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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觀護人-另類心靈輔導者-月薪破6萬

活動時間:2024/09/01 00:00 至 2024/09/30 18:00止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試包括選試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工作主要針對受矯正的青少年或成人進行輔導,讓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展開新生活,在輔導的過程中,有時可能須介入個案的生活,拘束個案的行為,有時可能也需與個案保持一定友善的關係。

考情訊息

「觀護人」主要在於對受矯治人進行輔導,使其能再一次適應社會規範,重新回歸社會,
洗滌誤入歧途的青年或成人的心靈,讓他們回到正確的道路上,開啟新生活。

觀護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法院觀護人係指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
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
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
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法院應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以分別取代觀護人的工作。

工作內容

項目

內容說明

薪水待遇

 約55,000 - 60,000元

分發單位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單位。

 1.法院觀護人(選考少年事件處理法):

 屬於司法體系,職稱又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主要職掌的依據為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刑事法規,處遇的對象則為未滿 18 歲之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

 2.檢察署觀護人(選考社會工作概論):

 屬於行政體系(法務部) 執掌,依據為刑法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處遇的對象為
 犯下刑事案件之「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3」之犯罪成年人。

工作內容

 ※法院觀護人:
 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檢察署觀護人:
 (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
 (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約談個案、訪視案家、整理個案卷宗、查訪社勞機構、撰寫約談紀錄、 訪視報告、個案評估表

工作特色

 工作內容在於對受矯治人進行輔導,使其能再一次回歸社會。適合對這類輔導工作有興趣的人報考。

 
考試時間流程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
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約為每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筆試時間

 約為每年8月。

體能測驗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口試時間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放榜時間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備註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投考組合

 8月司法特考 - 8月國安局or調查局特考 - 12月地方特考 - 6月一般警察特考 

試別

國文

法學知識

英文

刑法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心理學

諮商
與輔導

犯罪學

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加科目
多一試

司特三等
觀護人

 

一般警察
三等犯罪
防治人員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社會科學
研究法

調查局三等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
知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社會學

外國文、
政治學

調查局四等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
知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社會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調查局五等
調查工作組

法學大意

 

 

 

 

 

 

公民
政治學大意

國安局五等
行政組

法學大意

 

 

 

 

 

 

公民
行政學大意

地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大意

公民、社政法規大意

※ ●為該考試的考試科目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報考觀護人有年齡、學歷限制嗎?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Q:觀護人工作內容為何?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檢察署觀護人,工作內容為: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檢察署觀護人,工作內容為: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
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資料來源:聯晟法網)

所以所謂「觀護人」係指置於受刑人居住之地檢署,專司保護管束業務者(少年法庭稱為保護官)。
其職務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包括:
(一)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二)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告誡,
   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三)應按月將受保護觀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四)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應召服役時,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五)受保護管束人住居遷移時,對於其報請應轉請檢察官核准。
(六)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七)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
(八)以保護管束者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九)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工作並考察之。
(十)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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