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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破解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重要撇步

活動時間:2024/03/16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多看【國試論壇】相關時事解析,相信對要考申論題的同學們,都會有所幫助喔。松山志光 協助大家順利圓夢。電洽02-27667922

考取人員的任用流程 作者-韋恩

「公務人員任用法很難念!」這是準備人事同學的共同心聲,一來是因為內容太多、二來是這些觀念看起來是各自獨立又零零碎碎的,其實大家可以從「我考上之後,我的公務生涯到底會怎麼走?」來讀公務人員任用法,因為跟你的權益有關係,你讀起來就會比較有fu,而要解答這個問題,就是從「任用流程」下手,用這一套連貫的流程就可以貫穿任用法絕大多數的重點了,對初心者來說,是非常好的起手方式。準備公務人員考試的同學們,未來筆試錄取之後 的公務生涯走向,一開始都是按照下面這張流程圖在進行的:
 

 
以下我們就按照這張流程圖來導覽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主架構吧:

一、筆試錄取與分配訓練 
首先,同學們在筆試錄取之後,就會接到分發機關的通知開始選填志願。緊接著,分發機關會依照同學們的成績順序與想要的志願進行分配作業。結果出爐後,同學們就要到(心儀/心痛的?)機關去報到,開始進行所謂的「實務訓練」了。
大部分的同學實務訓練是四個月,廉政的同學則是五個月;在這段期間內,視你筆試錄取的考試等級,還得去國家文官學院接受三周至五周不等的基礎訓練 。基礎訓練著重培訓及考驗同學們初任公職所需具備的基礎觀念;而實務訓練顧名思義,就是培訓並考驗你操作實務工作的能力。實務訓練四個月期滿之後,才是真正的完成考試程序,也就是說筆試、基礎訓及實務訓練都及格的人,才可以大聲說:「媽我考上了!」此時,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的規定,你就具備了任用資格,也就是考試常講的「積極任用資格」,終於可以被機關任用為公務人員了。至於甚麼叫做「積極任用資格」,依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 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參照)。
(二)依法銓敘合格:
包括在任用法施行前依下列法規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或准予登記人員具有合法任用資格者(任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參照):
1.依公務人員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及各該機關組織法所定任用資格審查合格者。
2.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2條甲、乙兩款第1目及第3條甲、乙、丙3款第1目審定准予登記者。
3.依其他法規審查合格認為與銓敘合格有同等效力領有銓敘部證書者。
(三)依法升等合格:
包括依下列法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得分別具有各該官等、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任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參照):
1.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2.中華民國86年6月4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剛考上的同學,此時你所具備的是第1種資格:「依法考試及格」;未來透過考績升職等、訓練升官等則是取得第3種資格:「依法升等合格」。至於,第2種資格:「依法銓敘合格」則是指透過其他方式取得銓敘部審定合格具有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例如有些公務人員先前可能是公營事業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透過「轉任」方式且經過銓敘審定合格才擔任公務人員的。


二、考試及格、分發任用
通過基礎訓及實務訓的「創治」後,終於考試及格了,既然你考試及格有了前述的任用資格,國家就可以依照任用法的規定,以及你考試錄取的正額身分或增額身分,再按成績高低依序進行「分發任用」,就像任用法第10條這麼說的:「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有了任用資格,我們就得再問問:「我拿的是甚麼樣的任用資格?可以吃嗎?」沒錯,你的資格能力得要吃的下你要做的職務,這樣就是任用法講的最高指導原則:「人與事配合」。在討論吃不吃得下之前,我們要先想想職務是由三個要素組成的:1.職系、2.職等 、3.職稱,例如:廉政職系、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的科員職務。所以,具有廉政職系專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的同學,就可以被放到這個位置上,因為你的專長(廉政職系)跟能力(薦任第六職等)都被比GMP優良食品還更有公信力的國家考試認證過了,可以吃得下「廉政職系、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的科員職務」這一個位置。以下我們整理了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規定整理表(任用法第13條參照),請同學務必好好服用:


三、任用前的注意與查核
雖然你已經可以被任用了,但為了保險起見,想任用你的機關還是要對你好好check一下,我們在任用法上就叫做「注意與查核」,我們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一)應注意事項
1.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1項參照)。
2.所稱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指擬任人員之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並通知擬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明。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應送銓敘部備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參照)。
(二)品德及忠誠之查核
1.一般查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項參照)
(1)各機關對所任用公務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項參照)。
(2)所稱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具結書具結確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參照)。
2.特殊查核
(1)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參照)。
(2)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機構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4條參照)。
(三)check消極任用資格
上面這些check的動作,主要是確認你身上有沒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情事,也就是考試很愛考的「消極任用資格」,只要你在準備被任用的當下,有「消極任用資格」所列舉的下列情形之一,機關就不可以任用你了: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這些事由在不同時點發生,我們依法處理的方式是不同的,這也是考試愛考到不行的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參照):
1.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9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2.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前開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再值得補充一提的是,上述的(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裡的「另有規定者」最好的例子是指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


另外,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後,具有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如果是被「撤銷任用」的情況,就必須「追還俸給」;至於任用後才有雙重國籍而遭到「免職」的公務人員,他們的俸給該如何處理?法並無明文規定,所以銓敘部就做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函釋,也是考試的命題焦點所在:

而考試除了上述的考點之外,近年來廉政類科的公務員法還會問一個問題:「被免職或撤銷任用的公務人員,職務行為有沒有效力?」通常這種問題都會伴隨著前面「俸給要不要追還?」來一併考大家。被免職或撤銷任用之後,這個公務人員就已經或自始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了,所以他之後所做的「職務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有些例外的情況,例如對人民的信賴保護等等,這邊就要再從銓敘部的函釋來下手,分數才會高:

