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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新營區三民路76之2號

06-6352141

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志光文理短期補習班新營分班-南市教社字第1111367389號

每周四 下午15:00【司法特考】考情說明會

活動時間:2024/03/01 00:00 至 2024/03/31 21:30止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三等   鐵路特考佐級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固定招考, 不是法律系都可以報考。雙師資課程規劃、每月提供免費申論批改、上課環境佳,新營、柳營、鹽水、後壁、東山、白河等地區補公職、國營、教師考試最佳首選,專業輔考就找新營志光06-6352141。

類科推薦

【司法四等】招考5大好處 CP值超高!

 1.入門檻低: 高中職畢業(不用法律系也能考)
 2.容易考取:報考人數少
 3.錄取率高:各類科超高錄取率8%~43%
 4.月薪超多:月薪資約43,000-50,000元,優於一般大學生在外工作薪資
 5.題型簡易:試題不再刁鑽難寫,四等考試科目由申論題型改為「測驗題型」及「混合題型」

▲監所管理員-推薦男性應考人準備

1.高中畢業即可考,穩定開缺
2.任滿六年,可轉任一般行政單位
3.月休13天,月薪46000元
4.題型簡單-2科混合題2科選擇題!
5.111年錄取率女生高達53.13%,男生高達23.14%簡單考取公務員

▲法警/執達員/執行員

1.錄取率高8%~13%
2.考試科目投考組合多
3.工作內容相對輕鬆

▲法院書記官-推薦喜歡文書行政職工作

1.薪資優渥48000~52000元
2.穩定大量開缺
3.服務滿年限可轉考司法官、律師

司法人員薪資待遇

等別

薪水待遇

司法三等

約60,000-75,000元

司法四等

約43,000-50,000元

司法五等

約32,000元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每年5月
  • 考試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每月8月


應考資格

項目

考試日程

司法三等

1.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大學以上學歷。
2.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司法四等

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司法五等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等別

成績計算

司法三等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四等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司法五等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三等

監獄官」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除「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均採個別口試。


體格檢查
三等「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等類科,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司法人員特考體格檢查標準表


體能測驗
項目: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及格標準:男性為550秒內,女性為620秒內。(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憲法30%、法學緒論30%)與英文40%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
觀護人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行政執行官 1.刑法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1.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2.民法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1.民法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6.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 財經實務組)
1.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2.刑法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1.刑法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1.刑法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法院書記官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監獄官 1.監獄學;2.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3.犯罪學與再犯預測;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5.諮商與矯正輔導;6.刑事政策
心理測驗員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公職法醫師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特考錄取分數計算,看這篇→司法特考錄取成績計算方式,總成績未滿50分者不錄取


 
類科 工作內容
公證人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社會勞動等案件及其他社區矯治業務。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家事調查官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與移送機關就執行相關事宜協調、聯繫,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處理,並就符合法定要件之義務人向法院及聲請拘提、管收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法院書記官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監獄官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司法四等

  1. 「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體格檢查

四等考試各類科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司法人員特考體格檢查標準表

體能測驗

項目: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及格標準:男性為550秒內,女性為620秒內。(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憲法30%、法學緒論30%)與英文40%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3.◎民法概要 4  .◎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3.刑事訴訟法概要 4  .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行政法概要  

執達員

3.◎民法概要 4  .※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3. ◎民法概要 4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監獄學概要 4.※刑法概要 5.◎犯罪學概要 6.※監獄行刑法概要

備註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為申論式試題。

  2. 四等除「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申論式試題占60%、測驗式試題占40%外,其餘混合式試題科目,申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各占50%

  3. 五等「國文」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占分比重單選題為70%、複選題為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類科

工作內容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法警

【法院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值日值夜、協助民事強制執行。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

執行員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並負責執行拘提被拘提人及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司法五等

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不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70%與英文30%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備註

1.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為申論式試題。

2.五等「國文」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占分比重單選題為70%、複選題為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類科

工作內容

錄事

【法院錄事】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檢察署錄事】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1.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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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選上課時段,學習安心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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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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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完整彩色板書,省去抄寫時間。
  3. 教材宅配到府,不怕日曬雨淋。
  4. 在家隨時上課,如同老師親臨。
  5. 不限觀看次數,不懂倒帶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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