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 5/18(六) 警察法規114新班課程體驗
活動摘要:
一般警察丨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丨新班開課丨成大志光
新班開課
113年一般行政警察課程表
科 目 | 開課日期 | 堂 數 |
法學緒論 | 待確認 | 待確認 |
警察法規(專業法) | 待確認 | 待確認 |
警察法規(行政法) | 待確認 | 待確認 |
國文(測驗+公文+作文) | 待確認 | 待確認 |
犯罪學 | 待確認 | 待確認 |
刑法 | 待確認 | 待確認 |
英文 | 待確認 | 待確認 |
113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考試科目陸續新班開課! 重要考科 志光數位學院提供您 ,讓您快速入門,攻佔金榜。 更多完整課程,速洽本班服務專員! |
113年一般消防警察課程表
科 目 | 開課日期 | 堂 數 |
普通物理 | 待確認 | 待確認 |
憲法 | 待確認 | 待確認 |
法學緒論 | 待確認 | 待確認 |
火災學 | 待確認 | 待確認 |
普通化學 | 待確認 | 待確認 |
國文(測驗+公文+作文) | 待確認 | 待確認 |
英文 | 待確認 | 待確認 |
消防法規 | 待確認 | 待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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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考試資格
一般警察特考資格條件
按公務人員特考係特考特用,有國家政策考量因素,一般警察特考用人機關有訂定應考資格,包括年齡、體檢及調任等限制條件。
一般警察二等 |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碩士以上學歷畢業。 |
一般警察三等 |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一般警察四等 |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考警察年齡限制
警察人員因工作的特殊性,須具備一定的體格條件,因此在年齡上有所限制,各等別限制如下:
- 二等考試:年齡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 三等考試: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 四等考試: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以確保能勝任工作因此訂定男性身高須165公分以上、女性須160公分以上。
考生須注意考警察身高限制及其他體格規定,第一試錄取後須繳交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包括身高、體格指標(BMI)、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正常、握力,及其他相關項目等等。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 | 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
2.體格指標 | 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3.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4.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5.辨色力: |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6.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7.握力: | 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8.其他: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工作內容
一般警察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一般警察考取後分發至全國警察機關服務,從事維護社會安定的工作,適合個性熱心公益、樂於助人的人。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行政警察人員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
消防警察人員 |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
外事警察人員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
警察法制人員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
水上警察人員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 採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 |
一般警察特考受訓地點
一般警察二等、三等、四等錄取人員受訓時間與地點。
二等及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22個月,消防警察人員以外各類別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一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24個月。 |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12個月,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執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8個月。 |
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專業科目共5科、四等共3科,共同科目包含國文、法學知識及英文,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警察體能測驗。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一般警察二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50%、英文50%) |
一般警察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一般警察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 |
一般警察三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心理學; 5.公共政策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建築防火; 3.微積分;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外事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社會科學研究法 |
警察資訊管理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資料庫應用; 3.資訊管理; 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
警察法制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5.智慧財產權法 |
行政管理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公共政策; 3.行政法; 4.人力資源管理; 5.安全管理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5.船舶主機(柴油機)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
一般警察四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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