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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 |人格與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問題

活動時間:2022/04/03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人格權   身份權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活動摘要:

人格與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問題

人格權身份權

壹、前言
每年司律民法出題趨勢,往往少不了侵權行為這項考點,其中以106年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第一題為例,本題不僅以「除被害人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另特定身分關係之人是否亦得以請求?」測驗考生關於民法請求權基礎之掌握,同時亦檢驗考生對於侵權行為的體系思維(責任成立→責任範圍)是否正確。因此,筆者認為此種題型有複習之必要,故將改編本題以說明之。
貳、案例事實與爭點
甲明知成年之乙為弱智之人,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打,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對乙強制性交得逞。後乙因本件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本件爭點在於,除乙乃被害人以外,配偶丙、母親丁與乙具有特定身分關係,其等是否得主張其身分法益(父母對子女之親權或監護權、配偶權)受侵害?又丙、丁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容下列說明。
參、問題之探討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體系思維
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應如何請求?體系上應分為兩層次討論[1],亦即第一層次乃「責任成立」,涉及請求權依據之擇定,其規範於民法第184條至第191-3條;第二層次則為「責任範圍」,則涉及請求應賠償的「損害」究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又損害範圍應如何認定,其規範於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
至於,特定身分關係之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之問題,首先,民法第18條第2項要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須以法有特別明文規定為限。是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乃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依據。另就同條第3項規定[2]:「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則為特定身分關係之人之請求依據。
由此可見,不論是被害人或特定身分關係之人,如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者,均有法律規定作為請求依據。然尚釐清者係,前提須為行為人成立侵權行為,亦即請求權基礎仍為民法第184條,須行為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而成立損害賠償責任,進而探究其責任範圍是否及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故民法第195條第3項並非請求權基礎,始先敘明。
但較無疑義者係,受性侵之被害人的身體、貞操、性自主等人格權遭受侵害,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此,若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那麼較有疑義者係,被害人之配偶、父母、子女的身分法益是否亦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如下分述:
二、被害人之配偶
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修法說明指出:「如配偶之一方被強姦,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所致精神上之痛苦」亦屬本條之情形。然有學者則持否定見解,認為基於個人人格自主之精神,不宜將前開情形認定為配偶權(被害人配偶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情形,僅係被害人本身人格權遭受侵害[3]。
三、被害人之父母
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修法說明指出:「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擄略時,父母監護權被侵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亦屬本條之情形。討論上應區分被害人是否成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因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享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而形成親密的身分關係,當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時,其父母所受精神上痛苦堪屬情節重大,自得依法請求[4];反之,若被害人為成年者,那麼成年之人已脫離父母監護及長期照顧之生活,縱使其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但尚非情節重大而不得請求[5]。有學者則認為,由於父母對於成年子女已無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當成年子女受性侵時,其何種身分法益同受侵害,較不明確,故不得請求。但當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由其父母長期照顧或打理生活時,自然形成親密照護關係而與前述未成年子女之情形相仿,自得請求[6]。
四、被害人之子女
有學說持否定見解而認為,當父母為被害人時,其子女並無任何身分法益遭受侵害,故不宜肯認子女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7]。
肆、本題解析
首先,乙乃被害人,其人格權遭受甲不法之侵害,自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侵權損害賠償。而乙因之所生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屬於精神上痛苦,亦得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納入損害賠償之範圍內為請求。其次,丙乃被害人乙之配偶,須視丙之配偶權是否遭受甲之侵害,始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而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進而探究是否構成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中「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二要件(肯否二説併陳)。最後,丁乃被害人乙之父母,雖然乙為成年之人,但其為心智上恐有缺陷,應區分是否受有監護宣告而分別討論,同樣地先檢視甲對丁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再行討論是否構成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而為求償。
伍、結論—給考生叮嚀
從上述說明即可知道,本題不僅是考驗對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涉及之爭議,也帶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規範體系,尤其是考生應清楚知道請求權基礎為何,再再強調僅有民法第184條為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95條第3項僅係規定,侵權責任範圍是否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是以,考生應熟悉掌握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體系思維,面對任何侵權行為之考題,皆能看出考點而輕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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