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特考】115衝榜折6千 116新班優惠86折起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四/五等考試,不限畢業科系、均可報考!無論你背景是法律、社會科學或其他領域,都有機會成為優秀公務員!法院、監所人員...相關單位需求不斷增加,考取後享優渥薪資待遇和穩定職業保障。 我們為你準備了一系列專業課程,不論是第一次準備考試,或持有今年8月考試的准考證,限定身分優惠!不要再猶豫了!點擊瀏覽我們豐富的課程介紹。無畢業科系限制、考取後高薪資待遇,這是你追求公務員夢想的最佳機會!立即行動,開啟你的司法特考之路!
最新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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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介紹
| 最新考試資訊 | |
| 報名日期 | 115.04.28(二) - 05.07(四) |
|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 115.08.08(六) - 08.10(一) 第二試體能測驗 115.11.21(六) - 11.22(日) 第二試或第三試口試 115.12.25(五) - 12.26(六) |
一般以為在司法單位工作一定是法律系畢業的,事實上只要通過司法人員考試,即可到司法單位工作,大部分類科是沒有法律相關科系的限制,例如法院書記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等。 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司法特考學歷條件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 ;司法四等需高中(職)以 上學歷;司法五等不限學歷。
| 司法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除以下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不限: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3.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司法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司法五等 | 不限學歷。 |
司法特考年齡限制
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符合各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別類科組考試。當中從事戒護相關工作的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因工作屬性需有強健體魄及機警反應,在年齡上有設定報考上限。
| 監獄官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 監所管理員、法警 |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
司法三等體格檢查標準表
| 類科 |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
|---|---|
| 行政執行官、 法院書記官、 檢察事務官(各組別)、 公職法醫師、 鑑識人員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重度肢障。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司法事務官 (各組別)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重度上肢障。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監獄官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修正草案中)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四等體格檢查標準表
| 類科 |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
|---|---|
| 法院書記官 執行員 執達員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重度肢障。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法警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修正草案中)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重度肢障。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監所管理員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修正草案中)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試科目
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司法三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類科 | 普通科目 |
|---|---|
| 司法三等各類科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公證人 |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
| 觀護人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
| 家事調查官 |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心理學 6.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
| 行政執行官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50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法院書記官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刑法 5.智慧財產權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
| 檢察事務官 (營善工程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 心理測驗員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 心理輔導員 |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 監獄官 | 3.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 8.諮商與矯正輔導 |
| 公職法醫師 |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 鑑識人員 |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
司法四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類科 | 普通科目 |
|---|---|
| 司法四等各類科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法院書記官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監所管理員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 類科 | 測驗項目 |
|---|---|
| 三等監獄官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第三試:口試(採個別口試) |
| 三等除監獄官以外之各類科 | 口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 四等 法警 |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 四等 監所管理員 |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司法五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 類科 | 普通科目 |
|---|---|
| 司法五等各類科 |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錄事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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