萬人),並且一路下滑到90年的1.4,直逼超低生育率。從此,未曾再回升高於超低生育率(1.3)。除了民國101年因逢生肖龍年,生育率才又升高回到1.265,使得103年至105年出生數維持20萬人外,近10餘年來都徘徊在1.10~1.20間,甚至在民國99年生肖虎年,又降低到0.895,僅出生16.7萬嬰兒,106年底出生的嬰兒數又降至20萬人以下(19萬3,844人)、109年則掉到16萬5,249人、110年更是下滑到15萬3,820人。因此,民國111年生肖屬虎,生育率更是不樂觀。
二、育齡婦女人數由成長轉為遞減
育齡婦女(15歲至49歲婦女)的人數,於民國89年達到高峰636.7萬人後,轉趨減少;90年至104年則更是平均每年約減少2萬人,育齡婦女人數減少,生育胎數未增,導致後續嬰兒出生數持續下滑。
參、少子女化對策
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政策目標及具體作法如下:
一、政策目標
(一)提升生育率:
期望到民國119年,我國生育率可以回升到1.4。
(二)實現性別平等(平衡就業與家庭):
為支持不同性別者兼顧工作與生活,建構性別平權的社會,使國人樂婚、願生、能養,實現性別平等。透過完善家庭支持和友善就業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在減輕照顧負擔上,制定普及化、可負擔的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的托育照顧服務,協助任何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三)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以「0~6歲國家一起養」的精神,秉持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獲得尊重與照顧及無縫銜接等原則,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為政策重點:
1.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1)民國107年至113年累計布建282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200家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40處機關(構)員工子女托育設施,合計提供1萬638個托育服務名額。
(2)持續擴大2歲至6歲(未滿)公共化教保服務量,至民國111年共累計增設公立或非營利等公共化幼兒園達到2,500班,並延續至113年累計增設班級數達3,000班,合計增加8.6萬個就學名額。
2.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
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式托育(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合作由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費用,加速提供平價教保服務。
3.輔以育兒津貼達到全面照顧:
對象由原來的0~未滿2歲,延伸為0~5歲(未滿)對於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且符合申領資格者提供育兒津貼作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的輔助措施。
(四)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
1.提升整體托嬰中心服務品質:
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托嬰中心輔導及管理機制,維持服務品質的穩定。
2.完善居家托育照顧服務體系:
深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輔導功能,提升訪視輔導人員職能及強化托育服務專業性。
3.建立提升品質及管理機制:
除定期評鑑及地方政府稽核等日常管理外,應依法揭露相關資訊,並增加獎勵機制,協助準公共幼兒園提供一定品質之教保服務,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4.營造友善幼托職場環境:
對於加入準公共機制的托嬰中心、幼兒園,逐步提升托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每月固定薪資至少3萬元,達一定服務年資者再予調整薪資,並優化照顧人力比,減輕人員工作壓力,穩定教保服務品質;另拉齊因應軍教配套措施之中央政府補助費用。
二、具體作法
(一)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1.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0~2歲):
結合現行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服務優勢,提供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社區化的類家庭照顧模式,且透過經費補助地方政府,結合專業團體或公益法人辦理,制定合理收托價格以提供平價及優質托育服務;同時挹注原鄉與偏鄉地區托育資源,配合當地文化因地制宜,提供具特色及近便性托育服務。
2.因地制宜設置公設民營托嬰中心(0~2歲):
衛生福利部自民國101年起輔導每個縣(市)設置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係結合社區相關資源,以非營利方式建構平等、普及、平價且優質化的托育模式。
3.協助推動政府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0~2歲):
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09年3月20日函頒「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政府機關(構)應先調查員工托育需求以及盤點辦公場地可以運用的空間,擇定設置居家式托育(職場保母)、托育家園或則托嬰中心,提供員工子女與孫子女能優先收托,倘若如有餘額缺時,必須須公開招收社區居民子女及孫子女。
