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警專考試招考2020名,5/5考試,報名資格、考試科目,警專簡章考試資訊
活動摘要:
113年第43期警專於5月5日考試,招生名額2020人,在學兩年免學費,每月額外領有1萬多元津貼,可以減輕家中經濟負擔,考試科目(含英文)只考4科,除了作文其他科目全都選擇題,可同時擁有學歷與工作的考試。
報考資訊
| 考試日程 | |
| 報名日期 | 113.02.26至03.07 |
| 筆試日期 | 113.05.05 |
| 筆試放榜 | 113.06.06 |
| 複試日期 | 113.07.01至07.05(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
| 複試放榜 | 113.07.26 |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個考場同時舉行。 |
| 報名簡章 | 113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第43期專科警員班簡章 |
| 報考資格 | |
| 學歷資格 | 高中(職)畢業或符合報考專科同等學力者。 |
| 身高條件 | 男性須達165公分,女性須達160公分;原住民男性須達163公分,女性須達158公分。 |
| 報考限制 | 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不得報考: |
| 1.現役軍人,請附單位主官證明正本,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 |
| 2.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 |
| 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於 113 年 8月 18 日(含)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8 年。 | |
| 4.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裁定或受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及勒令歇業等裁處。 | |
| 特種身分考生 | |
| 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 | 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並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原住民之養子女於收養前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以及「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影本或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資料」等。上列影印本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始得享有下列加分及降低身高標準之優待,但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
| (一)原住民身分者,男生身高降為163公分以上;女生身高降為158公分以上。 | |
| (二)筆試分數總分加10%。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分35%。因加分而達最低正取錄取分數者,參酌「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第3項與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1年10月18日警署教字第1110164541號函及本校招生委員會111年11月24日第1次會議決議,錄取比例為招生名額3%,遇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 |
| (三)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 |
|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者 | 應於報名時繳驗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印本。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得享受加分優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驗或追認。申請加分優待經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嗣後報名其他學校,不得再享受加分之優待。前已在其他學校加分錄取者,亦不得再於報名本校時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另替代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依相關規定免役或除役者,於報名時繳驗退役證明書影本,得準用上開優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優待加分。 |
| 以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之子女身分報名者 | 應於報名時繳交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1份及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銓敘部或權責機關審定函影本1份 (限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一者),得享有下列降低錄取分數優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
| (一)筆試分數降低錄取標準25%。 | |
| (二)因降低錄取標準25%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每年不超出招生名額之1%;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 |
| (三)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 |
| 特殊專長考生 | |
| 一、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得選擇報考特殊專長身分,並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參加甄試入學(含招生考試筆試及專長技術測驗),男、女生合計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2%為限;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二、上開辦法第2條有關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游泳/田徑等專長最近2年內之全國性比賽項目。 三、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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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長 | 全國性比賽項目 |
| 柔道 |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正盃柔道錦標賽、全國青少年/青年暨成年精英排名 賽、全國柔道錦標賽、全國柔道格式錦標賽。 |
| 空氣槍射擊 |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正盃射擊錦標賽、全國梅花盃射擊錦標賽、全國青 年盃射擊錦標賽、全國協會盃射擊錦標賽。 |
| 跆拳道 |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總統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全國青少年跆拳道錦標賽、全 國跆拳道品勢錦標賽。 |
| 游泳 |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總統盃游泳錦標賽、全國中正盃游泳錦標賽、全國春 季游泳錦標賽、全國冬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 。 |
| 田徑 |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田徑錦標賽、全國大專校院田徑公開賽、全國中等學 校田徑錦標賽。 |
考試科目
| 筆試資訊 | |||
| 組別 | 考試類科 | 考試科目 | 113年招生名額 |
| 甲組 | 消防安全科 | 1.國文 2.數學甲 3.物理與化學 4.英文 |
共150名 |
| 海洋巡防科 | 共120名 | ||
| 刑事警察科 | 共200名 | ||
| 交通管理科 | 共100名 | ||
| 科技偵查科 | 共200名 | ||
| 乙組 | 行政警察 | 1.國文 2.數學乙 3.歷史與地理 4.英文 |
共1050名 |
| 考試題型 |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 1.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 2.多重選擇題每題5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1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5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1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2個或2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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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題範圍 | 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其中甲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A」;乙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B」),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 ||
| 複試 | |
| 體格檢查 | |
| 四肢 | 1.單手姆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 2.手臂不能伸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
|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
| 身高 |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未足)。 |
|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未足)。 | |
| 身體質量指數(BMI) |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 |
| 視力 | 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
| 血壓 |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
| 辨色力 |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
| 聽力 | 耳聾或重聽者。 |
| 心血管 |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
| 肺部及胸部X光檢查 | 1.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
| 2.肺結核檢查陽性反應結果,於入校時須檢附教學醫院胸腔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書證明無傳染之虞者,始可入校接受教育訓練;入校後如需接受後續療程方能痊癒者,則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辦理。 | |
| 肝功能檢查(GOT、GPT)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2倍以上者。 |
| 其它 | 1.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診斷書或病歷摘要,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
| 2.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 |
| 3.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 |
|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
| 體能測驗 | ||
| 性別 | 項目1 | 項目2 |
| 男生 | 立定跳遠 | 負重40公斤 |
| 190公分以上 | 連續行走達20公尺 | |
| 女生 | 立定跳遠 | 負重30公斤 |
| 130公分以上 | 連續行走達20公尺 | |
畢業出路
| 分發及工作 | ||
| 警專畢業僅能報考警察四等考試,警專畢業考取後,取得警佐三階警員資格,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消防、海巡、警政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 ||
| 科別/項目 | 分發任職 | 工作性質 |
| 消防安全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 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 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 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 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
| 海洋巡防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職。 | 1.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 |
| 2.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 ||
| 警察類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 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
| 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 |
| 服務年限 | 1.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為2年。 |
| 2.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 |
| 賠償規定 | 1.申請退學。 |
| 2.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 | |
| 3.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開除學籍。 | |
| 4.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或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5.畢業後3年內,仍未經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或未分發任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
| 例外規定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本校申請並獲核准,得免予賠償已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 1.死亡。 | |
| 2.因重大疾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持有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學校認定。 | |
| 3.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 |
| 4.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 |
| 5.畢業3年內連續參加3次任用考試,每次總成績須達該類別(組)最低錄取標準60%以上,且其中1次總成績達該類別(組)最低錄取標準70%以上者。或畢業3年內因傷病、痼疾不能通過特考,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 |
| 畢業後因其他重大特殊事由無法任公職,經專案報准者準用前項規定免予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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