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特考(移民行政)工作內容、報考優勢-中正志光公職
活動摘要:
移民行政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 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預約試聽05-2720180中正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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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簡介
移民行政考試近3年各類科錄取數據比較表
等別 | 類科(組)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二等 | 移民行政 | 4 | 4 | 2 | 2 | 2 | |
三等 | 移民行政(英文) | 30 | 30 | 18 | 18 | 15 | |
移民行政(日文) | 1 | 1 | 1 | 1 | 1 | ||
移民行政(西班牙文) | - | - | - | - | - | - | |
移民行政(法文) | - | - | - | - | 1 | ||
移民行政(韓文) | - | - | - | - | - | - | |
移民行政(葡萄牙文) | - | - | 1 | 1 | - | - | |
移民行政(越南文) | 5 | 5 | 2 | 2 | 5 | ||
移民行政(泰文) | 1 | 1 | 4 | 4 | 6 | ||
移民行政(印尼文) | 5 | 5 | 7 | 7 | 8 | ||
移民行政(德文) | - | - | 1 | - | - | - | |
移民行政(俄文) | - | - | - | 1 | 1 | ||
四等 | 移民行政 | 4 | 4 | 2 | 1 | 4 |
應考資格體檢
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移民四等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項目 | 體格檢查標準 |
身高 | 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
體格指標 |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 | 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其他 |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成績計算
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移民四等 |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移民四等 |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
移民行政 | 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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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 第三試:口試(二等) |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 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
口試 (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考古題下載
移民署特考 | |||
三等 | 四等 | ||
移民行政 | |||
三等 | 四等 | ||
考試資源 | |||
線上測驗 | 考取心得 | 考取學員專訪 |
工作常見問題
Q:移民署特考科目?
移民署特考分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二等、三等、四等考科差異不大,當中三等的外國文科目為選試科目
,分為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等。
Q:移民行政內政部入出國組織架構?
所執掌的業務範為有「國境管理」、「移民輔導」、「移入對象管理」、「非法移民管理」 及「移出資訊及協助服務」等事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
|
1.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 |
2.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 |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 |
4.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 |
5.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 |
6.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 |
7.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 |
8.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 |
9.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 |
10.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 |
11.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 |
12.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 |
13.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Q:移民署特考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移民行政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
專勤事務大隊及 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
全國6收容所及 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入出國事務組 |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
移民事務組 |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
國際事務組 |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
移民資訊組 |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
秘書室 |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4.檔案管理。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7.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8.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
人事室 | 人事事項。 |
會計室 |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政風室 | 政風事項。 |
服務事務大隊 |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6.移民輔導之執行。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
專勤事務大隊 |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
國境事務大隊 |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
收容事務大隊 |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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