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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一段126號

05-2061002

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附設嘉義縣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府教社字第1060149330號

每週三下午2:00 司法【法院書記官】考情說明會|民雄志光

活動時間:2024/04/23 00:00 至 2024/05/31 21: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  

活動摘要: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報考,起薪大約落在45k-52k不等,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合格滿3年,即可取得報考「司法官」考試的資格;服務滿4年則可取得報考「律師」考試的資格,而若留任取得三等法院書記官的薪資則上看60k。預約試聽05-2061002民雄志光

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司法的得力助手
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
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
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
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
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
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

一、【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
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二、【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項目

內容說明

薪水待遇


三等:約60,000元。
四等:約48,000~52,000元。

 

分發單位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工作內容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工作特色

書記官地位崇高,形象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法院書記官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113.04.30(二) - 05.09(四)

筆試時間

三等:113.08.10(六) - 08.12(一)
四等:113.08.10(六) - 08.11(日)

口試時間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113.12.28(六) - 12.29(日)

放榜時間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口試預定:每年11月

 

備註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
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法院書記官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四等法院書記官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項目

內容說明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最佳位置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三等

四等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法院書記官成績計算

 

司法四等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訓練計畫(受訓)

 


項目
 

內容說明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訓練津貼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四等書記官: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法院書記官工作保障

 ◎書記官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
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書記官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書記官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
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法院書記官相關資源
 


法院書記官考古題(三等四等)
 

線上測驗

法院書記官心得

常見問題

書記官考試常見問題

Q:書記官三等與四等的差別?

法院書記官三等與四等,主要的差別在於薪資、職等不同,及是否有機會當管理職。
三等以薦任六職等開始任用、四等以委任三職等開始任用。

Q:書記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主要工作內容為記錄,於開庭時將庭上的爭辯繕打筆錄,其記錄的方式為電腦打字,
因此快速打字是書記官的必備技能,其餘工作包括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及整理卷宗等事務。

 

Q:如何成為書記官?

參加每年八月舉辨的司法特考,放榜時按成績高低分發地區與單位,
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Q:書記官的薪水有多少?

書記官不分院方或檢方,薪資約42,000元,扣除健保與稅賦等費用,實領約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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