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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21號

06-2430107

週一至週五 12:00-21:00 週六 09:00-19:00 週日 09:00-17: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志光文理短期補習班永康分班-南市教社字第1060703774號

114司法特考|4/30(二) 新班開課|永康志光

活動時間:2024/04/02 00:00 至 2024/04/30 21: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固定招考,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完整介紹考試科目與工作內容、薪水、歷屆數據、投考組合分析、心得與準備方法、考古題下載、PPT熱搜,規劃個人專屬課程就在永康志光 06-2430107

新班開課

114年司法特考課表
科 目 開課日期 堂 數
行政法 已開課 40堂+階段式課程5堂+總複習
憲法 113/8/26 10堂+總複習
國文 測驗:113/9/11
作文:114/1/22
測驗:6堂
作文:2堂 +總複習
法學緒論 113/8/26 20堂+總複習
英文 113/8/9 10堂+總複習
刑法 113/8/31 32堂+總複習
刑事訴訟法 113/10/24 28堂++總複習
法院組織法 113/9/17 12堂+總複習
114司法特考-各類科考試科目即將新班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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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課程規劃

完整課程規劃
基礎入門課:不論你是初學者或是想轉換跑道,專屬的法、商、工入門課程都能幫你快速進入學習狀況。
扎實正規班:專業師資授課,由淺入深帶您掌握考科重點,開課堂數完整,非本科系出身也能跟上進度。
民訴/刑訴-精煉課:
1.用更白話的方式,帶你將整個訴訟流程念過一次
2.重要法規釐清重點概念,並指出必背之重要條文
3.統整歷屆試題,讓你在學習完後能快速有效的練習
精準題庫班:統整歷屆試題,掌握出題趨勢並加強練習,有效強化自身解題能力,適合已有基礎的考生。(須另加購)
關鍵總複習:考前關鍵時刻,帶你快速總攬章節重點,補充最新時事,讓你溫故知新,上考場信心滿滿。


多元學習模式
視訊課程:適合作息規律的你
全國超過70分校,遍佈鄉鎮市區。 自選上課時段,學習安心便利。
落實班導制度,協助督促課業。免費申論批改,檢視學習成效。寬敞個人座位,空調自修教室。


函授學習:適合工作繁忙的你
頂尖師資授課,深入命題核心。完整彩色板書,省去抄寫時間。
教材宅配到府,不怕日曬雨淋。在家隨時上課,如同老師親臨。不限觀看次數,不懂倒帶再看。

在職學長姐甘苦談

司法篇|鐵窗內的故事,你所不知的 監所管理員 

司法篇|不限科系!法院超熱門職缺大公開

應試資訊

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預計每年五月
考試日期:預計每年八月

三等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下列各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公立或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行政執行官限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其所修課程與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
監獄官應考年齡須在55歲以下。

四等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公立或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警、監所管理員應考年齡須在45歲以下

五等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不限學歷科系。

 

三等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憲法30%、法學緒論30%)與英文40%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3.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4.民法 5.英文 6.商事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3.刑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3.刑法 4.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行政執行官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3.刑法 4.民法 5.刑事訴訟法 6.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法院書記官 3.刑法 4.民法 5.刑事訴訟法 6.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3.刑法 4.行政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7.智慧財產權法 8.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電子學與電路學 5.計算機網路 6.資通安全 7.系統分析 8.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政府採購法 5. 營建法規 6. 施工法 7. 結構分析 8. 結構設計
監獄官 3.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4.監獄學 5.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6.刑事政策 7.諮商與矯正輔導 8.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四等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112年起不再列考公文 2.※法學知識(憲法30%、法學緒論30%)與英文40%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3.刑事訴訟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行政法概要

執達員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3.◎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監獄學概要 4.※刑法概要 5.◎犯罪學概要 6.※監獄行刑法概要

五等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112年起不再列考公文 2.※公民70%與英文30%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備註
1.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為申論式試題。2.四等除「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申論式試題占60%、測驗式試題占40%外,其餘混合式試題科目,申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各占50%。
3.五等「國文」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占分比重單選題為70%、複選題為30%。

考試方式

 三等考試 
「監獄官」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除「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均採個別口試。
體格檢查
三等「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等類科,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司法人員特考 三等體格檢查標準表
體能測驗
項目: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內,女性為6分20秒內。(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成績計算
總成績以筆試成績90%,口試成績10%合併計算之,體能測驗不計入。
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80%合併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四等考試 
1.「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五等考試 
以筆試方式行之。
體格檢查
四等考試各類科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司法人員特考 四等體格檢查標準表

體能測驗
項目: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內,女性為6分20秒內。(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成績計算
四等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計算之,體能測驗不計入。 筆試成績,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五等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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