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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志光法商文理短期補習班岡山分班-高市教社字第10838619100號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 薪資6萬起、錄取率14%,跨考最佳選擇!

活動時間:2025/04/27 21:00 至 2025/04/27 22: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人人可考,錄取率達14%,薪資破6萬!社工、心輔跨考超強試,選試社工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提供穩定高薪與成就感!岡山志光專屬課程免費諮詢,立即來電報名!

最新考情

司法特考114年新班開課
 
招考資訊

▉ 報名日期:114年4月29日(二)~114年5月8日(四)
▉ 考試日期:114年8月9日(六) ~114年8月11日(一)
▉ 甄試簡章:113年司法人員考試

 
觀護人

觀護人-另類心靈輔導者。法院觀護人職務係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

類別

少年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成人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司法三等觀護人
 
約 63,000 元 約 63,000 元
   
   
113年司法特考|錄取名額
   
類別 考試類科

113報考人數(一試)

113需用人數
觀
護
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425 30
觀
護
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95 8

備註: 司法特考觀護人考試,每次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在正額人員分發完後,配合用人機關的人力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應考資格

常接觸個案的社工、社會、心理學相關科系畢業者,皆適合報考觀護人類科考試。

項目

內容說明

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優質待遇

 除了薪資本俸之外,觀護人的待遇若加上了出差費或加班費,月薪可達六至七萬元。

 
少年觀護人
分發單位 司法院所屬機關
工作內容 少年觀護,依負責業務之不同,區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兩類職務,詳細工作項目分述如下:
1.少年調查官,包括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並於少年事件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執行交付適當之輔導、執行因心神喪失不付審理而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之案件、執行轉介輔導等。
2.少年保護官,包括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少年保護事件之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禁戒處分、治療處分、執行檢察署囑託執行之少年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親職教育輔導處分等。

 

成人觀護人
分發單位 法務部所屬機關
工作內容 成年觀護:細分為四大項工作,包括:
1. 緩刑及假釋付保護管束(包括一般案件、施用毒品案件、性侵害案件等)。
2.保護管束輔助措施(包括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測謊)。
3.緩起訴處分案件(包括執行緩起訴處分所附義務勞務、執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必要命令等)。
4.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觀護人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三等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

三等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少年事件處理法

投考組合

 8月司法特考 - 8月國安局or調查局特考 - 6月一般警察特考 

試別

國文

法學知識

英文

刑法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心理學

諮商
與輔導

犯罪學

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加科目
多一試

司特三等
觀護人

●

●

●

●

●

●

●

●

●

 

一般警察
三等犯罪
防治人員

●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社會科學
研究法

調查局三等
調查工作組

●

●

綜合法政
知識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社會學

外國文、
政治學

調查局四等
調查工作組

●

●

綜合法政
知識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社會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調查局五等
調查工作組

●

●

法學大意

●

 

 

 

 

 

 

公民
政治學大意

國安局五等
行政組

●

●

法學大意

●

 

 

 

 

 

 

公民
行政學大意

※ ●為該考試的考試科目

常見問題Q&A

常見問題Q&A
 
Q:報考觀護人有年齡、學歷限制嗎?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Q:觀護人工作內容為何?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及檢察署觀護人,工作內容為: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Q:觀護人其職務為何?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
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資料來源:聯晟法網)


所以所謂「觀護人」係指置於受刑人居住之地檢署,專司保護管束業務者(少年法庭稱為保護官)。
其職務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包括:
(一)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二)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告誡,
   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三)應按月將受保護觀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四)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應召服役時,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五)受保護管束人住居遷移時,對於其報請應轉請檢察官核准。
(六)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七)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
(八)以保護管束者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九)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工作並考察之。
(十)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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