4.符應家長托育子女需求,提前達成公共化增班目標(2~6歲):
(1)以公立國小校校有幼兒園為原則,都市地區人口密度高者,規劃設置非營利幼兒園,人口較少地區則設置公立幼兒園。
(2)補助地方政府運用學校空餘校地、預定地或公有土地,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
(3)地方政府如願意於民國110年至111年期間,加速加量擴大公共化供應量,若所增加班級無法設立為非營利幼兒園而設公立幼兒園者,除整修及充實教學設施設備等經費外,再補助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經費。
(4)公共化幼兒園增設2歲專班之環境整修與充實教學設施設備等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5.協助政府機關(構)推動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2~6歲):
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決議,協助政府機關(構)設置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教保中心,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及孫子女,有餘額再開放招收一般幼兒。
6.提高公共化幼兒園就學補助,減輕育兒負擔(2~6歲)。
7.提高教保員之教保費(2~6歲):
自民國112年1月起,中央政府補助教保員之教保費提高為每人每月2,000元。
8.調整教保服務人員與幼兒之照顧人力比例(2~6歲):
秉持「不影響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的機會」、「依各地區公共化供應量、各園各年齡幼兒現況等情形,分年逐步達成」、「一般私立幼兒園,以獎勵取代強制」等原則,逐步降低幼兒園班級學生人數,且以3歲至入國小前幼兒班級之師生比達1:12為目標,減輕教保服務人員負擔,提升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品質。
9.支持公立附幼推動平日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並採定額收費減輕家長負擔(2~6歲):
(1)為減輕家長負擔,自民國113年1月至6月,依據各園招生人數開班規模,補助不足支應園內教保服務人員或外聘人員之超時加班費及鐘點費;另補助開辦延長照顧服務家長繳費不足支應之行政費及寒假期間餐點費(每生每月補助500元)。
(2)自民國113年7月起,為確保公立附幼之平日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皆能得以開辦,額外補助各校增置1名課照服務人力,每年人事費65萬元,至少可服務15人;至第16人以上之服務,則由公立附幼原教保服務人員以超時加班費或支領鐘點費方式,或採外聘課照人員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
(3)參照非營利幼兒園採定額收費,學期中平日放學後,每日參加2小時,每月繳費為1,540元(35元×2小時×22日);又寒、暑假期間每月繳費3,000元(人事費2,000元+餐點費1,000元),放學後之延長照顧比照平日參加費用。至家長繳費不足支應延長照顧服務人力之人事費、行政費及餐點費(每生每月補助500元)等差額,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分攤。
10.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提供育兒家庭支持措施(2~6歲):
自民國113年7月起,選擇都會區人口密度高之非營利幼兒園及設有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公立幼兒園,計150個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每園補助增置1名教保服務人員,每年人事費75萬元。各據點每週排定固定服務時段,接受家長預約臨時照顧服務,同時規定每名幼兒每週預約之次數,採定額收費機制,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提供全國試辦地點及預約時段等相關資訊。
(二)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
1.托育協助支付金額(0~2歲)
2.提升托育品質措施(0~2歲):
(1)托嬰中心照顧比優化獎勵獎助:
為減輕托育人員照顧負荷,並提升托育服務品質,自民國110年起將托嬰中心照顧人力比由1:5調降為1:4,對於準公共托嬰中心因配合政策所增之人事及相關成本,未來4年由政府協助分攤費用,民國110年依照托嬰中心規模獎助增聘人力每人最高50萬元,111年至113年獎助比率維持100%。
(2)提升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獎助:
為獎勵準公共托嬰中心保障托育人員薪資以及協助優化設施設備,爰依托嬰中心收托規模予以獎助,運用於營運與人事成本、優化監視錄影設備、改善消防防焰地墊等環境和遊戲設施設備等項目,並藉由托育服務稽查的的審查機制,據以提升服務品質。
(3)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
為優化準公共保母照顧服務品質,前一年度無違規及前一年度考核通過者,民國110年至111年提供每人每年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5,000元,112年至113年持續優化居家托育環境安全,獎助提高至1萬2,000元,運用於居家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費、充實教玩具及托育場所之設施設備等,穩定居家托育服務品質。
(4)運用雲端儲存托嬰中心監視影像:
民國113年起由衛生福利部設置雲端儲存空間,將全國公私立托育機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私立托嬰中心)依法設置監視錄影設備錄製之影像保存達法定30日,避免錄製之檔案因人為操作不當或設備損壞等因素受損,確保受托兒童與家長及托育機構三方權益。
3.降低準公共就學費用情形(2~6歲)。
4.資訊公開透明,強化幼兒園(含準公共)管理機制(2~6歲):
(1)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周全稽查管理機制:
