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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溯及禁止與信賴保護之審查步驟

活動時間:2023/07/03 21: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司法官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調查局三等   國安局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因有感於公職考試近年來,對於出題及答題申論之內容趨於活化性。用人單位除經由考試方式取才,確保錄用者具備該領域專業水準,更重視應考生的個人觀點,是否符合政府用人單位當下及未來發展需求。 基於以上前提,我們創立了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 國試論壇的成立,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歡迎讀者針對公職各類考試試題、時事之相關議題創作投稿或閱覽。

溯及禁止與信賴保護之審查步驟

一、前言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國考公法原理原則中屬於最困難的部分,需要完整了解其背後原理,才能正確運用而無需生搬硬套。本文擬介紹「溯及禁止」與「信賴保護」的意義與關聯,並且提供解題操作之流程以供參考。
二、本文
(一)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對於法秩序之合理信賴應予適當保障(釋字第525號解釋參照)。
這是源自於法治國原則底下的「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可能永久不刪除甚至修正,但人民對於法秩序產生之合理信賴,屬於法律上應保護之利益,避免基於公益而改動法秩序卻造成人民權益過度限制,因此有信賴保護原則以維護法秩序安定。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免人民對於社會生活之規範無所適從,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釋字第782號解釋參照)。
溯及既往禁止是信賴保護原則之下位子原則,一個容易理解的方法是:溯及適用是破壞信賴最嚴重的情況,因此信賴保護原則之中還有禁止溯及原則。
(三)溯及性法律與影響性法律/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
傳統見解與實務在判斷「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時,以規範之「事實」及其「終結性」為判準,而認為若「規範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終結」即為真正溯及;若「規範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發生但尚未終結」,則認為是不真正溯及。(釋字第782號解釋繼續性法律關係)
李老師則認為既然是處理法規可否溯及生效的問題,判斷重點亦應置於「效力」。因此規範若是「向前」(向過去)生效,則為溯及性法律(塞一個原本不存在的規定到過去);若是規範「向後」(向未來)生效,則無涉溯及生效問題,僅為影響性法律。(整理自:李建良,〈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1]
(四)先判斷溯及既往,再判斷信賴保護
解題與大法官在審查時一樣,先看是否有違反溯及禁止(最嚴重類型),有的話推定違憲;沒有的話還是要判斷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基礎類型)。
另外須注意,可否主張與是否違反是兩回事。可否主張是信賴保護「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是否具備的問題;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是在人民信賴利益應受保護之下,法秩序變動是否過度犧牲人民利益的問題。兩者分屬不同層次。
三、結論
解題上應列出信賴保護與溯及既往之正確內涵與相關釋字、憲判字,再者,應先審查是否構成溯及(併用實務標準以及李建良老師之見解),若無構成溯及,接續審查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四、給考生的話
溯及禁止與信賴保護之實際運用,請參考釋字第525號、第781號、第793號解釋。只要先檢視溯及禁止,後檢視信賴保護,並記得注意「衡平措施」就可以拿到分數。

[1]李建良,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4期,頁80以下,20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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