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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我最需要你的時候,沒有說一句話就走遺棄罪之討論

活動時間:2023/09/25 00:00 至 2023/10/31 21:3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活動摘要:

遺棄罪本身之爭議,除了其保護法益究為何者曖昧不清外,對於其性質就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亦屬兵家常爭之地

初訪遺棄罪之討論

壹、前言
近期一名剛滿18歲的媽媽,在生日時離家參加派對,一連六天皆未返家,將1歲8個月大的女兒獨留在家,最後終返家時方見女兒昏迷不醒,急忙送醫仍舊不治[1]。近年此類社會案件頻傳,在悲痛之餘,總有聽者納悶:這樣的行為,究竟能不能算是殺人行為?抑或是,能以遺棄致死處罰之?
就遺棄罪本身之爭議,除了其保護法益究為何者曖昧不清外,對於其性質就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亦屬兵家常爭之地。本文以下擬從保護法益談起,並釐清遺棄罪之性質,另在文章後段簡單分析前言案例作結。

貳、遺棄罪之保護法益
遺棄罪之保護法益究竟為何,向來爭議不斷,以下就數種可能的保護法益說明之[2]:
一、無自救力人之生命利益
以立法體例觀察,遺棄罪之法條係緊接於殺人、傷害等罪,故似可將遺棄罪解釋為包含生命與身體法益之保護。且因本罪設有加重結果犯,既有致死及致重傷之規定,似也將本罪之保護法益理解為避免無自救力之人限於死亡或傷害之危險。然因在刑法釋義學上,並無法直接將加重結果犯所保護之法益直接視為基本罪名所保護之法益,故再參酌法條文字「……不為生存所必要之……」後,應可知現行法遺棄罪保護之法益只包括生命,而不包含身體在內。
二、扶養請求權
之所以有此見解產生,係因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係以行為人違反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為前提,而實務判決亦有相當大的比例將本罪由對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危險討論,擴張至行為人是否有違反扶養義務(如倘係扶養順位在後之人,即不構成遺棄罪[3])。然此或許於刑法第294條之有義務遺棄罪能或多或少找到文字依據,但完全無法解釋刑法第293條之無義務遺棄罪。況且,扶養義務是否履行,與生命危險是否已被排除,在概念上並無因果關係,即便扶養義務人已履行扶養義務,亦
當然等於其已採取排除無自救力之人生命危險的必要措施。

三、危難中之重要個人法益
在德國、瑞士、奧地利等刑法例上,設有「見難不助罪」,即在不幸或重大公共危難中,雖無義務,為提供救助係屬必要且可期待為可能救助時,尤以並不會對自己造成重大危險而未提供救助者,成立此種見難不助罪。就我國刑法第293條之文字「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觀之,似無法完全將此種法益保護可能性排除,尤其依該條法定刑僅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甚至較毀損罪要低,或可將其理解為見難不助罪。然立法理由中提到「不予相當之保護,以有義務者為限」,可知立法者並無處罰一般人急難不予救助行為的意思,故應不得將此做為保護法益。
在分析完遺棄罪較可能之保護法益後,本文認為,似僅有個人生命法益這部分較無疑義,其他部分仍有相當大之爭議。

參、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另一個遺棄罪的傳統爭議便是,究竟其性質為何?係危險犯或實害犯?倘係危險犯,則又屬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以下分就各立場說明之:
一、抽象危險犯
論者有認,倘若現實上尚有他人養育或保護,無自救能力之人之生命便不會發生危險,故而不成立遺棄罪,此種見解在支援體系或扶助網絡綿密的社會裡,被遺棄者往往仍可得到扶助,遺棄罪因而將無成立可能[4],故應採抽象危險犯之立場,只要有遺棄行為,不管被遺棄者生命是否真實具有危險,均應成立本罪。惟此見解亦受批評,蓋上述見解的意思是,只要有法條存在,並應該積極適用,而無須顧及刑法謙抑性[5]。
二、具體危險犯
而採此說者則有認,遺棄罪之本質不僅僅只是義務之違反,而且也是對生命法益構成危險之危險犯。並非所有對於無自救力之人的遺棄行為均需刑法介入,而是只有遺棄行為會導致無自救力之人喪失生命之高度危險性時,始有加以制裁之必要。故法官應探究個案情狀,逐一判斷行為人之遺棄行為是否有導致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陷入危險狀態[6]。
而實務見解方面,早期有認係抽象危險犯者,近期有認係具體危險犯者,見解並不統一。

肆、派對六日返家案之解析
本件案例,因未有詳細資訊,故以下解析也僅是簡單分析。首先,可探討之罪名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此時重點即在於,該母是否有殺害女嬰故意?按刑法第13條規定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則本件該母倘有「我出外跑趴的時候,小孩沒人顧、死了無所謂」之心態,即具有殺人之間接故意,而得成立本罪。
另一個可檢討之罪名為刑法第294條第2項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按女嬰僅1歲8個月大,並無維持自身生存所必要之能力,為法條所稱之無自救能力之人。而該母依照民法,對女嬰有扶助、養育及保護之義務,其離家六日方歸,期間並未托任何人照看女嬰,是不為女嬰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及保護,應可認成立本罪。
又倘若該母並無殺人故意,僅係未注意離家此舉將造成女嬰死亡,尚可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併此敘明。

伍、給考生的叮嚀
遺棄罪之討論往往附隨於殺人、傷害等罪,在考試上若有出現類似題型,除了檢討較常見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亦別忘了有可能成立遺棄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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