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署考試說明會,薪資50K起,外語人才最吃香的公職考試
活動摘要:
移民行政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 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預約試聽崑山志光06-2058506
考試介紹
移民署特考介紹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 | |
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
考試日程 | |
報名日期 | 114.03.07-114.03.17 |
筆試日期 | 114.06.14-114.06.15 |
體測日期 | 114.10.14 |
口試日期 | 114.11.08 |
放榜日期 | 1.第一試:預計114年10月 2.第二試:預計114年11月 3.第三試:預計114年1月 |
簡章連結 |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簡章 |
考試地點 | |
筆試地點 | 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 |
體能/口試地點 | 臺北 |
應考須知
報名資格 | |
移民二等 |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移民三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移民四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認可之英語檢定測驗 |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外語能力測驗(FLPT)。 |
體格檢查標準 | |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身高 | 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
體格指標 |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 | 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其他 |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2.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
3.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
4.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
6.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 |
移民二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2.憲法與英文(各占50%) | |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
類科 | 筆試 | 體能 | 口試 | |
移民行政 | 二等 | 1.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2.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行政法研究 |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移民行政 | 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無 | |
移民行政 | 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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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薪水福利
薪資待遇 | ||||
等別 | 任用職等 | 本俸 | 專業加給 | 薪水待遇 |
移民二等 | 薦任七職等本俸一級 | 30,620 元 | 26,040 元 | 56,660 元 |
移民三等 | 薦任六職等本俸一級 | 28,390 元 | 25,130 元 | 53,520 元 |
移民四等 | 委任三職等本俸一級 | 20,590 元 | 21,110 元 | 41,700 元 |
公家與私人企業差異 | |||
差異假別 | 一般公司 | 公務人員 | |
事假/病假 | 請假扣薪 | 事假5天,病假28天,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
特休假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3天、一年7天、三年14天、五年15天、滿二十五年達30天。 | 一年7天、三年14天、六年21天、九年28天、滿十四年即達到30天。 | |
政府包辦生活 | |||
補助事項 | 補助內容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資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資(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
喪葬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3~5個月薪資 | ||
子女教育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35,800元 | ||
急難貸款 |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60萬元 | ||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
分發工作
分發地點及工作 | |
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入出國事務組 |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 |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 |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 |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 |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 |
移民事務組 |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 |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 |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 |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 |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 |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 |
國際事務組 |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 |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 |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 |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 |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 |
移民資訊組 |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 |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 |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 |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 |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 |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 |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 |
秘書室 |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 | |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 |
4.檔案管理。 | |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 |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
7.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
8.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 |
人事室 | 人事事項。 |
會計室 |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政風室 | 政風事項。 |
服務事務大隊 |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 |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 |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 |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 |
6.移民輔導之執行。 | |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 |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 |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 |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 |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 |
專勤事務大隊 |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 |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 |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 |
國境事務大隊 |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 |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 |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 |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 |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 |
收容事務大隊 |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
錄取數據
錄取統計 | |||||||
等別 | 試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三等 (英文) |
二試 | 27 | 26 | 17 | 66.12 | 17 | 65.38% |
一試 | 155 | 135 | 61.6 | 31 | 22.96% | ||
三等 (韓文) |
二試 | 27 | 3 | 1 | 50 | 0 | 0.00% |
一試 | 3 | 3 | 62.84 | 3 | 100.00% | ||
三等 (越南) |
二試 | 3 | 14 | 11 | 50 | 10 | 71.43% |
一試 | 18 | 17 | 50 | 14 | 82.35% | ||
三等 (泰文) |
二試 | 14 | 2 | 6 | 65.4 | 2 | 100.00% |
一試 | 5 | 5 | 50 | 2 | 40.00% | ||
三等 (印尼) |
二試 | 2 | 17 | 11 | 65.4 | 11 | 64.71% |
一試 | 27 | 24 | 55.46 | 20 | 83.33% | ||
四等 | 二試 | 18 | 26 | 12 | 70.17 | 16 | 61.54% |
一試 | 408 | 294 | 65.33 | 29 | 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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