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113年起增設離島特考 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
活動摘要:
地方政府特考(地方特考)約每年9月報名、12月考試,地特放榜則為隔年的2-3月,地特等別主要以三等、四等、五等為主,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預約試聽05-3628385 太保志光
資格條件
考試院院會今(7)日通過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自113年起適用,並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由離島三縣依年度任用需求,擇一種考試提報需用名額,舉行考試。本考試與地方特考相同,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訂有6年限制轉調規範。
考試等別設置三等及四等考試。各等別考試普通科目部分,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免列考外,餘均列考「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科。專業科目部分,三等考試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列考2科外,餘列考4科;四等考試專業科目均列考3科。
三等學歷限制 |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學歷限制 |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五等學歷限制 | 不限學歷。 |
個別資格條件
等別/項目 |
資格絛件 |
社會工作師 |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 驗證明文件者。 |
新聞 |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 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觀光行政 |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技術類科 |
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
上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全民英檢(GEPT)。
多益(TOEIC)。
托福(TOEFL)。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外語能力測驗(FLPT)。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並無最高年齡限制,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成績計算
地特三等成績計算
1.地特三等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2科)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成績(6科)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地方特考普通科目
地特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地特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地特五等 |
※1.國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自112年起,地方政府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歷屆試題下載
地方特考 | |||||||
一般行政 | 財稅行政 | 財經廉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金融保險 | 地政 | 法律廉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戶政 | 統計 | 衛生行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一般民政 | 會計 | 衛生技術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人事行政 | 經建行政 | 文化行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社會行政 | 勞工行政 | 客家事務行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教育行政 | 圖書資訊管理 | 觀光行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交通行政 | 電子工程 | 商業行政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三等 | 四等 |
農業行政 | 農業技術 | 資訊處理 | |||||
三等 | 四等 | 三等 | 四等 | 三等 | 四等 | ||
機械工程 | 電力工程 | 土木工程 | |||||
三等 | 四等 | 三等 | 四等 | 三等 | 四等 | ||
電信工程 | 交通技術 | 測量製圖 | |||||
三等 | 四等 | 三等 | 四等 | 三等 | 四等 | ||
新聞行政 | 公職社工師 | 智慧財產行政 | |||||
三等 (英文) |
三等 (日文) |
三等 | 三等 | ||||
體育行政 | 法制 | 公平交易管理 | |||||
三等 | 三等 | 三等 | |||||
廉政 | 考試資源 | ||||||
三等 | 考古題全 | 線上測驗 | 考取心得 | 考取學員專訪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地方特考錄取
地方特考與高普考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於地方特考為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而高普考則為全國統一分發;因此地方特考很適合想就就近在家鄉、或者有屬意想待在哪個城市的考生。
地方特考考取後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多元化,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
除了穩定與保障外,休假及工時制度皆依國家規定,除了讓你擁有一輩子的好工作外,也能擁有好生活。
地方特考行政類科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一般行政 |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 |
一般民政 |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等。 |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
人事行政 |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室、銀行人事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等。 |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
社會行政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
勞工行政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各縣市勞工保險局、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等。 |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
教育行政 |
各縣市政府機關、教育部、教育局、 |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 |
文化行政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
戶政 |
內政部戶政司、戶政事務所、民政局等。 |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客家事務行政 |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機關、觀光局、藝文園區等。 |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
地方特考商管類科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財稅行政 |
各區國稅局、各縣市政府機關、稅務局、稅捐稽徵處、稅捐稽徵所、健康保險局等。 |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
會計 |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主計處、會計室等。 |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
金融保險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銀行、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等。 |
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協助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現金收付及保管等業務。 |
統計 |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
財務審計 |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績效審計 |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審計 |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財經廉政 |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
經建行政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央銀行、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
商業行政 |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局、商業處、市場處等。 |
商業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公司與商業之登記管理、商品展覽與推廣、國內外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及商業現代化推展等工作。 |
地方特考法學類科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法制 |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縣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 |
法律廉政 |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
地方特考其他專才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公職社會工作師 |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法務部矯正署、各級學校單位等。 |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衛生行政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國民健康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
地政 |
各縣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財政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 |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
交通行政 |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公路總局、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 |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
觀光行政 |
中央及各縣市觀光旅遊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 |
處理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如:計畫、研擬、審核、督導及執行觀光發展業務。 |
地方特考技術類科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土木工程 |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工業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工務局、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
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
機械工程 |
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水利局、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委會所屬機構、國防部軍備局、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
電力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能源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矯正署、港務局、廣播電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父紀念館、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
電子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等。 |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
電信工程 |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等。 |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無)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
資訊處理 |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氣象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司法院及地方法院、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
交通技術 |
通部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所屬各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捷運工程處、監理所、停車管理處、公共運輸處等。 |
綜合性交通技術及鐵、公路都市交通、港埠、機場等運輸系統之運量旅次分析與預測、大眾捷運系統與其附屬設備之檢查、養護、修理與配置、路網設計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肇事重建、原因分析與防制等工作。 |
衛生技術 |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各縣市衛生局及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 |
工作保障常見問題
未來前途無量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
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
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
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俸、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
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來得多(目前政府鼓勵優退)。
2.退休金領的月數比上班時長(服務25年,政府養29年)。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多(活越久,領越多)。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資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資(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喪葬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3~5個月薪資 |
子女教育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35,800元 |
急難貸款 |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60萬元 |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
享有公保及保險 | 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 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
享有退撫基金 | 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
提高退撫所得 | 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 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
購屋超低率貸款 | 享購屋超低貸款。 |
優渥退休金 |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 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 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
地方特考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地方特考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薪資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地方特考常見問題
Q: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
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Q:地方特考報名及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
考取後需在原單位待滿一定期限。建議可從兩個方向思考選擇區域:
1.選擇自己希望的上班地區(例如家鄉)。
2.可觀察歷年錄取數據,選擇挑選過往錄取分數較低或名額較多的地區,選對自己有利的。
Q: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初等考的差別?
地方特考基本與高普、初等相同,無論是考科、等級、及待遇都一樣,主要差別在於地方特考錄取之後,
必須按照考前選擇的分發區分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
屏東區、及澎湖、金門、連江等 ),及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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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實戰 | 把握考前關鍵,經由實戰演練了解自身實力 |
🉐線上模擬考 | 把握考前關鍵,檢測自我實力好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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