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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久不見的稅法釋字-第798號解釋之說明|國試論壇

活動時間:2021/04/20 00:00 至 2023/05/09 13:00止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活動摘要:

財政部之函釋[1],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許久不見的稅法釋字-第798號解釋之說明|國試論壇

一、解釋爭點(前言)
財政部之函釋[1],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二、解釋內容節錄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
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查其立法意旨,係立法者考慮國內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維持不易,故予以免徵使用牌照稅,
以減輕其經營組織之負擔。其免稅主體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免稅客體係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專
供該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且每一團體和機構最多可享有3輛之免稅優惠。
至各該團體和機構是否附屬於同一法人,以及是否設於同一行政區域,則與免稅交通工具數量限額之計算無涉。


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應包括依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
經中央或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
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且法人附設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其機構之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每一團體和機構經許可設立在案,具有獨立之財務及會計,得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其雖非法人,亦得為納稅主體。每一團體和機構,既得為稅捐之納稅主體,
則得為依法享有稅捐減免優惠之免稅主體,自屬當然。


函釋稱:「另該條款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之立法意旨並顧及租稅公平,
准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及
函釋之說明四稱:「……財團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免稅車輛數限額,
應依本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規定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限定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法人及其附設之機構,應合併計算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數量限額,
使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附設而各自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其交通工具即使符合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之免稅要件,
亦不能各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於3輛限額內免徵使用牌照稅,
形同以該法人而非每一團體和機構為免稅主體,且限縮免稅客體之範圍,顯與上開規定之免稅要件不符,
並與立法意旨有違。是系爭函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三、延伸學習:租稅法定主義之意義
自釋字第443號解釋開始,我國之法律保留體系便邁入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領域,
至於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領域之展現,即呈現在稅捐法定主義當中,稅捐係國家依法高權而強制課徵,
人民無法獲得任何有感的對待給付,故常引發不滿而導致反抗,所謂「無代表不納稅」,即為此例。
有鑒於此,
各國之憲法莫不關注稅捐徵收及其相關法律依據,在我國憲法第19條亦有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之正當性必須有民主授權,換言之,國家課稅必以法律授權之形式呈現,此即所謂「稅捐法定主義」
;在法律層級當中,可見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此為將釋憲實務及學說見解而具體化的稅捐法律主義之依據。


另外,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要求下,針對人民不同權力侵害之程度,存在有不同相應位階之法律要求,
在稅捐法定主義中,稅捐乃公法上法定之債,代表著對於影響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變更與消滅之事項稅捐主體、
稅捐客體、稅捐客體之歸屬、稅基、稅率,必須以國會通過之法律規定方屬合憲,屬絕對國會保留之層級,
根據釋字第217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
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亦表達相同意旨;
除此之外於釋字第640解釋號亦已承認「稅捐稽徵程序」亦屬法律保留事項。

惟自釋字第565號解釋開始,其理由書第一段:「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
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
從「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之論述觀察,
可發現我國釋憲實務似乎改變見解,將稅捐之構成要件從絕對法律保留之位階降至相對法律保留。


但學說認為,人民之憲法上義務,僅有男性須完成服兵役之義務,
而受教育的義務在現代社會早已趨近於權利之性質,故實際上僅剩納稅較具有單純的義務性質,
因此對於稅捐之構成要件不可不慎,須具有較高之民意依據,應以國會通過之法律作為課稅基礎,
採取絕對法律保留之位階;除此之外,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如有涉及稅捐構成要件,
因決議之性質依照釋字第374號解釋:「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
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
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屬於行政規則,自不應對稽徵機關產生任何拘束力。


四、考點分析
本號解釋是近期最新的一號稅法釋字,解釋爭點為稅法基本三原則當中的租稅法律主義[2],
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點,又本解釋雖然涉及使用牌照稅,然而攸關的法條意義並不困難,
因此很有變成考題的可能性,本條也涉及稅捐優惠的規定,在稅捐優惠的違憲審查首重立法目的之探求,
社福機構之稅捐優惠,必然伴隨弱勢救助等等立法目的,也屬於考生可以臨場發揮並作答的範圍。

[1]字號較為不重要故省略
[2]其他兩者為: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稽徵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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