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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法介紹

活動時間:2024/03/16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多看【國試論壇】相關時事解析,相信對要考申論題的同學們,都會有所幫助喔。松山志光 協助大家順利圓夢。電洽02-27667922

背景介紹--作者 陌言

壹、前言
跟蹤騷擾防制法,在相關案件頻傳後,一時討論熱烈,並於去年11月三讀通過,而將於今年5月後施行。本文首先將介紹此次通過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內容,包括相關機關被授權的職務內容,以及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並進而連結相關刑法等法條進行思考,思考是否原先的現行法有規制不足之處,以及本次修法是否能對應這樣的不足,抑或又是另一次的現象立法,實則根本無法保護到被害人,或是過度侵犯一般人之行為自由。最後則評析本次立法之優劣之處與實施後可能發生的程序上以及實體上的各種問題,以及考試時可能出現的出題方向與模式

貳、本文
一、背景介紹
所謂跟蹤騷擾行為其實一直以來充斥於我們的生活周遭,有可能是身邊的人或甚至就是我們自己,都曾遭遇這些令人困擾的行為,然而在過往這樣的行為除非涉及刑法上然而在過往這樣的行為除非涉及刑法上的強制罪或是相關性騷擾等法規範才有辦法受到一定的制裁,或者是對於個人產生生命身體等進一步傷害時才會受到懲罰,否則頂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加以裁罰,而跟蹤騷擾防制法其實就是在這樣的脈絡下所催生的產物,原因是在去年有不少令人震景的社會案件的被害人其實在遇害前,都有遭受到一定的跟蹤騷擾行為,因而相關民間團體與立委變認為既有規範嚴重不足,若能即早處理前端的跟蹤騷擾行為,則可以避免後續的憾事發生。
而在法條的規範上,有幾點可以注意,包括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就定義了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是對特定人為違反意願並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包括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類行為,而使該特定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情形。而在第4條亦有針對警察機關授權為一系列之行為,包括書面告誡等內容,第21條則甚至規定有所謂預防性羈押的條款內容。

二、修法內容評析
修法結果出爐後,當然存在有正反意見,正面的意見包括終於處理到原先無法規制到的行為,以及為所謂防制性暴力跨出了重要的一步等官方所宣示的各種內容,而反面意見則包括於構成要件限定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相關程序過於繁瑣而無法於第一時間妥適處理等,本文並不特別細究各種論述之利弊,然而本文以為針對此議題進行分析時仍有幾點較大的框架必須要加以注意。
本文並非要反對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就完全不應該入罪化,或是主張其不會帶來任何損害,只不過若要以刑法加以規制特定行為,終歸得回到所謂的法益觀點,透過法益的論述進而去正當化處罰的理由,否則單純從規制的角度出發,當然越前置進行處罰越能有效防衛結果之發生。
套回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中我們應當可以思考的事情是,所謂跟蹤騷擾行為的侵害路徑到底是什麼?是為了後續可能進一步產生的犯罪行為所以前端的進行規制,或是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就帶來了法益侵害。如果是前者,這兩者間是否有必然的關係,縱然我們在社會案件當中看到了一些命案的被害人在生前都有受到行為人的跟蹤騷擾行為,然而是否可以就透過此反推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行為人必定會進行後續的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的侵害行為?其實這也跟持有兒童猥褻物的一些侵害路徑的論述有相似之處,都是透過將前端行為與後端行為的概念上的緊密連結,去拉起所謂處罰的正當性,然而這兩者的連結正是我們要注意與懷疑的地方。而如果是後者,也就是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就會帶來侵害,那麼要討論的事情就是,跟蹤騷擾行為帶來的侵害是什麼?是否為一般人生活行動所應當容許的內容?甚至這樣的一種內容在傳統論述上與現代是否有所差異,也就是在當今社會的人際界線上,是否更無法接受這樣的行為?如果是,又是為什麼?或是在科技的技術運用上讓這些稍擾行為更加令人害怕?此外如果騷擾有所侵害,又為何需要限制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內容?一個與性或性別無關的騷擾行為就因此不生成侵害嗎?或是仍然會帶給被害人相同的生活行動的限制與困擾?
凡此種種皆是我們應當對此規制方式的檢討,也就是回歸到刑法最根本的法理內容,而不是直接跳入現象上的一種觀察,此外不僅在實體法上可以進行思考,就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範中,其程序上也授權為檢察官與警察為一定行為,這些內容又是否合理?就以最為人詬病的預防性羈押來說,學理上對於預防性羈押之檢討不斷,於此處進行擴張規範又是否合理?


參、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跟蹤騷擾防制法作為特別法而非刑法典上的基本規範,然而在考試上若仍連結進行思考,勢必會讓分數更有亮點,也就是說在傳統的強制罪或是性犯罪等考點上,若題目有所謂的反覆實施相關行為時,或許就可以進一步提出本法並從根本上去進行刑法基礎理論的檢討,增加版面篇幅與內容廣度,甚至連結到近來有關性犯罪的各式各樣的修法內容。此外,本法也有可能在憲法的考題當中考出,包括所謂跟蹤騷擾行為的明確性程度,或是比例原則上的審查,這些都有可能需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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