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113社會工作師|專技證照|新班開課
活動摘要:
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規劃個人專屬課程就在中正志光數位學院05-2720180
考試資格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
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我國已是民主福利國家,對於社會福利工作勢必更加看重,從民國86年社工師法通過至今,
每年都有舉辦社工師專技高考,以社工師證照制度,來確保社會服務專業品質,
像美國等先進國家都已實施社工專業制度,可見此制度已成為全球趨勢,
台灣至目前為止,具社工師執照者仍無法滿足現在相關單位的需求,
社福機構則面臨到社工師嚴重短缺的情況,
有志於社會福利的考生,快點加入社工行列準沒錯。
等別 |
資格條件 |
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 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或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 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 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 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 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 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或社會服務機構(行政) 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服務)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 3.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概論。 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 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
考試資訊
成績計算
等別 |
成績計算 |
專技高考 社會工作師 |
1.社工師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2.應試科目總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普通科目國文成績X 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 所占百分比)。 3.應試科目任一科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及格。缺考科目,以0分計算。 |
考試科目
社工師證照考與高普考社會行政,考科雖然有些許差別,但可同時準備,一方面訓練自己答題演練的機會,
另一方面也許可以在取得證照同時,奪得福利待遇優渥的公務人員,
先考高普考,接續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年底時再考地方特考,一年即可有3次國考+證照的應試機會!
等別 |
應試科目 |
專技高考 社會工作師 |
◎1.國文(作文)
◎2.社會工作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工作管理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註:「◎」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考試地點
項目 |
考試地點 |
社會工作師 |
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3考區舉辦。 |
福利與實習
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一)適用對象:自民國102年之後畢業者適用,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民國102年之前畢業者,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民國98年至102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
(二)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實習項目 |
學習內容 |
個案工作 | 1.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2.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3.紀錄撰寫。 4.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5.社工倫理學習。 |
團體工作 | 1.團體工作規劃。 2.團體帶領。 3.團體評估及記錄。 4.社工倫理學習。 |
社區工作 | 1.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2.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3.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4.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5.社工倫理學習。 |
行政管理 | 1.社會工作研究。 2.方案設計與評估。 3.資源開發與運用。 4.督導、訓練與評鑑。 5.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6.社工倫理學習。 |
(三)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
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
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七)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考選部公告。
應考人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需開具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之證明。
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
不同機構實習,請分別開據證明。本證明書仍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出證者皆應負法律責任。
投考組合分析
國考類科何其多,讓人眼花撩亂,透過國考組合,將考科相近的類科整合起來,
讓考生一次準備,卻可以有多次考取的機會。只要善用投考組合,專攻特定類科,必能輕鬆省時,快速考取!
很多人認為同時準備就業與升學考試,要花許多心力。
其實,社會工作師考試中有許多科目和公職、就業等考試是大致相同的,況且考題相似度幾乎雷同,
只要掌握住答題方向及要領,想要一次征服多種考試並非不可能!
以下整理出各公職類考試科目對照一覽表,讓您更清楚瞭解自己的優勢在哪裡,以利訂定作戰計畫。
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普考、地特四考-社會行政
考試類別 |
高普考 |
(公職) 地方特考-四等 |
(證照) |
等別 |
|
四等 |
高考 |
考試類科 |
|
社會行政 |
社會工作師 |
考試日期 |
|
每年12月 |
每年舉辦2次 第一次:每年2月 第二次:每年7月底 |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測驗)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
專業科目 |
※行政法概要 |
◎社會工作 |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
◎社會工作概要 |
◎社會工作管理 |
||
社會研究法概要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
||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
|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
【註】:「※」採測驗題型,「◎」採申論與測驗混合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 |
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高考、地特三考-社會行政
考試類別 |
高普考 |
(公職) 地方特考-三等 |
(證照) |
等別 |
|
三等 |
高考 |
考試類科 |
|
社會行政 |
社會工作師 |
考試日期 |
|
每年12月 |
每年舉辦2次 第一次:每年2月 第二次:每年7月底 |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測驗)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
專業科目 |
◎行政法 |
◎社會工作 |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管理 |
||
社會研究法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
||
社會福利服務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
社會學 |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註】:「※」採測驗題型,「◎」採申論與測驗混合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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