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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少年槍擊當鋪案之再檢視

活動時間:2023/07/14 00:00 至 2024/02/29 21:00止

標籤: 高考三級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少年槍擊當鋪案之再檢視

國試論壇

壹、前言
近期成為社會新聞焦點的重要新聞,就是關於15歲少年對當鋪進行開槍的社會案件,而其中最受注目也最引發討論的就是這起案件的幕後主嫌,尤其在這樣的少年槍手案例中,往往都是由背後的成人進行安排,包括安排少年即時自首並替其雇用律師進行辯護,甚至為其準備所謂的安家費以確保少年及其家人的生活無虞。而就此種涉及幕後操盤犯罪行為之情況,則可能涉及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等經典考題,因此爰有加以說明解釋之必要。以下,本文將會先行介紹本次案件之起因背景,而後則透過此一案例解析當前少年案件與一般成人案件之不同程序,以及其可能涉及的刑法議題。
貳、本文
一、少年刑事案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少年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則必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處理,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少年就必須面對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因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設計,係將少年事件劃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而僅有在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逆送條款的前提之下,才會將少年保護事件移轉成少年刑事案件進行審判。而若從近期所發生的少年當鋪槍手案件來看,由於其所涉犯之罪,應當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逆送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是以,相關程序自然會移轉至少年刑事案件的程序中進行審判,當然,當前刑法中就少年涉有部分的特殊規定,其中必須要留意的是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當然,這樣的立法有其背後所奠基的正當基礎,不過正因為有著如此規定,因而常常招致社會誤解,甚至被有心人士予以利用,而這樣的利用則可能涉及到以下所提及的刑法總則議題。
二、其間涉及之刑法議題
事實上,在新聞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於少年刑事案件發生之時,媒體等往往揣測背後有其他成人在暗地裡操盤,而少年僅是作為被利用之客體,這樣的敘述就很容易令人聯想到關於刑法中間接正犯的描述。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判決所示:「間接正犯,乃以不罰之他人為實行犯罪工具之人,從犯罪支配觀點而言,係對構成要件實行者之意思支配,根據心理之優勢影響創建其正犯性,相對己身親自實行犯罪之行為支配(直接正犯),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不過是實施方式之差異而已。司法實務所肯認刑法未有明文之間接正犯,其義略為:行為人利用不構成犯罪之他人(諸如:不知情﹙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12號、28年上字第19號、50年台上字第148號、67年台上字第1422號、69年台上字第696號判例﹚、怵於威勢而意思失卻自由或無犯意﹙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621號、24年上字第387號判例﹚、無責任﹙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929號、28年上字第3744號判例),實施自己所欲之犯罪」。
不過,由上述對於間接正犯所採取的定義與描述來看,實際上要能構成間接正犯的情形較為限縮,而不能僅因為有幕後人士進行操盤就逕自認為該當於間接正犯之構成要件;不過,就算沒有構成間接正犯之情形,也應相關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教唆犯之規定而必須予以處罰。而若查刑法第29條第2項就教唆犯所為之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可以發現,就算論以教唆犯也能透過其所教唆之罪來加以處罰,甚至對於成人利用兒童或少年進行犯罪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進行規範,其條文規定到:「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對於這種利用少年犯罪之情形未必如同輿論所言,反而這樣的狀況已為立法者所設想,而少年縱然沒有完全陷入如同魁儡一般被人操控的狀態,也應留意到相關規範對於少年生理與心理狀態所預設的減輕條款,並施以適當的處遇內容,亦即透過矯正教育之實施以完備其健全自我成長之需求與資源,而在量刑上自然也應作出相應調整,尤其在2023年就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1條之1規定下,已明確區辨出:縱使為少年刑事案件亦與一般成人刑事案件有所差異的正當基礎,也務必加以參酌考量。
參、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少年事件處理法並不在司律國家考試的考科範圍之內,然而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等一定前提以下才有機會進行解釋適用,因此,在涉及少年犯罪的案件事實敘述中,仍然存在於刑事法考科中,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內的交錯與互動,因此,仍有必要對其有著基本認識,尤其在刑法本身就設有針對少年之相關規範的前提下,更有可能以一試選擇題的出題方式進行測驗,是以,亦有加以留意相關法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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