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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太保市嘉朴東路一段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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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附設嘉義縣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太保分班-府教社字第1060151843號

【快訊】113年起增設離島特考 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

活動時間:2024/10/05 00:00 至 2024/10/31 21:00止

標籤: 高普考   地方特考   初等考   公職   離島考試  

活動摘要:

地方政府特考(地方特考)約每年9月報名、12月考試,地特放榜則為隔年的2-3月,地特等別主要以三等、四等、五等為主,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預約試聽05-3628385 太保志光

資格條件

考試院院會今(7)日通過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自113年起適用,並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由離島三縣依年度任用需求,擇一種考試提報需用名額,舉行考試。本考試與地方特考相同,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訂有6年限制轉調規範。

考試等別設置三等及四等考試。各等別考試普通科目部分,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免列考外,餘均列考「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科。專業科目部分,三等考試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列考2科外,餘列考4科;四等考試專業科目均列考3科。

 

三等學歷限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學歷限制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學歷限制 不限學歷。


個別資格條件

等別/項目

資格絛件

社會工作師
(112.01.01施行)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 驗證明文件者。

新聞
(112.01.01施行)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 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觀光行政
(112.01.01施行)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技術類科

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上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全民英檢(GEPT)。

多益(TOEIC)。

托福(TOEFL)。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外語能力測驗(FLPT)。

地方特考年齡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並無最高年齡限制,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成績計算

地特三等成績計算
1.地特三等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2科)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成績(6科)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地方特考普通科目

 

地特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地特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地特五等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占70%、英文占30%)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自112年起,地方政府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歷屆試題下載

地方特考
一般行政 財稅行政 財經廉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金融保險 地政 法律廉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戶政 統計 衛生行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一般民政 會計 衛生技術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人事行政 經建行政 文化行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社會行政 勞工行政 客家事務行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教育行政 圖書資訊管理 觀光行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交通行政 電子工程 商業行政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農業行政 農業技術 資訊處理
三等 四等 三等 四等 三等 四等
機械工程 電力工程 土木工程
三等 四等 三等 四等 三等 四等
電信工程 交通技術 測量製圖
三等 四等 三等 四等 三等 四等
新聞行政 公職社工師 智慧財產行政
三等
(英文)
三等
(日文)
三等 三等
體育行政 法制 公平交易管理
三等 三等 三等
廉政   考試資源
三等 考古題全 線上測驗 考取心得 考取學員專訪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地方特考錄取

地方特考與高普考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於地方特考為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而高普考則為全國統一分發;因此地方特考很適合想就就近在家鄉、或者有屬意想待在哪個城市的考生。

地方特考考取後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多元化,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
除了穩定與保障外,休假及工時制度皆依國家規定,除了讓你擁有一輩子的好工作外,也能擁有好生活。

 

地方特考行政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
、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等。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室、銀行人事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社會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各縣市勞工保險局、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等。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教育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教育部、教育局、
各級學校單位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
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文化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戶政

內政部戶政司、戶政事務所、民政局等。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機關、觀光局、藝文園區等。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地方特考商管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各縣市政府機關、稅務局、稅捐稽徵處、稅捐稽徵所、健康保險局等。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主計處、會計室等。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金融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銀行、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等。

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協助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現金收付及保管等業務。

統計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財務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績效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財經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經建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央銀行、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商業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局、商業處、市場處等。

商業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公司與商業之登記管理、商品展覽與推廣、國內外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及商業現代化推展等工作。

 

地方特考法學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法制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縣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
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法律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地方特考其他專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公職社會工作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法務部矯正署、各級學校單位等。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行政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國民健康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地政

各縣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財政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公路總局、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觀光行政

中央及各縣市觀光旅遊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

處理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如:計畫、研擬、審核、督導及執行觀光發展業務。

 

地方特考技術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土木工程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工業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工務局、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機械工程

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水利局、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委會所屬機構、國防部軍備局、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電力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能源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矯正署、港務局、廣播電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父紀念館、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等。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信工程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等。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無)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資訊處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氣象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司法院及地方法院、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交通技術

通部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所屬各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捷運工程處、監理所、停車管理處、公共運輸處等。

綜合性交通技術及鐵、公路都市交通、港埠、機場等運輸系統之運量旅次分析與預測、大眾捷運系統與其附屬設備之檢查、養護、修理與配置、路網設計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肇事重建、原因分析與防制等工作。

衛生技術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各縣市衛生局及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



 

工作保障常見問題

未來前途無量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
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
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
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俸、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
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來得多(目前政府鼓勵優退)。
2.退休金領的月數比上班時長(服務25年,政府養29年)。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多(活越久,領越多)。

 
結婚補助 2個月薪資
生育補助 2個月薪資(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喪葬補助 依規定標準補助,3~5個月薪資
子女教育補助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35,800元
急難貸款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60萬元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享有公保及保險 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
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享有退撫基金 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提高退撫所得 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
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購屋超低率貸款 享購屋超低貸款。
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
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
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地方特考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地方特考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薪資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地方特考常見問題

Q: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
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Q:地方特考報名及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
考取後需在原單位待滿一定期限。建議可從兩個方向思考選擇區域:
1.選擇自己希望的上班地區(例如家鄉)。
2.可觀察歷年錄取數據,選擇挑選過往錄取分數較低或名額較多的地區,選對自己有利的。

Q: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初等考的差別?

地方特考基本與高普、初等相同,無論是考科、等級、及待遇都一樣,主要差別在於地方特考錄取之後,
必須按照考前選擇的分發區分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
屏東區、及澎湖、金門、連江等 ),及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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