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照快報】115專技高考社工師 築起溫暖的牽繫
活動摘要:
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雙效學習】視訊:到點專注學習 +函授:雲端隨時複習 ,嘉義地區補公職、國營、教師考試最佳首選,專業輔考就找民雄志光預約試聽05-2061005
新班開課
科目 | 堂數 | 開課狀況 |
社會工作 | 14堂+總複習 | 114/9/12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 12堂+總複習 | 114/10/11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18堂+總複習 | 114/8/23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12堂+總複習 | 114/8/24 |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12堂+總複習 | 114/8/10 |
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 專技高考第一次社會工作師考試:113.10.15(二) - 10.24(四) 第二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114.04.08(二) - 04.17(四) |
考試日期 | 專技高考第一次社會工作師考試:114.02.08(六) - 02.09(日) 第二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114.07.26(六) - 07.28(一) |
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社會工作概論 |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 |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
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 |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
社會工作研究法 |
(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一、適用對象:自民國102年之後畢業者適用,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民國102年之前畢業者,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98年至102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112年3月1日以後完成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並取得證明文件者,應符合本標準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始予認。)
二、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實習項目 | 學習內容 |
---|---|
1.個案工作 | .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紀錄撰寫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社工倫理學習 |
2.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規劃 .團體帶領 .團體評估及記錄 .社工倫理學習 |
3.社區工作 | .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社工倫理學習 |
4.行政管理 | .社會工作研究 .方案設計與評估 .資源開發與運用 .督導、訓練與評鑑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社工倫理學習 |
三、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七、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考選部公告。
應考人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需開具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之證明。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不同機構實習,請分別開具證明。本證明書仍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如有不實,出證者皆應負法律責任。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
考試科目
社工師證照考與國考社會行政,考科雖然有些許差別,但可同時準備,一方面訓練自己答題演練的機會,另一方面也許可以在取得證照同時,奪得福利待遇優渥的社會行政,先考普考,接續社會工作師專技高考,年底時再考地特四等,一年即可有3次國考+證照的應試機會!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
專業科目 | ◎2.社會工作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工作管理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社工師考試科目減免
符合社工師考試所定應考資格,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一項所列學科至少二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任教年資,依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年資起算年月計算之。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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