依幼照法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已有例常稽查管理及輔導措施,教育部依其園數規模補助增置人力經費,落實查察業務。
(2)收費資訊公開透明,便於家長即時查詢:
幼兒園依法每學年應將收費項目及數額報地方政府備查及辦理公告,透過資訊公開讓家長知道相關訊息。另外,為方便家長查詢,教育部民國109年8月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增加裁罰查詢專區。
(3)建立免付費諮詢專線,接受家長諮詢及通報現況:
家長及民眾除可在「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幼兒園查詢」專區,以園名或地址查詢幼兒園相關訊息,若有相關疑義,可即時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反映。此外,於民國108年7月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即時受理民眾諮詢,若有通報案件,即刻轉發地方政府查察。
(4)幼兒園違規均定有罰責,準公共作業要點另有退場規定,確保家長權益:
地方政府已建立查察及輔導機制,幼兒園有違規情事,依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罰則處分,並可按次連續裁罰,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後未改善者,除減招、停招及停辦等外,最重者廢止立案;若為準公共幼兒園,另依該要點退場規定,地方政府得於兼顧幼兒就學權益下,視違反規定情節自次學期或次學年解除契約,且經解除契約者2學年不得為申請對象。
5.配套機制(2~6歲):
(1)建立價格偏低者之調整機制:
為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及教保品質,對於收費偏低之準公共幼兒園制定合理收費調整機制(人事成本應占一定比率)。
(2)研議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機制:
透過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建置適齡適性的學習環境與課程等,引領準公共幼兒園逐步提升品質,提供優質之教保服務。
(3)提高教保員之教保費:
自民國112年1月起,中央政府補助教保員之教保費提高為每人每月2,000元。
(4)師生比納為第3期合作要件:
自113學年度起,將師生比1:12納為準公共之要件之一,其中師生比未達1:12者,如因園內幼生結構致未能於113學年度一次調整完成者,得於契約期間(113至115學年)內完成調整師生比至1:12;所產生成本反映於收費,並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調增之費用。至已達1:12且繼續維持者,則提供2年之獎勵經費。
(三)輔以育兒津貼達到全面照顧照顧:
1.民國112年1月起取消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限制,第1胎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第2胎每人每月發給6,000元,第3胎以上每人每月發給7,000元。
2.育兒津貼金額。
(四)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
1.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
(1)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為建議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已於110年6月4日發布訂定「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定於民國110年7月1日施行,針對給予受僱者優於法令之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2)強化勞工申請調整或減少工作期間之權益保障。
(3)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完善育嬰留職停薪制度
a.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津貼加碼至8成薪):
a1.為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之經濟支持,勞動部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發布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同年7月1日起,以公務預算按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2成,加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補助。
a2.為強化國軍官兵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經濟上的支持,國防部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修頒「軍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發給作業要點」,自同年7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20%計算,以公務預算加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薪資補助。
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訂定發布「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自同年7月1日起,於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併同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按其平均月投保俸(薪)額2成加發補助,並由公務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b.鬆綁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法規限制:
