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巡招考-海巡特考科目、工作內容,海巡考試,高薪、競爭少
活動時間:2024/08/18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海巡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海巡招募人才海巡招募人才分為軍職人員、警職人員、文職人員,其中文職人員是每年透過海巡特考進行海巡人才招募,考試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每年約5月報名、8月考試,相較於其他特考,海巡工作內容性質較為特別,服務地點除臺灣本島外,還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等外(離)島地區。
簡章資訊
日程表 | |
報名日期 | 114.04.29-114.05.08 |
考試日期 | 114.08.09-114.08.11 |
體能測驗 | 114.11.22-114.11.23 |
口試日期 | 114.12.27-114.12.28 |
報名簡章 | 113年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簡章 |
考場地點 | 筆試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 體能測驗及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預計114年10月 2.第二試:預計114年11月 3.第三試口試:115年1月 |
應考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55歲以下,且符合體檢標準,在學歷限制上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海洋巡護類組需取得相關證照。 | ||
海洋行政 | 三等 |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 ||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 ||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四等 |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 ||
3.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試及格者。 | ||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 ||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海巡觀通監控 | 三等 | 1.大學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信工程、光電工程、工業電子、電力工程、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工技術畢業得有證書者。 |
2.國內外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3.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者。 | ||
4.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5.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四等 | 1.高中職以上學校工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 ||
3.經普考以上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者。 | ||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 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三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 ||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 | ||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滿三年。 | ||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
海洋巡護 (航海) |
四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 ||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 ||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 ||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 ||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
三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1.大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 ||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 | ||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滿三年。 | ||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
海洋巡護 (輪機) |
四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 ||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 ||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 | ||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考試及格滿三年。 | ||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海巡行政 | 1.服務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 1.辦理岸巡隊業務幕僚工作。 2.查緝走私犯罪及國家情報蒐集之外勤工作。 |
2.服務地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所屬各查緝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
海洋巡護 | 1.服務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2.服務地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職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並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及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因此,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部分工作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 |
筆試資訊
共同科目 | |
海巡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海巡四等 | |
海巡五等 | ※1.國文 |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4.犯罪偵查 | ||
5.行政法 | ||
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 | ||
3.電子學 | ||
4.電路學 | ||
5.通信與系統 | ||
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 | ||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 ||
4.航海學 | ||
5.航行安全與氣象 | ||
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 | ||
3.輪機管理與安全 | ||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
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
四等 |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概要 | ||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4.行政法概要 | ||
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概要 | ||
3.電子學概要 | ||
4.基本電學 | ||
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概要 | ||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 ||
4.航海學概要 | ||
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海巡勤務概要 | ||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 ||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
五等 | ||
海洋巡護 | ※1.海巡勤務大意(40%)海巡法規大意(6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成績計算 | |
海巡三等 | 1.筆試成績占80%,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前項筆試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
海巡四等 | 1.筆試成績占80%,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前項筆試成績計算,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 |
海巡五等 | 以筆試各科平均成績計算。 |
專業規劃
完整課程規劃 報名課程通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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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入門課程 | 紮實正規課程 | 精進申論批改 |
精準題庫班 | 關鍵總複習 | 快速成功奪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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