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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北市教終字第10640690700號

【司法特考】轉職推薦 非法律系 錄取率高達20% 薪資55k

活動時間:2025/07/04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律師   司法官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固定招考,首推:書記官 法警 監所管理員 錄事 庭務員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 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司法特考介紹

非法律系畢業也能報考
薪水優於同級公務人員
📅 報名日期:114年4月29日 ~ 5月8日
📝 考試日期:114年8月9日 ~ 8月11日
👤 應考資格:年滿18歲以上
三等:大學學歷(監獄官55歲以下)
四等:高中職學歷(法警、監所管理員45歲以下)
五等:不限學歷
司法熱門類科一覽表
等級 職缺類別 薪資特色 資格限制
三等 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電子、營繕組)、
司法事務官(法律、財經、營繕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薪水優渥
適合本科生
約 52,000~80,000 元
1. 18歲以上(監獄官:18~55歲),大學學歷
2. 部分類科需對應系所:
‧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法律、政治、行政等相關科系
‧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輔導、教育等相關科系
四等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 班導師小叮嚀:
準備監所管理員,再加一科【警察法規】
也能同步報考警察!
非法律系也可報考
約 43,000~54,000 元
18歲以上,高中(職)學歷
* 法警、監所管理員限45歲以下
五等 錄事、庭務員 全選擇題
最好準備
約 32,000~35,000 元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司法新視野|  起薪高   福利佳   好準備 
獲得固有技能 獲得追加技能 獲得獨有技能
景氣抗性
有國家當你後盾,可以安心工作直到退休
法條護體
有法律知識可保護自己和家人,終身受用
薪資增幅
有多項加給補貼,薪水優於同級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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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司法官除外)與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
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行政執行官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
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財經事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營繕工程
事務組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檢察
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財經實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6.審計學
電子資訊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營繕工程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
6.政府採購法
法院書記官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監獄官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心理測驗員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公職法醫師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四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試別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法警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執達員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五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五等
※(1)國文: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庭務員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註】:「※」採測驗式題型。

體格標準

司法特考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行政執行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實務組

電子資訊組

營繕工程組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事務組

營繕工程事務組
監獄官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
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
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職法醫師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鑑識人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達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
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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