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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現行考銓制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點解析

活動時間:2024/05/15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司法官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調查局三等   國安局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國試論壇因有感於公職考試近年來,對於出題及答題申論之內容趨於活化性。用人單位除經由考試方式取才,確保錄用者具備該領域專業水準,更重視應考生的個人觀點,是否符合政府用人單位當下及未來發展需求。 基於以上前提,我們創立了國試論壇,意在集結及提供有價值的相關資訊與觀點,幫助應考生解決需求。 國試論壇的成立,也同時提供了各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的人士一個可共同參與、發表有價值資訊的平台。 歡迎讀者針對公職各類考試試題、時事之相關議題創作投稿或閱覽。

現行考銓制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點解析

壹、修法背景理由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自84年7月1日起,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由恩給制轉換為儲金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並由政府及公務人員共同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應退撫經費,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發揮有效功能,但實施迄今已逾21年。期間由於客觀情境已然迥異於退撫新制建制之初,致公務人員退休過早、退休年齡過低、經費不足及世代不均等問題相繼浮現,導致政府及退撫基金沈重負擔及財務安全危機,故必須修法以為因應;依此次修法總說明,分析其修法背景理由如下:
一、退撫基金應計給付激增,已嚴重衝擊退撫基金永續經營的根基
由於退撫新制設計之給付機制仍維持確定給付制,加上退撫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退撫基金最近一次精算之適足提撥率已近37%,但實際僅提撥12%),導致退撫基金之後續應給付金額急遽增加─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委託第6次精算結果,截至104年底,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之後續應給付金額已高達新臺幣二兆元以上。
二、退休人數激增及退休年齡下降,致退休給付人數及年限增長,政府財政負擔日漸加重;退撫基金之收支結構亦愈趨險峻
依據銓敍部及基管會統計資料顯示,公務人員每年之退休人數在85年度僅為3275人,嗣於91年已成長為6446人,迄至105年已增加至9584人。退休人員之平均退休年齡,在85年度為61.14歲;91年度已降至56.6歲,至105年則為56.61歲。
三、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及少子化係無可逆轉之趨勢,致政府及退撫經費支出壓力遽增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8月公布我國人口推計結果,我國於82年即成為高齡化社會;預計將於107年及115年會先後邁入高齡社會及超高齡社會;105年時,65歲以上之老年人口與0歲至14歳之幼年人口比約為1:1.02,預計於106年時,老年人口數將超過幼年人口數;至15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將為幼年人口的4倍。
四、政府及退撫基金已面臨重大財務支出壓力,必須立刻防阻惡化
伴隨全球金融環境快速變遷,依據相關主管機關調查統計資料顯示,政府105年度公務預算支應於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上,已高達2807億元;退撫基金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之總支出已超過785億元─所占收入比率,於105年度,軍公教人員分別為161.55%、124.89%及127.24%;此正顯示退撫基金目前之收支失衡情形已非常嚴重。基此,若未即時著手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政府及退撫基金目前所存財務失衡問題,恐將於未來若干年之內,引爆難以收拾之給付困難,甚至導致退撫基金財務破產危機。
五、公務人員提早退休情形日益嚴重,不利國家發展
由於適值退撫新、舊制交替過渡期間將持續至140年左右,公務人員平均退休所得已可達八成五至九成之間,致近十年來屢屢發生公務人員過早退休、自願退休比例偏高,以及退休人數激增之現象;其影響所及,不僅造成退撫基金之財務支出壓力不斷提升,其尤為嚴重者,則係同時造成政府機關之菁英人力過早離開職場而影響政府機關之經驗傳承與競爭力之提升─依據銓敍部及基管會統計資料顯示,在85年度,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比例,僅為40.61%,至91年度為79.88%;105年度則高達86.81%。上述公務人員過早離開職場,導致富經驗之有效人力快速流失,以及人力成本上升,終必引發政府及退撫基金之財務危機。 
貳、修法重點解析
一、新法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整合
此次修法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整合,並將原來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中的「資遣」明示在修法名稱中,故新法稱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二、新舊法主要退休種類與要件比較
兩法主要都分為三種退休,即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惟新法為因應實務需要,對於退休種類與要件更加精緻化,以下比較兩法主要的退休種類要件:
(一)自願退休
1.公務人員退休法
係規範於第4條第1項,即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2)任職滿25年者。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主要分為「一般自願退休」、「身心傷病自願退休」:
1.一般自願退休
係規範於第17條第1項,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
2.身心傷病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出具經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3)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4)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二)命令退休
1.公務人員退休法
(1)一般命令退休
就當事人願不願意協力,分為兩種處理方式:
當事人願協力:
係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當事人不願協力:
係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2)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係該法第6條第3項規定,前2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至於所稱因公傷病,依同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
B.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
C.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
D.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
2.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1)一般命令退休
係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任職滿5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機關主動申辦:
未符合第17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A.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B.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ƒ服務機關依前項第2款第1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2)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係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前2項人員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5年之限制。
‚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A.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B.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C.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D.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三)屆齡退休
1.公務人員退休法
即該法第5條第1項,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2.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係規範於第19條第1項,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者。





二、新法主要退休種類與退休金領受方式
(一)一般自願退休
1.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17條第1項):
(1)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
2.退休金給付方式
(1)一次退休金
任職年資未滿15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第30條第1項)
(2)月退休金
任職滿15年,依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第31條第1項):
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A.年滿60歲。
B.任職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110年退休者,應年滿60歲,其後每1年提高1歲,至115年1月1日以後為65歲。
(3)彈性擇領月退休金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第31條第4項):
支領一次退休金。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展期月退休金)。
ƒ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4%(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20%。
„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4%,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20%。
(二)身心傷病自願退休
1.要件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第17條第2項):
出具經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ƒ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2.退休金給付方式
(1)擇領月退休金
任職滿15年而依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26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第30條第2項):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ƒ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2)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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