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並且不論其配偶是否就業(包括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讓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將強化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含領取津貼)及家庭照顧假等權益保障。
(4)要求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提供哺(集)乳室以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教育部將依據前開規定,要求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配合辦理。
2.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
為鼓勵雇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提供員工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透過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推廣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加強推動產業聚落提供托兒服務,以及促進職場哺(集)乳室普及化等,支持受僱者育兒,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五)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
1.優化兒童醫療照顧措施:
(1)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
輔導每個縣市至少有1家兒童重點醫院為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負責高危險妊娠以及新生兒加護照護與後續追蹤,並且規劃因地制宜的周產期轉診及運送流程,完備源自周產期起之醫療照護系統。
(2)建立分級分區的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將於各縣市規劃至少1家重點醫院,提供24小時兒童緊急傷病患醫療服務,及兒童重症加護照護,並協助個案的診治及轉介通報。
(3)跨院際整合資源,強化重難罕症照護能力與品質:
以焦點團隊方式推動跨院際的診斷或治療資源平台,提升診治成效、減少兒童失能。透過建置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平台,逐步地改善兒童缺藥情形。
(4)發展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及網絡:
提出國內兒童重症運送團隊建置指引,並組成1~2個示範團隊,培訓轉送專業人員,逐步擴大服務項目與範圍,藉以提升兒童重症轉診量能。
(5)發展家庭為基礎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
為強化未滿3歲兒童之初級醫療照護品質及落實預防保健,發展以家庭為中心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連結醫療衛生體系與社福體系,落實相關通報作業,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資源,主動關懷追蹤有潛在照護需求的兒童與家庭。
2.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
(1)孕期、產後之母嬰健康照護及不孕家庭之支持措施。
(2)兒童健康照護。
(3)健康知能宣導及傳播。
3.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
(1)跨域即時串接兒少家庭風險資訊:
為加強保護性個案及早預警,衛生福利部透過過往通報案件的大數據分析,建立通報個案預警模型。另衛生福利部未來擬將保護性案件受理通報階段導入人工智慧學習機器,分析量化資料供派案人員做分案參考,提高案件分流之精準度。
(2)發展早期介入服務方案及6歲以下兒童死因之預防措施:
衛生福利部將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挹注,補助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針對兒少保護案件發展差別化的處遇方案,如:因管教議題引發親子衝突的親職服務方案、親子協談方案,針對曾有兒時創傷經驗的父母及受虐兒少發展創傷輔導方案、不易照顧的孩童或家外安置個案協助照顧者提升教養能力等親職服務方案。
(3)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
衛生福利部自民國107年7月起,依照健保分區制度,全臺補助7家醫院為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自民國109年起7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業已配合辦理家長衛教服務方案,針對於院內就診個案,認有提供衛教或親職指導之需求者,得依需求辦理相關衛教或親職指導,以強化家長之照顧知能。
(4)強化跨網絡合作機制,運用案例落實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
重大兒虐案件多涉及跨網絡議題,針對訪視顯有困難、疑似重大兒虐案件進行不定期網絡討論,高受虐風險或有網絡合作需求之案件則納入定期會議列管討論。
4.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
(1)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a.賡續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逐年擴充服務區域,降低療育資源缺乏地區之數量,並擬具「療育資源缺乏地區布建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共同挹注資源於前開衛政、社政、教育體系早療資源共同缺乏地區,改善偏鄉早療資源不足,截至民國109年7月全數完成布建。