 

四、派代與送審
    「派代」的全稱是「先派代理」,看字面挺抽象的,它的意思是指各機關如果有職務出缺,由機關去找有任用資格且認為適合的人,然後發一張派令,指派他去擔任那個出缺的職務,但他的任用資格是不是真的夠給力扛那個職務,還是得送到銓敘部去審查一番才算數,就好像牛肉生產出來了,但是不是夠格當松阪牛賣?就要透過優良肉品CAS來認證一下一樣。而在未經過銓敍審定之前,他只能以代理狀態來佔這個職務,所以叫做「先派代理」;其實再簡單講,就是被機關任用了,但還沒被銓敘審定的狀態。例如,任用法第24條及第21條提到的情況:
(一)先派代理
1.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任用法第24條參照)。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任用法第9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任用法第21條參照)。
(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送審)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3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2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任用法第24條參照)。
我們初任公務人員的同學,派代送審案要送給銓敘部的資料挺多的,例如公務人員履歷表、服務誓言、切結書、考試及格證書等等,這些文件都會躺在銓敘部裡,跟著你一世人,所以請不要亂寫,特別是履歷表裡面的自傳,建議你齋戒沐浴用誠敬的心一筆一筆好好寫,以後要是當大官才不會跌股。


五、先予試用
絕大多數考上的同學是沒有公務經驗的,為了謹慎起見,民間企業有所謂的「試用期」,我們公部門也有這樣的機制,把「試用」納入公務人員任用程序之一,其主要目的就是對於初任公職且未具有相當工作經驗的同學予以考核,確定是不是能勝任職務,以確保公務人員具有基本素質及專業知能,如果試用不及格的同學,是要被「解職」淘汰的。我們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的規定,整理試用的重要觀念如下:
(一)試用的意義
所謂試用,係指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任用法第20條第1項參照)。
(二)試用對象或範圍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任用法第20條第1項參照)。
(三)試用期間
自開始試用時起算6個月(任用法第20條參照) 。
(四)試用人員擔任職務之限制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任用法第20條第6項參照)。
(五)試用期滿時的處理程序
1.試用成績及格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填寫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依程序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機關應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書表,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予以實授(任用法第20條第3項參照)。
2.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1)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態樣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任用法第20條第2項參照):
A.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B.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C.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D.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如果機關覺得某個試用人員很爛,想給他打不及格,但偏偏沒有上述這些情事怎麼辦?銓敘部做了一個有趣的函釋補充:


(2)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A.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任用法第20條第3項參照)。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任用法第20條第5項參照)。
B.應先行停職,解職處分確定後執行
a.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任用法第20條第5項參照)。

b.前開所稱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係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30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項參照)。

c.前開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係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項參照)。


六、合格實授
通過試用期6個月的同學,我們送給銓敘部再審定一次,這次銓敘部會說你「合格實授」了,按照銓敘部正式的定義:「「合格實授」是指具有任用法所定依法考試及格資格人員,經依試用程序試用期滿成績及格或依規定毋需先予試用,送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具有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白話講就是你夠格夠給力扛你現在這個位置了,所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是這麼說的:「初任各官等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經服務機關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書表,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予以實授。」這裡的「實授」,就是講「合格實授」。
七、任命
如果是高考的同學,在「合格實授」之後,因為是初任薦任官,我們保留了在簡薦委時代的傳統,要由總統發一張「任官令」給你,這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上叫做「任命」,這會依照你的官等層級而由不同的人或主管機關發給你:
(一)初任簡任、薦任公務人員之任命
1.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任用法第25條參照)。
2.所稱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指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參照)。
(二)初任委任公務人員之任命
1.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任用法第25條參照)。
2.所稱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指初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函送各主管機關任命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參照)。
(三)無需再報請任命的情況
薦任及委任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時,均無需再報請任命(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參照)。


註解:
1.一般人說的「考上」,其實只是筆試錄取而已,後面還有基礎訓練、實務訓練的考驗等著大家。
2.其實這裡是考試程序,但為了幫助大家對任用流程的來龍去脈有更全面的了解,所以我們放在這裡。
3.高考是五周、普考是三周。
4.任用法所指的「公務人員」,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5.精確點來說,其實是職務的職務列等。
6.考試及格分配機關占缺訓練學習人員,尚未完成考試程序,須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始得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所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項規定略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這裡所講的1年內的期限,是從考試及格之次日起開始計算(銓?部98年5月19日部銓五字第0983063976 號書函參照)。
7.公務人員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予免職者,其免職應溯自各該款情事發生之日起生效(銓?部96年12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號令參照)。另外,依公懲會80 年9 月30 日80 台會瑞議字第1808 號函略以:「各公務人員具有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第1款至第7 款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依同條第2 項規定,權責長官即必須予以免職,並無裁量之權限,且是類免職,既非屬懲戒或懲處處分…」故銓敘部97 年7 月16 日部法二字第0972961742 號書函認為,是類免職毋須再踐行相關程序(如開會討論,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等)。
8.為杜絕雙重國籍者隱匿其情事而擔任公務人員,於被查獲後僅撤銷公務員資格,並未追還所得,爰102年1月23日修法增列但書「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9.如果在試用期間離職者,嗣後再任用為公務人員時,仍應檢齊任用資格有關證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重行辦理試用程序,其原試用期間不得併計(銓?部77年3月26日77台華甄二字第140831號函參照)。另一種情形是,如果在試用期間育嬰留職停薪者,因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職務係屬保留狀態,並無工作可資考核,自不能併同作為試用之年資,仍應以復職後之年資與育嬰留職停薪前在職之年資合併計算其試用年資(銓?部81年4月30日81台華審三字第0701883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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