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特考】轉職推薦 非法律系 錄取率高達20% 薪資55k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固定招考,首推:書記官 法警 監所管理員 錄事 庭務員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 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司法特考介紹
非法律系畢業也能報考 薪水優於同級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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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日期:114年4月29日 ~ 5月8日 📝 考試日期:114年8月9日 ~ 8月11日 |
👤 應考資格:年滿18歲以上 三等:大學學歷(監獄官55歲以下) 四等:高中職學歷(法警、監所管理員45歲以下) 五等:不限學歷 |
等級 | 職缺類別 | 薪資特色 | 資格限制 |
三等 | 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電子、營繕組)、 司法事務官(法律、財經、營繕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
薪水優渥 適合本科生 約 52,000~80,000 元 |
1. 18歲以上(監獄官:18~55歲),大學學歷 2. 部分類科需對應系所: ‧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法律、政治、行政等相關科系 ‧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輔導、教育等相關科系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 班導師小叮嚀: 準備監所管理員,再加一科【警察法規】 也能同步報考警察! |
非法律系也可報考 約 43,000~54,000 元 |
18歲以上,高中(職)學歷 * 法警、監所管理員限45歲以下 |
五等 | 錄事、庭務員 | 全選擇題 最好準備 約 32,000~35,000 元 |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司法新視野| 起薪高 福利佳 好準備
獲得固有技能 | 獲得追加技能 | 獲得獨有技能 |
景氣抗性 有國家當你後盾,可以安心工作直到退休 |
法條護體 有法律知識可保護自己和家人,終身受用 |
薪資增幅 有多項加給補貼,薪水優於同級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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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司法官除外)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
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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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
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 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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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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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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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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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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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事務組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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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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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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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 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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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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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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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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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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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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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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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四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試別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五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五等 | ※(1)國文: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
【註】:「※」採測驗式題型。 |
體格標準
司法特考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行政執行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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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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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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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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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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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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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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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 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 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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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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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法警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達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 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上榜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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