b.民國107年完成委託「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暨個案管理中心執行成效訪視輔導計畫」及「早期療育服務品質指標發展計畫」,108年研訂工作手冊以精進全國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另研訂社區療育及到宅服務工作指引及品質管理指標,積極提升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專業服務成效,並於109年辦理全國社區療育服務訪視輔導,了解地方政府運用品質管理指標落實情形。
(2)經濟弱勢家庭兒少福利措施:
a.多元管道宣傳,提升開戶率:
未來將利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傳,以衛生福利部部屬醫院對符合資格之家庭就診或健康檢查時,介紹前開帳戶,吸引符合資格之家庭參加,同時,商請保育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及村里長提供相關帳戶簡介給符合資格之家庭或進行現場解說,並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主動通知符合資格家戶申請開戶,對符合資格者提供諮詢與輔導,以提升開戶率,嘉惠更多弱勢兒少。
b.提供理財教育、就業機會及減少支出:
由於前開帳戶,儲蓄時間最長達18年,須時常提醒開戶人或提供誘因,以鼓勵開戶家庭持續儲蓄。因此,對於3至6個月內未有存款之帳戶,將請社工人員進行追蹤輔導,以鼓勵其能持續參加,若發現家戶內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提供就業服務或工讀機會;各地方政府亦有辦理以工代賑計畫,提供部分工時機會,或提供實物給付,節省家庭消費支出。此外,政府也將提供開戶人及其家庭相關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等課程,以增進經濟弱勢家庭理財管理技巧及知能。
c.強化地方政府執行能力:
規劃補助地方政府「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脫貧方案服務社工人力,藉此改善社工人力不足情形,並於民國108年起將前開帳戶宣導暨輔導情形納入社福考核指標;且定期與地方政府召開聯繫會議,討論帳戶相關議題;同時,培訓社工有關社會福利服務與就業相關知能,結合就業服務方案,精進執行成效。
d.多元協助長期安置兒少自存款,長期安置兒少之監護人為縣(市)首長,各縣(市)得研議編列預算、運用外界捐款或爭取公益彩券盈餘予以支應。
(六)友善生養的相關配套:
1.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
包括新婚及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承租社會住宅、新婚及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享有住宅補貼。
2.鼓勵生養的租稅優惠:
包括提供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租稅優惠、提供「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利息所得租稅優惠、社會住宅作為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得減免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以及房屋稅。
3.友善生養的交通措施:
包括打造婦幼友善的交通環境與打造婦幼友善的旅遊環境。
4.鼓勵婚育與家庭教育:
包括提升婚姻機會以及家庭教育。
肆、試題觀摩
一、臺灣近年來少子化趨勢非常明顯,請申論有那些政策措施可能提高年輕世代的生育意願? 【109社工師I】
二、試說明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的趨勢為何?並申論我國有那些因應少子女化的重要政策處方? 【110高考】
三、為了因應少子女化,行政院於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請說明少子女化現象所造成的影響為何?又該計畫所提出的少子女化對策為何? 【108高考】
四、高齡少子社會的形成包括多種成因,試舉二項造成高齡少子社會的成因及其解決對策。 【110高考】
五、許多國家紛紛採取各種措施對抗少子女化的人口變化,請說明依據2008年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採取那些育兒政策來對抗臺灣的少子女化趨勢? 【111地四】
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強調四個新政策目標,請申論在這四個目標下應該強化那些福利服務? 【111高考】
七、「臺灣少子女化嚴重、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等標題躍見於中外媒體報導。雖然我國政府也陸續提出一些刺激生育率的相關措施,但生育率仍未見起色。試從「友善婦女福利政策」的思維,針對臺灣因應少子女化的政策提出相關建議。 【110地三】
八、政府於107年公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提出「0~2歲嬰幼兒照顧」的相關政策與推動策略,試就「0~2歲嬰幼兒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具體措施論述之。 【108地四】
註:「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於110年1月29日核定修正。
九、請說明政府目前正在實施「準公共化」托育及幼兒園政策的內容,並說明這對臺灣偏低的生育率有何幫助? 【111社工師Ⅰ】
十、請說明我國政府目前推動的「準公共托育」政策的主要內涵和精神為何?又你對這項社會政策有何評論? 【108地四】
本文章出自國試論壇
本文作者-張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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