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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 【司法趨勢】

活動時間:2023/10/10 00:00 至 2023/10/31 23:3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活動摘要:

對於詐騙集團車手取款之追訴—論想像競合犯與起訴、審判之關係

司法趨勢

 
💡司法趨勢💡
#法律小知識 
對於詐騙集團車手取款之追訴—論想像競合犯與起訴、審判之關係
「本題應屬單一案件、數案件區分的傳統考題,讀者應謹記單一案件、起訴審判不可分、函請併辦、漏未判決等關鍵字作為一組記憶區塊,另一記憶區塊為數案件、追加起訴、漏判等關鍵字。」

介紹

對於詐騙集團車手取款之追訴—論想像競合犯與起訴、審判之關係

壹、考題回顧(112年行政執行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四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

貳、問題意識
實務上就詐騙集團車手之案例,依向來之慣例常以幫助詐欺與洗錢罪作為偵查、起訴之標的,此時因車手之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應論以想像競合,實體法上成立想像競合,於訴訟法上即為裁判上一罪,係屬單一訴訟標的(案件),在實務上若檢察官僅在起訴書上載明幫助詐欺一罪名,而未記載洗錢罪,法院應如何審判?這是本文例題經簡化後的問題意識,簡言之,本題與案件單一性、是否重複起訴有關。

參、單一案件vs.數案件之判斷法則
依傳統實務及學說,「案件」指的是「被告」與「犯罪事實」兩個要素的結合,所稱單一案件則指一個被告被訴的犯罪事實範圍有多廣而言,屬於刑事訴訟上的一個案件。實務向來將實體法上的單一刑罰權,解釋為在訴訟法上屬單一案件,且憲法上雖未明文,但已經大法官解釋所肯認的「一事不再理」憲法原則,站在實務觀點,將「一事不再理」解釋為單一刑罰權不得重複行使,故案件單一性概念會影響實務上對於「同一案件」之認定(例如:判斷是否重複起訴,必先釐清起訴範圍多廣),單一性與同一性的概念於解釋上可謂互為表裡、甚而幾可畫上等號。
判斷單一案件之目的,在於國家對單一被告之單一犯罪事實,僅有單一刑罰權,而具有不可分性,於訴訟上構成單一訴訟客體,具有不得割裂審判、處罰之意義,進一步言,法院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單一性範圍,有起訴不可分及審判不可分(刑訴§267)原則之適用,法院就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載明之單一犯罪事實範圍內仍應審判,以及基於控訴原則之拘束,不得逾越檢察官起訴範圍而為裁判(不告不理;刑訴§268)。
就具體的判斷法則而言,實務上發展出若干「公式化」的認定,例如「實體法上一罪等於訴訟法上一個訴訟客體,不得分割審判」,亦即是否產生案件單一性的擴張或減縮,端視法院最終審理結果而定,若法院心證上認為應為實體法上的一罪(包含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那麼由結論往回推,最初檢察官起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範圍及於未經記載的潛在性事實。

肆、本題解析
一、檢察官起訴效力及於未經起訴之一般洗錢罪
依向來實務見解,實體法上一罪等同於在訴訟法上屬於單一訴訟客體(案件),因此判斷檢察官起訴甲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之顯在性事實),與未經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潛在性事實),經法院審理後認為二者具有「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亦即實體法上屬於單一訴訟客體,審判上自然不能割裂,因此,具有起訴之不可分性,在檢察官起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已及於未經起訴的一般洗錢罪犯罪事實。

二、依目前實務之作法,就洗錢罪部分,檢察官僅能函請法院併辦

承上,已確認二者間屬於起訴(審判)不可分關係後,接下來針對未經起訴(起訴書未詳載)之部分,檢察官應如何處理?此時依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見解:「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檢察官就他部具有案件單一性之事實,只能以函請併辦之方式促請法院注意,此時法院並未受該「函請併辦」作用之限制,而係本於職權認事用法,判斷二者間是否為單一案件關係。

三、檢察官不得就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
反面言之,檢察官就洗錢罪部分,不得另行起訴,原因在於若法院認定屬於案件單一性之範圍,本於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避免雙重危險之法理,後訴法院不應實質審理,以避免矛盾裁判以及對被告課與雙重之不利益。

四、若檢察官另訴,後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若檢察官就單一案件範圍中的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則因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法律上同一),因此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後訴法院不應實質審理,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②)。

伍、給考生的叮嚀
本題應屬單一案件、數案件區分的傳統考題,讀者應謹記單一案件、起訴審判不可分、函請併辦、漏未判決等關鍵字作為一組記憶區塊,另一記憶區塊為數案件、追加起訴、漏判等關鍵字,遇到類似考題時,先想清楚判斷A、B、C⋯⋯等不同事實組合而成的內容,是否從法院的視角出發?若是,則由法院審理後的心證往前證成起訴具有不可分性,未經起訴部分亦同受起訴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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