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游O媛-花蓮志光數位學院
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游O媛-花蓮志光數位學院
公法 | 私法 | |
基本權利之適用 | 憲法所保障可以對抗國家所有公法法律之公權利(基本權) | 僅有間接效力,須透過私法之概括條款,始能產生「第三人效力」 |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無適用 |
行為方式 | 行政機關在公法內始能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與人民平等,不能行使公權力為行政處分 |
強制執行 | 得依行政執行手段行使公權力 | 需經民事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法律途徑 | 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 由普通法院審理 |
損害賠償 | 依國家賠償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 依民法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游O媛-花蓮志光數位學院
109年 一般警察特考 四等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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