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 身障特考資格條件、薪資福利與考科一次看懂
活動摘要:
想了解身心障礙特考的應試資格、考試科目、薪資待遇與錄取分發等資訊?永康志光數位學院提供完整解析,協助您順利準備考試,邁向穩定公職之路!
應試資格身特
為兼顧機關用人實際需求及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參照現行高普考試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修正身心障礙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並調整部分應試專業科目題型;另並修正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僅列考一科,及配合調整三等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以下科目以修正草案為主,預計113年7月1日施行,詳細考試科目仍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以下科目以修正草案為主,預計113年7月1日施行,詳細考試科目仍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身心障礙特考應考資格
等別 | 資格條件 |
---|---|
身障三等 |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
身障四等 | 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
身障五等 | 18歲以上,無學歷限制。 |
備註 | 1.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技術類科除具有三等或四等應考資格之一外,須符合各類科規定相關科系、證書。 |
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筆試成績 | 1.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乘以 2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 80%,合併計算之。 2. 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總成績 | 1. 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60%,實地測驗成績占 40%。 |
備註 | 1.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 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2) 實地測驗成績未滿 60 分。 (3) 總成績未滿 50 分。 |
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身障三等 | ◎1. 基礎能力測驗(作文 40%、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 |
身障四等 | |
身障五等 | ※ 國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自 112 年起,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三等專業課目
一般行政 | ◎2.行政法;◎3.行政學;4.政治學;5.公共政策 |
一般民政 | ◎2.行政法;◎3.行政學;4.政治學;5.地方政府與政治 |
戶政 | ◎2.行政法 ◎3.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5.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
社會行政 | ◎2.行政法 3.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4.社會學 5.社會工作 |
勞工行政 | ◎2.行政法 3.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4.勞資關係 5.就業安全制度 |
文化行政 | 2.本國文學概論 3.藝術概論 4.文化人類學 5.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
教育行政 | ◎2.行政法 3.教育行政學 4.教育哲學 5.教育心理學 |
人事行政 | ◎2.行政法 ◎3.行政學 4.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5.現行考銓制度 |
財稅行政 | ◎2.財政學 ◎3.民法 ◎4.會計學 ◎5.稅務法規 |
金融保險 | ◎2.會計學 3.貨幣銀行學 4.保險學 5.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
會計 | ◎2.財政學 ◎3.會計審計法規 ◎4.中級會計學 ◎5.政府會計 |
審計 | ◎2.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3.財政學 ◎4.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 ◎5.中級會計學 |
統計 | 2.統計學 3.資料處理 4.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5.經濟學 |
法制 | ◎2.行政法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經建行政 | 2.統計學 ◎3.經濟學 4.公共經濟學 5.貨幣銀行學 |
交通行政 | 2.運輸學 3.運輸經濟學 4.運輸規劃學 5.交通政策與行政 |
地政 | 2.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3.土地政策 ◎4.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5.不動產估價 |
機械工程 | 2.熱力學 3.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4.機械設計 5.機械製造學 |
衛生技術 | 2.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3.公共衛生學 4.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5.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
電力工程 | 2.電路學 3.計算機概論 4.電子學 5.電力系統 |
電子工程 | 2.電路學 3.計算機概論 4.電子學 5.電磁學 |
資訊處理 | 2.資料結構 3.資通網路與安全 4.資料庫應用 5.資訊管理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五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法學大意;※2.行政學大意 |
一般民政 | ※1.法學大意;※2.地方自治大意 |
電腦打字 | ※1.計算機大意;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 |
戶政 | ※1.法學大意;※2.戶籍法規大意 |
社會行政 | ※1.社會工作大意;※2.社政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 ※1.教育學大意;※2.教育法規大意 |
人事行政 | ※1.法學大意;※2.人事行政大意 |
財稅行政 | ※1.財政學大意;※2.稅務法規大意 |
會計 |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錄事 | ※1.法學大意;※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經建行政 | ※1.法學大意;※2.經濟學大意 |
地政 | ※1.土地行政大意;※2.土地法大意 |
電子工程 |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試場分發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 |
限制轉調 | 不得申請分回原訓練機關。除了分配職務和考試等級類科不相當,不然不得改分配。 |
工作介紹
薪資待遇
等別 | 薪水待遇 |
身心三等 | 約50,850元 |
身心四等 | 約42,970元 |
身心五等 | 約34,880元 |
備註 | 【註】: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 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行政類工作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一般行政 | 中央部會、各級學校單位、鄉鎮市公所。 | 一般行政業務、總務採購、協助學校行政業務及 公文登記收發、檔案管理。 |
一般民政 | 各鄉鎮市公所。 | 一般民政業務、處理村里事務。 |
社會行政 | 各鄉鎮市公所、勞工保險局、教養院。 | 社會福利業務、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 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
勞工行政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局。 | 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 及國民年金、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競賽業務。 |
人事行政 | 各縣市政府人事處、室、各級學校單位。 | 人事行政業務及待遇、退休、撫卹、公保、 健保等事務。 |
教育行政 | 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單位。 | 各項事務及文書行政、學務行政及臨時交辦事項。 |
文化行政 |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 舉辦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活動的籌畫、監督。 |
戶政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戶政事務所。 | 國境內查驗執行等相關業務:辦理非法外籍及大陸 人士收容管理工作、收容所一般行政業務、各項櫃檯 申請案件及相關業務。 |
商科類工作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財稅行政 | 縣市政府稅務局、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 各項國稅課稅資料蒐集、租稅宣導及稽徵相關業務、 營所稅申報收件、財稅行政相關業務。 |
金融保險 | 中央銀行、中央健保局、動產質借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承辦全民健康保險業務、金融保險、櫃檯服務、外勤 金融檢查、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 現金交付及保管等業務。 |
會計 | 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 會計相關業務、會計帳務、傳票編製、公文收發、 憑證整理歸檔。 |
統計 | 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
審計 |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經建行政 | 各鄉鎮市公所、土地重劃工程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自來水業務、路燈、農市地重劃工程統計、經濟建設 計畫、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
法學類工作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法制 | 縣市政府法制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公平交易法規 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
法院書記官 | 全國各法院及行政法院。 | 辦理訴訟案件登記、開庭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 正本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交付、 民事強制執行,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業務。 |
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依法執行相關業務。 |
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 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 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 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
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 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 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
特殊專才類工作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衛生行政 |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 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 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 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
地政 | 地政事務所、地政局、城鄉發展局。 | 辦理土地登記業務、用地財產管理業務、 施政計畫管理及地政相關等業務。 |
交通行政 |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監理處。 | 擔任助理員及辦事員職務,辦理公路監理業務。 |
技術類工作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土木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 工程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 圖說、施工規範與說明書編訂、器材規格與預算擬訂 並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材料 之應力與應變分析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
機械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學校單位等。 |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 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舞台各項專業設備 維護管理。 |
電力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學校單位等。 |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 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 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
電子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等。 |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 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 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
資訊處理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縣市政府各單位。 |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 網管等相關事項。 |
衛生技術 | 各縣市衛生局及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 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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