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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斗六市龍潭路5之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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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六 10:00-19:00 週日公休 (假日營業時間)

【司法特考】司法特考 每周三下午4點 招考考情說明會

活動時間:2025/04/02 00:00 至 2025/05/10 23:30止

標籤: 司法特考   司法三等   司法四等   司法五等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司法考試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當中四等、五等考試,不限法律相關科系皆可報名,考取後享有公務人員福利,且工作單純穩定,讓您擁有良好的生活品質!

考試簡介

司法特考

司法人員考試(簡稱司法特考),為因應司法及法務等機關用人需求而舉辦的特種考試,並設立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職系分為司法行政及法醫二種。雖然用人機關主要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但司法事務相關的工作職缺分佈於各領域,因此並非必須具備法律相關背景才能報考。而司法人員屬於專業領域的人才,各職缺另有加給,其起薪略高於一般公務員。 

司法特考資格條件
司法人員考試,只要年滿18歲以上,並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即可,其中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須高中()以上學歷;而五等無學歷限制,即使您的專業不是法律本科,只要符合以上條件,您也有機會成為守護正義的一份子!

司法三等 1.18歲以上。(監獄官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2.大學以上學歷。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相關系所畢業。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所畢業
司法四等 1.18歲以上。(監所管理員、法警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2.高中(職)以上學歷。
司法五等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司法特考職組職系分為「法務/司法行政」及「刑事鑑識/法醫」,後者設有三等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2類科,其餘類科為司法行政職系類科。
職組 職系 等別 類科
法務 司法行政 三等 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營繕工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
四等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五等 錄事、庭務員
刑事鑑識 法醫 三等 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司法機關有那些
法務部所屬機關可略分為檢察、調查、廉政、行政執行、矯正五大系統。
直屬機關包括最高檢察署(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檢察事務)、臺灣高等檢察署(轄屬各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各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轄屬金門地方檢察署)、調查局(轄屬各調查處、站)、行政執行署(轄屬各分署)、廉政署 、矯正署(轄屬各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等。詳細資訊可到法務部官網瀏覽法務部所屬機官介紹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司法特考分發及限制轉調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發單位有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及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等。


司法三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公證人 司法院所屬法院 核閱公證及認證請求書、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製作認證書、其他交辦事項。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少年觀護,依負責業務之不同,區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兩類職務,詳細工作項目分述如下:
  1. 少年調查官,包括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並於少年事件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執行交付適當之輔導、執行因心神喪失不付審理而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之案件、執行轉介輔導等。
  2. 少年保護官,包括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少年保護事件之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禁戒處分、治療處分、執行檢察署囑託執行之少年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親職教育輔導處分等。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成年觀護:細分為四大項工作,包括:
  1. 緩刑及假釋付保護管束(包括一般案件、施用毒品案件、性侵害案件等)。
  2. 保護管束輔助措施(包括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測謊)。
  3. 緩起訴處分案件(包括執行緩起訴處分所附義務勞務、執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必要命令等)。
  4.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家事調查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 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1. 督同書記官及執行員,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等。
  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監督、審核、制度之規劃及研擬、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諮商及解釋、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與其他機關之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決定等。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1. 法院書記官: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司法院所屬法院
  1. 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 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4. 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5.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 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
  6. 辦理稅務、銀行及證劵事件、依法參與訴訟程序、於保全證據程序中協助調查證據。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司法院所屬法院 辦理稅務、銀行及證劵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 供財稅、會計、銀行及證劵等專業意見。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司法院所屬法院 辦理營繕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供建築、土木、 結構及營繕工程等專業意見。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並製作筆錄。
  3. 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 所定職務之執行。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電腦和資訊等專業犯罪,包括:
  1. 蒐集電腦網路、電磁記錄相關卷證資料。
  2. 運用電腦工具軟體擷取、蒐集網路數位犯罪之靜態及動態電子證據。
  3. 勘驗電腦、網路、數位儲存媒體、電信通訊裝置、電子裝置等設備之數位電磁記錄。
  4. 運用轉換工具軟體判讀(解譯)網際網路通訊協定電磁封包記錄。
  5. 研議鑑定(鑑識)標的、範圍及聯繫協調鑑定(鑑識)相關事項。
  6. 判讀專業機構之鑑定(鑑識)報告。
  7. 依據調查結果,襄擬卷證分析報告。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營繕、土木和環保等專業犯罪,包括:
  1. 確認設計、結構計算及施工之方法,勾稽犯罪手法及態樣,襄擬偵查計畫。
  2. 調查各類型工程案件舞弊手法。
  3. 採集試體、進行試驗,判讀試驗結果。
  4. 勘驗現場,分析研判是否有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情形。
  5. 依據調查結果,襄擬卷證分析報告。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襄助檢察官 偵辦有關資金查核、重大金融犯罪,包括:
  1. 蒐集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核資金流向。
  2. 蒐集稅捐資料,查證有無逃漏稅捐之行為。
  3. 分析上市櫃公司之證券交易資料,查明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
  4. 蒐集會計資料、調查有無記帳不實、掏空公司及背信等犯行。
  5. 依據調查結果,襄擬卷證分析報告書或偵查計畫。
心理測驗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1. 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 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 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心理輔導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1. 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 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 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 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 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 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 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監獄官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1. 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 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 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 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公職法醫師 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別、外傷鑑識、遺體解剖、解剖病理之試驗, 藥毒物身體殘留量鑑定,藥毒物血中濃度測定,藥毒物不良反應識別,藥毒物種類鑑定 等,以期找出明確的死因及推斷死亡方式。
鑑識人員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對各級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委託之鑑定案,進行法醫病理切片及其相關死因鑑定、法醫毒藥物、血清 證物及 DNA 鑑定等。

司法四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1. 法院書記官: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法警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1.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司法院所屬法院 透過郵務機關或親自執行文書送達、查封、鑑價、詢價、拍賣動產、 不動產、製做扣押命令、對債務人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拘提、管 收債務人之執行。
執行員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1. 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 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司法五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錄事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1. 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司法院所屬法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於開庭時指揮交辦事項、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司法特考分配訓練
  1. 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2.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60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40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3.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4. 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5. 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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