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特考】轉職推薦 非法律系 錄取率高達20% 薪資55k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固定招考,首推:書記官 法警 監所管理員 錄事 庭務員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 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應考資格
司法特考應考資格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司法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 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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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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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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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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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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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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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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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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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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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 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 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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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
公職法醫師 |
依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鑑識人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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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警及監所管理員年齡須至4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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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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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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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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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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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錄事 庭務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考試科目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司法官除外)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
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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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
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 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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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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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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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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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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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事務組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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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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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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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 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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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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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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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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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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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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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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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四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試別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五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
【註】:「※」採測驗式題型。 |
體格標準
司法特考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行政執行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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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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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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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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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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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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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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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 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 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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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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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法警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達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 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等別 |
成績計算 |
司法三等 |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司法四等 |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
司法五等 |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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