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六15:00,民航特考說明會,英文人的優勢在這
活動時間:2024/03/01 00:00 至 2024/04/01 21:00止
標籤: 民航特考四等 民航特考三等 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航空車輛修護 飛航管制 飛航諮詢 航空管制 航空通訊 航空駕駛(選試飛機飛行原理) 航務管理 航空器維修 航空駕駛 飛行控制
活動摘要:
民航工作性質獨特,高壓力及高專業性的工作,三等考試:飛航管制、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4科別。四等考試:設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3科別。 上述各科別皆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近幾年民航人員出缺皆以三等考試為主,合格錄取後以薦任六職等晉用。
重要資訊
重要日程 | |
報名日期 | 113.05.28 - 113.06.06 |
考試日期 | 113.09.07 - 113.09.08 |
口試日期 | 113.09.09(一) |
二試口試 | 113.12.15(日) |
放榜日期 | 第一試:預計113年10月 第二試:預計113年12月 |
應考資格 | |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須有相關資歷及受訓證明。 | |
科別 | 資格條件 |
飛航管制 飛航諮詢 航空通信 |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得有證書者。 |
2.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 |
3.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 |
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飛航檢查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
1.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 |
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
3.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 |
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
前項航空駕駛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大型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達1,500百小時及大型航空器飛航年資達七年。 | |
前項所稱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所出具之證明。 | |
航務管理 |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得有證書者。 |
2.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 |
3.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 |
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適航檢查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得有證書者。 | |
2.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 |
3.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 |
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前項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及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工作年資達五年。 | |
前項所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所出具之證明。 |
年齡限制 |
1. 飛航管制:18歲以上,35歲以下。 |
2. 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18歲以上,45歲以下。 |
3. 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18歲以上,55歲以下。 |
4. 航務管理:18歲以上。 |
體檢標準 | |
飛航管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視力: | |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1.0以上。 | |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0.5以上。 | |
2.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飛航諮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5.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航空通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5.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飛航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
2.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航務管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5.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適航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
2.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筆試資訊
考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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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
飛航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飛航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飛航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適航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成績計算 |
1.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 |
2.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
3.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錄取標準 |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1.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
2.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
3.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
4.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
5.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
口試資訊
口試項目 | ||
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 ||
項目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
2.語音與語調,20分。 | 2.語音與語調,15分。 | |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 |
4.應變能力,20分。 |
薪資待遇
薪資待遇 | ||||
等別 | 任用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民航三等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28,390元 | 25,130元 | 53,520元 |
公家與私人企業差異 | |||
差異假別 | 一般公司 | 公務人員 | |
事假/病假 | 請假扣薪 | 事假5天,病假28天,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
特休假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3天、一年7天、三年14天、五年15天、滿二十五年達30天。 | 一年7天、三年14天、六年21天、九年28天、滿十四年即達到30天。 | |
政府包辦生活 | |||
補助事項 | 補助內容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資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資(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
喪葬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3~5個月薪資 | ||
子女教育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35,800元 | ||
急難貸款 |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60萬元 | ||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
工作分發
分發與工作 | ||
科別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理」之服務,由管制員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過程中,利用目視、雷達、其他輔助性自動化監視及助導航裝備,經由無線電或數據通信,將相關訊息及指示提供予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負責國內外航空情報資料之搜集、提供及飛航諮詢服務: |
1.臺北飛航情報區各機場場站設施及助航相關設備飛航公告之發布,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規劃飛航任務。 | ||
2.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計畫等相關飛報檢核與傳遞作業。 | ||
3.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班飛航前及降落後之飛航情報服務。 |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
1.固定通信服務。 | ||
2.行動通信服務。 | ||
3.飛航資料監控。 | ||
飛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並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
1.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 ||
2.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 ||
3.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 ||
4.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 ||
5.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各航空站 |
1.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
2.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 ||
3.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 ||
4.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 ||
5.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 ||
6.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 ||
7.停機坪管理。 | ||
適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
1.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 ||
2.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 ||
3.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 ||
4.航空器維修及改裝作業檢查。 | ||
5.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 ||
6.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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