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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重傷時點的認定

活動時間:2024/01/28 09:00 至 2024/03/28 21:00止

標籤: 高考三級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刑法   一般警察四等  

活動摘要:

刑法重傷的判斷問題,將影響犯罪行為人的罪責,重傷時點的認定於實務上甚為重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舊)判例指出「重傷結果之判斷時點,係以經過診療後的結果作為判斷時點,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只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重傷」

壹、前言—問題意識

壹、前言—問題意識
刑法重傷的判斷問題,將影響犯罪行為人的罪責,重傷時點的認定於實務上甚為重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舊)判例指出「重傷結果之判斷時點,係以經過診療後的結果作為判斷時點,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只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重傷」,亦即,若被害人於犯罪當下成重傷,而嗣後經治癒,實務認為並無產生重傷結果。近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進一步指出,重傷時點的認定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關於判決論述重點值得進一步了解。本文欲以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作為出發點,於分析上述議題後對案例進行說明。
 

貳、案例演練

貳、案例演練
甲與乙結怨,某日甲帶著鋁棒前往乙開設之居酒屋,於路邊等到打烊關門,見店內僅剩乙一人,便翻牆潛入,以所攜帶之鋁棒四處猛打,打破許多餐具和裝潢擺設後轉身逃出居酒屋,乙見自己心愛之擺設遭甲嚴重破壞,怒火中燒下持刀追出,而甲因腳遭玻璃割破無法快跑,見乙追上只好跪地求饒,然乙以手中菜刀將甲的左手掌自手腕處斬斷,甲血流不止,並自行拾起斷掌勉強前往一旁醫院急診室,而由於傷口整齊,且在黃金時間內進行手術,甲的左手術後復原良好,未留下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試問,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1]?
 

參、重傷時點的認定

參、重傷時點的認定
一、傷害當時
採取傷害當時的論點,則重傷時點的判斷應以「傷害當時」的情狀來認定,亦即無需考量後續診療、恢復的情形,因此如手掌於遭加害人斬斷的當下,已構成重傷,縱使經診療而接回,亦不影響存在重傷結果的發生。
二、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指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肢體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初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祇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亦即重傷的判斷時點,係以經診治後的結果為斷,並非以被害人受攻擊的當下時點為準。因此,如果行為當下生重傷結果,然嗣候治癒,亦無留下功能性障礙,即不構成重傷[2]。
三、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以「該傷害是否達於『嚴重減損』程度,則應參酌醫師之專業意見、被害人實際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之肢體機能是否受到限制而無法發揮一般功能等綜合判斷之,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些許機能,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之機能已達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至若被害人最後終經治療痊癒,僅係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舊)判例「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相同,重傷的判斷均非以傷害行為發生時為準,而是以經過實際治療的狀態來認定,而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不同於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舊)判例之處在於,後者僅以「經過相當之診治」,然並未明確指出所謂「相當」是以哪個時點來認定,近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明確指出,相當的診治時間是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為判斷時點,至此時點若傷害結果仍不能回復或回復緩慢,亦即機能仍處於毀敗或嚴重減損狀態,即成立重傷。
四、本文評析
本文認為,鑑於重傷對行為人法律效果強烈,關於重傷結果判斷時點的認定若以行為當下來看,或許對行為人過於嚴苛,學說上亦有認為,應將重傷罪之適用限縮在重傷後果「持續存在」的情形,只有後果不能排除,使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性與正當性[3]。然基於醫療技術會隨著科技進步持續突破,若以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舊)判例「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相當診治」將造成法官於裁判時難以判斷何種傷勢經過多長的時間治療始可謂「相當」;而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則係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作為判斷時點,看似有一較明確的結論,然或許仍可進一步思考,傷勢的嚴重性、經治癒的回復性均將因人、因案而異,若一概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作為判斷時點是否妥適,仍有討論空間,然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所提出之見解,仍具有參考價值。

肆、案例分析

肆、案例分析
本案若重傷的判斷時點以「傷害當時」為斷,亦即不需考慮事後經過診療是否回復的情況,則乙以菜刀將甲左手掌自手腕處斬斷的當下,已構成重傷,即便手術後甲的左手未留下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亦不影響乙重傷罪的成立。然若採重傷結果必須持續存在性的見解,亦即終生無法回復使構成重傷,則雖然甲於受傷當時左手掌已完全斷裂,然手術後接回,亦未留下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不該當「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的要件,乙不構成重傷罪。

伍、給考生的叮嚀

伍、給考生的叮嚀
刑法關於重傷時點的判斷,會進而影響到行為人是否會構成重傷罪,考生務必注意題幹的敘述是否有包含嗣後經過診療的情形,會因為採了不同時點的判斷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本文藉由實務判決說明其中之異同,供考生未來答題參考。

[1]案例改編自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
[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9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43號刑事判決參照。
[3]蔡聖偉,斬手是眾-論聚眾鬥毆罪的適用與重傷害的認定,台灣法學雜誌,2012年,199期,頁247;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2023年,5版,頁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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