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週二 下午16:00【移民特考】考情說明會
活動摘要:
移民行政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 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移民特考介紹
移民署特考簡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
依據職系說明書規定,移民行政業務職務,原歸列於戶政職系,然其業務性質特殊,
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除應具備一般公務員核心職能,尚需具備司法警察專長,以執行強制性公權力之任務,
不適宜由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戶政類科取才,為因應用人困境,進用所需專業人才,
考試院爰於100年7月25日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增列移民行政職系,
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於100年9月23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考試。
移民署特考報名日程
報名日期 | 114.03.07(五)-03.17(一) |
考日日期 | 第一試筆試 114.06.14(六)-06.15(日) 第二試體能測驗 114.10.14(二) 第三試口試 114.11.08(六) |
移民署特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
其中二等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應具備英語能力檢定等級規定。
移民二等 |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署考場地點
1.移民署特考筆試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2.第二試體能測驗、口試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報名資格
移民署考場地點
1.移民署特考筆試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2.第二試體能測驗、口試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移民二等 |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 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 |
移民三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 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移民四等 |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移民行政人員英語檢定
英語檢定測驗 | 1.全民英檢(GEPT)。 |
2.多益(TOEIC)。 | |
3.托福(TOEFL)。 | |
4.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
5.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
6.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
7.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 |
8.外語能力測驗(FLPT |
移民署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 | 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
體格指標 |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 | 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其他 |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2.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3.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4.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試科目
移民署特考科目/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及口試一覽表
移民署特考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三等5科、四等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移民署特考成績計算
總成績計算 | 1.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 |
2.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
筆試成績 | 1.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
2.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
錄取標準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1.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 | |
4.總成績未達50分。 | |
5.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
移民署共同科目
移民二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各占50%)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註:自112年起,移民署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移民署特考專業科目
移民二等 | 1.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2.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行政法研究 |
移民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移民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口試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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