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特考】司法特考 每周三下午4點 招考考情說明會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司法考試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當中四等、五等考試,不限法律相關科系皆可報名,考取後享有公務人員福利,且工作單純穩定,讓您擁有良好的生活品質!
考試簡介
司法特考
司法人員考試(簡稱司法特考),為因應司法及法務等機關用人需求而舉辦的特種考試,並設立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職系分為司法行政及法醫二種。雖然用人機關主要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但司法事務相關的工作職缺分佈於各領域,因此並非必須具備法律相關背景才能報考。而司法人員屬於專業領域的人才,各職缺另有加給,其起薪略高於一般公務員。
司法特考資格條件
司法人員考試,只要年滿18歲以上,並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即可,其中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而五等無學歷限制,即使您的專業不是法律本科,只要符合以上條件,您也有機會成為守護正義的一份子!
司法三等 | 1.18歲以上。(監獄官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2.大學以上學歷。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相關系所畢業。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所畢業 |
司法四等 | 1.18歲以上。(監所管理員、法警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2.高中(職)以上學歷。 |
司法五等 |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司法特考職組職系分為「法務/司法行政」及「刑事鑑識/法醫」,後者設有三等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2類科,其餘類科為司法行政職系類科。
職組 | 職系 | 等別 | 類科 |
法務 | 司法行政 | 三等 | 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營繕工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 ||
五等 | 錄事、庭務員 | ||
刑事鑑識 | 法醫 | 三等 | 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
司法機關有那些
法務部所屬機關可略分為檢察、調查、廉政、行政執行、矯正五大系統。
直屬機關包括最高檢察署(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檢察事務)、臺灣高等檢察署(轄屬各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各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轄屬金門地方檢察署)、調查局(轄屬各調查處、站)、行政執行署(轄屬各分署)、廉政署 、矯正署(轄屬各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等。詳細資訊可到法務部官網瀏覽→法務部所屬機官介紹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司法特考分發及限制轉調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發單位有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及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等。
司法三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公證人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核閱公證及認證請求書、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製作認證書、其他交辦事項。 |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少年觀護,依負責業務之不同,區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兩類職務,詳細工作項目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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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成年觀護:細分為四大項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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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
行政執行官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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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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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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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辦理稅務、銀行及證劵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 供財稅、會計、銀行及證劵等專業意見。 |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辦理營繕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供建築、土木、 結構及營繕工程等專業意見。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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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電腦和資訊等專業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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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營繕、土木和環保等專業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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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襄助檢察官 偵辦有關資金查核、重大金融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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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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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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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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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別、外傷鑑識、遺體解剖、解剖病理之試驗, 藥毒物身體殘留量鑑定,藥毒物血中濃度測定,藥毒物不良反應識別,藥毒物種類鑑定 等,以期找出明確的死因及推斷死亡方式。 |
鑑識人員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對各級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委託之鑑定案,進行法醫病理切片及其相關死因鑑定、法醫毒藥物、血清 證物及 DNA 鑑定等。 |
司法四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法院書記官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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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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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透過郵務機關或親自執行文書送達、查封、鑑價、詢價、拍賣動產、 不動產、製做扣押命令、對債務人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拘提、管 收債務人之執行。 |
執行員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監所管理員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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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錄事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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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於開庭時指揮交辦事項、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司法特考分配訓練
- 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60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40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 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學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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